(2020年){合同法律法规}基本案情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自由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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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律法规基本案情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自由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绪论案例1:法律应追求什么-评“大学生状告父母索要抚养费案”及相关司法解释 摘编自中国法理网,2003-11-23。龚刚强基本案情:1.武汉科技大学女大学生张某的父母在其考上大学后第二年离婚,父母的离异使张某经济拮据,无奈之下,其于2001年2月22日向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母支付抚育费。2001年7月9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其父母负担张某学杂费、生活费等1.4万元。法院认为,张某虽已年满18周岁,但其正在大学念书,没有经济收入,其父母仍应尽抚育义务。2.沈阳航空工业大学女大学生马某自幼由祖父抚养长大,父母因

2、重男轻女思想而未尽到抚养责任。在她考上大学后,年迈的祖父无力负担她的学费和生活费,无奈之下,她把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父母支付她上大学的费用。3.济宁医学院女大学生宋某9岁时父母离婚,由母亲抚养,当时父亲一次性支付了抚育费。后来母亲以她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育费,经法院调解,父亲每月增加支付抚育费。2001年,宋某考上大学,因母亲无力承担所需费用,宋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增加抚育费。第2和第3个案件均由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法院分别于2002年3月22日和4月18日做出判决,依法驳回马某和宋某的诉讼请求。4.成都某大学女生林某11岁时父母离婚,由母亲抚养,父亲按月支付抚育费,但后来经常

3、无故拖欠。2002年林某考上大学后,面临大笔学费,父亲拒绝支付,而母亲又无力承担。林某在多次向父亲索要无果后,以父母当年的离婚协议为依据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父亲履行给付抚育费的义务。法院将其父亲拖欠的高三时期的教育费、医药费和抚养费强制执行给她,但没有支持她索要大学学费的请求。讨论题:1.相同性质的案件,出现不同判决结果的原因是什么?2.四起案例折射出的法律与社会、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怎样的?案例2:安乐死的法律定性基本案情:1.安乐死在中国 摘编自徐继响:青年时报,2003(758)。80年代初,我国学术界和舆论界开始关注和研究安乐死问题。1982年,在大连召开的全国第二次医学伦理学学术讨论会上

4、,天津、山东的代表发表了有关安乐死的论文,引起大会瞩目和较大社会反响。1986年6月,陕西省汉中市传染病院发生了我国首例安乐死事件。检察部门以“故意杀人罪”对医生及病人儿子提起公诉,1990年3月法院正式开庭,控辩双方辩论激烈,1991年5月一审告结,宣告两被告无罪。全国近百家报刊争相刊出消息,该案轰动了全国,由此引发了一起涉及医学界、法律界、伦理学界、新闻界及公众的关于安乐死问题的大讨论。随着对安乐死问题广泛、深入地讨论,在以后出现的安乐死病例中,得到了更多的肯定和支持。某科学院计算中心主任周某某,在癌细胞广泛症广泛转移,生存无望,疼痛难忍的情况下,坚决要求安乐死,在履行了各项手续后,由医生

5、实施安乐死。邓颖超同志曾在介绍此事的材料上写道:该同志进行了一次常人所不能进行的对死的革命,她是一位真正的唯物主义者。在中央广播电台展开安乐死问题讨论的时候,邓颖超同志亦以一名听众的身份写信给电台表示同意,并说:“我在几年前已经立下遗嘱,当我的生命结束,用不着用人工和药物延长生命的时候,千万不要用抢救的方法。”1994年,华东医院主任医师赵询梅,在胃癌晚期自愿选择并实施了安乐死。在我国,据北京、上海、河北、广东等地的调查,民间测评安乐死赞成率很高。上海对200名老人问卷调查,赞成率为73%。北京的一项调查显示,85%以上认为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近80%认为目前国内可实施安乐死。在1995年召开

6、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著名医学专家胡亚美、严仁英两位代表提出了安乐死议案。广东代表,华南理工大学教授谭盈科提出建议立法支持“安乐死”的议案,获得31位广东代表的附议后已提交有关方面。在我国第二届“安乐死与临终关怀”研讨会上,许多专家、学者建议早日推行安乐死,尽快给安乐死立法。这些都说明,安乐死在我国也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和赞同,受到学术界、法律界的重视。综上所述,伴随着社会、科技、经济、文化等文明进步的大趋势,人类的死亡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对待安乐死已从过去的禁止、反对,逐步转变为顺其自然和立法管理,越来越多的人们赞同或选择安乐死。人类社会对死亡方式的选择,已明显地趋向

7、安乐死,这正是现代社会死亡的又一特征。2.英国法院作出破天荒“安乐死”判决的前前后后 摘编自新华网,2002-03-25。2003年3月22日,引起英国舆论高度关注的一位全身瘫痪患者向法院索要死亡权利的特殊案件终于有了结局。随着伦敦高等法院法官伊丽莎白巴特勒斯洛斯女士手中的法槌落下,英国法院做出了一个破天荒的裁决,在这个里程碑式的裁决中宣布,这位从颈部以下全部瘫痪的患者有权要求关闭她的生命维持系统“宁静并且有尊严地”结束自己痛苦的生命。由于这是英国法院首次为神志清醒的病人提出的结束生命的要求作出裁决,因此舆论认为不但为今后开创了先河,而且还将引发一场伦理道德大争论。(1)病人索要死亡权难倒了医

8、院这位妇女的姓名由于种种原因没有透露,在法院的审理中只是以“B女士”为代称,她原来是一位社会服务行业的雇员,现年43岁,去年4月,她颈部一个动脉血管突然爆裂之后造成她颈部以下全部瘫痪,从此以后就只能一直躺在医院特护病房的病床上,连自主呼吸都没法进行,只能依靠一个生命维持系统来维持生命,医生已经宣布她的康复概率只有不到1%。在这种情况下,B女士觉得与其这样痛苦地生活下去,还不如痛快地死去,于是她从去年开始就向医院提出了关闭生命维持系统结束生命的请求。但是,医院方面认为,这么做是违背道德规范的,如果再给他们多一些时间,他们也许有希望通过康复治疗改善她的生活质量,双方就这样发生了争执。为此,B女士向

9、伦敦高等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允许她结束生命。由于这一案件的特殊性,伦敦高等法院在3月6日破例把法庭搬到了医院的病房内,就B女士的请求进行听证调查,而这一特殊法庭的开庭也就意味着这位B女士成为了英国历史上第一位请求法院批准关闭维持生命机器的病人。在医院的临时法庭内举行的听证会上,B女士面对代表她自己、医院和政府的律师以及法官的面,以简短而坚决的口气表示了她希望关闭生命维持系统结束生命的愿望。(2)病房内的特殊听证会3月6日上午,发生在伦敦某医院内的这一情景确实是罕见的,当事人枕着枕头躺在病床上,在病床的那一头,尴尬地弓着腰坐在一张护理架子上的是伦敦高等法院家庭案件审判庭庭长伊丽莎白巴特勒斯洛

10、斯夫人,她的任务是决定这位躺在病床上的妇女的命运。伊丽莎白夫人在最后关头同意把庄严的伦敦高等法院法庭搬到医院的病房内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这里没有假发,没有袍褂,也没有维多利亚时代的法庭,只有一个10英尺乘12英尺见方的医院病房,他们需要了解躺在病床上的这位11个月前颈子里的一根动脉突然爆裂之后瘫痪的B女士为何那么迫不及待地想死。挤在病床另一头一个角落里的是三位王室法律顾问,一人是B女士的律师,一人是代表政府的律师,还有一人是代表伦敦医院管理基金会的律师,而在此之前,伦敦医院管理基金会多次以人道主义的理由拒绝了B女士提出的关闭她的人工呼吸器让她结束生命的请求,但是她却指控该基金会侵犯了她的权利,

11、因为一位心理医生在去年8月就宣布她能够对自己的命运作出决定。因此,医院管理基金会最后不得不把法院请进了医院,把这位妇女是否能死的裁决大权交到法官手中,而这一特殊法庭的开庭也就意味着这位B女士成为了英国历史上第一位请求法院批准关闭维持生命机器的病人。(3)病人希望以死亡来结束痛苦这位现年43岁的B女士是一位单身者,患病前是一位社会工作者,从长相上看不是加勒比地区就是非洲的移民,她的姓名没有公开。去年4月,她的颈部血管突然爆裂之后三天内就彻底瘫痪,从此以后一直依靠着一个人工呼吸器来维持生命。特殊法庭开庭之后,从她在接受法官的问话过程中表露的意思来看,她的神志和理智都依然十分清醒,而她想死的决心非常

12、大。由于记者只能在法院收看传输回来的闭路电视画面,画面伴音不是很清楚,因此她说的大部分内容无法听清楚,但是在法院里的记者都听到她在告诉法官说,她对自己的生活质量已经无法忍受了,与其这样不死不活地在痛苦中煎熬,还不如让她早一点死去。(4)法官面临法律难题伊丽莎白夫人表示,现在的问题是她是否能够自己作出决定,而这一决定也包括要求其他人关闭她的人工呼吸器。她对B女士说:“现在的决定权完全在你自己手中,你可以要求他人在一个你认为最合适的时机关掉维持生命机器,但是你也有机会表示想继续康复,如果到6个月之后还是没有效果,再请求关闭人工呼吸器可能对你更好一些。”伊丽莎白法官接着对她说,“我想我们的任务不是试

13、图来找出你可以作什么选择这一问题,因为这一权利掌握在你自己手中。我们在这里所说的一切与你的决定没有关系,如果说,你想继续进行康复治疗,那么千万不要因为我们进行了听证会而且告诉你可以去死,你就非得沿着这条路走下去。法官和律师都会凭良心办事,绝对不会搀和到你的决定中去。(5)医生面对道德困惑在法院内出庭接受听证调查的是医院的麻醉师,她详细地解释了她领导下的麻醉小组为什么不能关闭B女士的维持生命机器。她说:“就我个人来说:我感到非常困难,我认识她一年多了,而且我觉得这不是一般的医生患者关系能够简单解决的问题。”她表示医生面临的最大困难是道德上的困惑。她说,“我们的最大困难除了法律上的还有道德上的,也

14、就是说我们是不是可以突然拔掉她的人工呼吸器,因为这样做将导致她的直接死亡。”她说:“我觉得像重症特护病房那样的场所不是她作出决定的合适地方。”代表医院的弗朗西斯律师也表示,法院裁决病人有行为能力,而病人也愿意转移到康复中心去,他们是不会阻止的。(6)法院裁决:赖活不如好死在法院裁定法律无权过问她的生死问题,一切都应该由她自己拿主意之后,B女士没有放弃自己的要求而是请求法庭再次开庭。在22日的庭审中,伦敦高等法院家庭案件审判庭庭长伊丽莎白巴特勒斯洛斯夫人裁决说,B女士完全有行为能力决定平静地而且是有尊严地结束自己的生命。伊丽莎白法官在裁决中同时裁定医院的做法存在着问题,因为从去年8月起,两位精神

15、病医生在进行一番检查之后认定B女士有行为能力能够就自己的治疗和生死作出决定,但是医院方面却涉嫌强迫B女士通过呼吸机器来维持生命。为此,法官以“违法侵权”为由象征性地判决医院赔偿B女士100英镑的损失。伊丽莎白法官说:“我们必须考虑到像B女士一样的严重残疾的情况,生存已经比死亡还要难受和痛苦。”躺在医院病床上的B女士通过一个闭路电视系统收看了法庭的审理过程,在法庭宣布裁决之后,她通过其律师表示感到满意和高兴。她说:“对于我来说,这个过程已经是长得有点不必要了,而且是非常痛苦的一个过程。但是,对于国家医疗卫生部门来说,他们应该注意这一裁决并且考虑在今后如何处理类似问题。”B女士的律师之一理查德斯泰

16、恩也表示对裁决感到高兴。他说:“病人有行为能力自己作出决定的时候,医院不能强迫他们接受治疗。”B女士的律师透露,接下来的事情就是她自己决定什么时间以及在什么地方结束生命,估计多半会转移到另外一家医院去,因为那里的医生已经答应说,她转移过去之后,医院将遵从她的个人意愿,如果她不愿意继续使用呼吸机器,那就不使用,而这一选择实际上意味着死亡的来临。必须说明的是,B女士要求的事实上只是死的权利,也就是医院不要对她继续进行治疗,而不是由他人来对她实施安乐死,与传统意义上的安乐死是两码事,因此法官也只是裁决她有权拒绝接受继续治疗并且有权就结束自己生命作出决定,实际上这一裁决是解了医院的围,以免使医院承担责任。因为只要关闭她的人工呼吸器,她要不了多久就会停止呼吸,因此她的情况与英国另外一位告到欧洲人权法庭要求安乐死的女病人戴安妮普雷蒂的情况完全不同。还有一点是,法庭虽然做出了裁决,但是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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