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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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及水上设施(以下统称 “船舶 ”)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

2、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第三条第四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本规则所称的“船舶安全监督 ”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船员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 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 依法实施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现场监督。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船舶安全检查, 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

3、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船舶现场监督, 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全部监督检查。第二章船舶进出港报告第六条本章仅适用于:(一)国内航行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但自境外进入我国第一个港口以及离开我国港口前往境外港口的除外。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第七条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并对报告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八条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抵港

4、之前提前小时(航程不足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向离泊或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第九条船舶报告的进出港信息应当包括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 客货载运信息、拟抵离时间和地点等。第十条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 书面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航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1 / 8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二小时的,其进出港报告一天不得少于一次。第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与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平台,共享船舶进出港信息。第三章船舶诚信管理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建立中国籍船舶风险分类分级评价管理制度。风险分类分级评价应考虑如下因素: 船舶种类

5、、船龄、检验发证质量、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情况、航运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状况、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情况、航运公司和船舶违法情况等。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对外国籍船舶,可参照中国籍船舶风险分类分级评价制度进行管理。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收集、处理船舶相关信息,建立船舶信用档案。第十四条船舶良好的信用信息包括:(一)最近三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中未发生滞留;(二)最近三年内未发生等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三)十二个月内未发生海事违法行为;(四)十二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良好,无重大缺陷;(五)按规定履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义

6、务,且未发生谎报瞒报行为;(六)负责船舶安全管理的航运公司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选为“安全诚信公司 ”;(七)按期缴纳船舶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等费税;(八)在船舶风险分类分级评价良好;(九)船舶检验质量良好;(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第十五条船舶不良的信用信息包括:(一)被海事管理机构评定为“重点跟踪船舶”;(二)负责船舶安全管理的航运公司被海事管理机构评定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三)未按规定履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义务;(四)逃缴应当缴纳的费税;(五)船舶风险分类分级综合质量评价低;(六)十二个月内多次发生海事违法行为;(七)最近三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

7、或者多次发生小事故;(八)船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质量差;(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一节实施安全监督的船舶选择第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避免对船舶正常生产作业2 / 8造成不当影响。第十七条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参照中国加入的区域性港口国监督组织的规定选择实施检查的船舶。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全面覆盖、 重点突出、 公开便利的原则, 依据选船标准和船舶风险分类分级评价情况、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合理选择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和船舶现场监督。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第

8、十九条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原则上六个月内不再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现场监督的船舶,原则上两个月内不再实施船舶现场监督。但下列船舶除外:(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客船、渡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重点跟踪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风险分类分级评价或者信用评价低的船舶;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船载自动识别系统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不实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船舶;有重点跟踪船员任职的船舶;被举报或者有明显证据证明可能存在海事违法行为的船舶;(十)第二十条国

9、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检查的船舶。未有明显依据列入船舶现场监督、船舶安全检查选船标准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第二节船舶现场监督第二十一条船舶现场监督的内容包括:(一)船舶自查情况;(二)法定证书文书情况;(三)船员配备情况;3 / 8(四)(五)(六)货物积载情况;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第二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完成船舶现场监督后应当签发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舶现场监督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交航运公司,一份留船。第二十三条 船舶现场监督中发现船舶存在危及航行安全、船员健康、 水域环境的缺陷、海事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现场处置并开

10、展调查处理。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发现存在须开展船舶安全检查的缺陷的,应当组织开展船舶安全检查。第三节船舶安全检查第二十四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船舶配员;(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四)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五)船舶保安相关内容;(六)船员履行其岗位职责的情况,包括对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实际操作能力等;(七)海事劳工条件;(八)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第二十五条 船舶安全检

11、查员登轮后,应当先进行初始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上证书、文书以及历史检查缺陷的纠正情况。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对已经纠正的缺陷,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当予以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 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一) 巡视或者核查过程中发现在安全、 防污染、 保安、 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的;(二)有明显迹象表明船舶安全管理存在较为严重问题的;(三)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四)历史缺陷未按要求纠正的;(五)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第二十六条 检查结束后, 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当签发相应的

12、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在 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上签名。第二十七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或者在境外被滞留、 禁止进港(入境)、4 / 8驱逐出港(境) 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将船舶在境外的事故情况、接受检查或者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应给予必要的协调沟通和技术支持。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第二十八条 对连续二年不能返回国内港口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授权,船籍港海事

13、管理机构可以赴境外对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指导船舶纠正缺陷,开展安全管理和履约指导服务。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第四节船舶安全监督缺陷处理第二十九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做出判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一)警示教育;(二)开航前纠正缺陷;(三)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四)滞留;(五)禁止船舶进港;(六)限制船舶操作;(七)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八)责令船舶离港;第三十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当将检查信息尽快录入信息系统。第三十一条 如滞留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港,并及时通知修理港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跟踪检查。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收到跟踪检查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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