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自然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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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民事主体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概述,一、自然人的概念,民法上的自然人概念,专指有自然生命的人具有主体的这一身份而言。 1、自然人作为法律概念,包含三层含义: (1)它是一个法学构造的独特概念,指称个人得在法律上作为权利主体的那一存在范畴。生物意义上的人获得自然人形式,是立法承认的结果。,(2)生物意义上的人,具有权利主体的当然资格。这体现了天赋人权的思想。 (3)自然人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平等无差别的意义上概指每个具体人的主体形式。因此这个概念包含了平等原则。 2、自然人概念的形成,经历了逐渐形成的过程。,(1)罗马法:尚无自然人专门术语,因为生物意义上的人还不都是权利主体。罗马人用

2、Homo 表示生物状态的人,用Pesona 概指权利主体。 (2)法国民法典:承认法国国籍的生物意义上的人原则上当然都是权利主体,并在第一编使用了 des Personnes 表示权利主体。,(3)德国民法典:承认一切生物人无条件地当然为权利主体,甚至不问国籍,并第一次创造专门术语“自然人”表达,以区别民法上的另一类权利主体“法人”。,二、自然人的生命,自然人生命从何时开始又到何时终了?并不是一个真正事实标准的问题,而是由法律采取一定认识加以决断拟制的问题。生物意义上的人是肉体、精神的自然生命体,其生命存在是实然的。但是在规范世界,对于自然人的生命起始与终止的确定,却不得不依赖于认识标准,而人

3、们恰恰对此存在明显的分歧。,(一)自然人的出生,(1)独立呼吸说:胎儿全部脱离母体,且在分离之际有呼吸行为,为完成出生。胎儿是否继续生存,在所不问。(罗马法;德国通说) (2)一部露出说:胎儿一部分脱离母胎即为完成出生。(日本刑法实务;在民法实务上并非通行标准),(3)全部露出说:胎儿全部脱离母体之时,为完成出生。(德国学者梅迪库斯;日本民法通说;英国普通法也采此说) (4)阵痛说:孕妇开始阵痛,为完成出生。 (5)胎动说:以胎体开始跳动作为完成出生的标准。,(6)分娩说:以母体开始分娩为确定,视为完成出生。 (7)受孕说:以受孕开始为准,确定生命开始。,为了简化实践中出生的证明问题,大陆法系

4、国家大都要求制备出生证明。出生证书或身份证书的记载是实务中据以证明出生的重要证据。 “民通意见”第1条:“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二)自然人的死亡,主要学说:脉搏停止跳动说、心脏停止跳动说、脑死亡说。 过去,心脏停止跳动说一度为实践通说,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后,采用脑死亡说的国家日益增多。,为了实践中易于操作,许多国家建立了死亡登记制度。死亡证书或身份证书上的记载,可作为判断死亡的重要证明。 二人以上同时遇难死亡,又无法证明各人死亡时间时,其死亡先后的确定,在法律上有重大意义。,各国在无法证明各人死亡时间时

5、,设有推定制度。 我国“继承法司法解释”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之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上所谓能力,是指在法的世界中作为法律主体进行活动,所应具备的地位或资格。 民法上有三种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1、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2、历史演变: (1)罗马法曾经以人格差别制度为

6、基础,承认罗马人的主体资格得因一定条件发生变更,称人格减等。罗马法设有主体变更和消灭制度,因此也就有主体资格的恢复制度。,(2)1804年法国民法典不承认主体资格变更问题,但承认类似罗马法“人格大减等”制度的所谓“民事死亡”或“民事剥夺”制度,法国人因丧失国籍或受司法剥夺而丧失主体资格。,(3)德国民法开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取得是无条件的,其在存续期间不会发生变更或消灭,即不受剥夺和限制,彻底贯彻了天赋权利能力的思想。,3、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取得) (1)目前主要国家都采取出生说。 a.德国民法典第1条:“人的权利能力,始 于出生的完成。” b.瑞士民法典第31条:“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死

7、亡终止。” c.日本民法典第1条:“私权之享有,始自出生。”,(3)德国民法开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取得是无条件的,其在存续期间不会发生变更或消灭,即不受剥夺和限制,彻底贯彻了天赋权利能力的思想。,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由意思予以排除或变更。因此,任何人不得抛弃其民事权利能力。,(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不受剥夺的性质,即使受刑事处分,其一般民事权利能力仍不受影响。 4、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消灭) (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主要国家均以自然人死亡作为

8、标准。,(2)自然人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法律拟制的死亡,即宣告死亡。 5、一般民事权利能力与特别民事权利能力 一般民事权利能力,泛指参加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资格;特别民事权利能力,指参加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要求的法律资格。,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2、一般标准:我国民法通则依据年龄、精神状态双重标准,对自然人行为能力作,了三分法的制度设计,区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1)无行为能力: 指完全不具有独立进行有效法律行为,取得权利

9、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年龄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绝对不健全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行为能力: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进行有效法律行为并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10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和年满18岁但精神状态相对不健全的成年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3)完全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有效法律行为并取得效果的能力。原则上,年龄满18岁并且精神状态正常者,未完全行为能力人。 3、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 (民法通则第19条),欠缺行为能力之宣告,必须以被宣告成年人患有精神病为条件。民法通则所称“精神病”,解释上还包括痴呆症。 4

10、、欠缺行为能力宣告的诉讼方式: (1)预先宣告:由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按照特别程序申请法院宣告。,(2)附带宣告:为涉诉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于本诉进行同时附带申请以特别程序宣告。 5、比较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法律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凡有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不依赖于他人而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或设定民事义务。,小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以生存为条件,一经出生即当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一出生就当然享有,也不是一切自然人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11、法律只对有一定判断力的人赋予民事行为能力。,五、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1、概念: 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虽未规定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但从第133条规定可以看出:凡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均具有民事责任能力。,2、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1)目的不同。法律设民事行为能力,在于使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追求自身利益;设民事责任能力之目的,在于对主体的违法行为追究民事责任,保护他人和社会利益。 (2)效力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为决定行为是否有效的根据,民事责任能力为决定主体是否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3)性质不同

12、。民事行为能力总是具体的,有一定的范围;民事责任能力乃是抽象的,并无一定范围。,六、胎儿的特殊问题,胎儿,指自然人未出生但在受胎之中的生物体状态。 传统民法的一般规则:预先保护主义。其出发点是:胎儿与出生后自然人具有生物同体性,如依权利能力之不具备而将胎儿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势必带来诸多弊端,尤其是伦理上的问题。但是就胎儿期间设定保护,在技术上仍然要严格维护法,律逻辑,否定胎儿的主体性,不承认其具有权利能力,而是通过对出生后自然人的某些利益进行预先保护,来达成对胎儿的保护。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了继承领域的预先保护,“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时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

13、继承办理。”,七、宣告失踪,1、概念: 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之设立财产管理人的制度。,2、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20条:“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条件) 民法通则第21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22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

14、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撤销),3、宣告失踪的要件: (1)须受宣告人失踪,又称“下落不明”。何谓下落不明?民通意见第26条。 (2)须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间。 期间如何计算?民通意见第28条第1款。民法通则第20条第2款。,4、宣告失踪的程式: (1)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哪些人?民通意见第24条 他们有无申请顺序限制?) (2)有适当的法院管辖。(民通意见第28条第2款) (3)须依合适的诉讼程序。(民通意见第34条),5、财产代管人的设立 (民法通则第21条和民通意见第30条)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民通意见第35条) 6、财产代管人有哪些职责?,(1

15、)代失踪人管理其财产,可为必要的管理行为,包括追债也包括还债,还包括其他代为管理行为。 (2)代为被告或原告。 7、代管人违反代管职责,承担什么责任? 民通意见第35条。,8、宣告失踪的撤销 (民法通则第22条),八、宣告死亡,1、概念: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离开住所或者最后居所而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为死亡的制度。 民法通则第23、24、25条。,2、宣告死亡的要件: (1)被宣告自然人失踪。 民通意见第26条 (2)失踪满法定期间。一般情况下落不明 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3、宣告死亡的程式: (1)利害关系人依一定顺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民通意

16、见第25条第1款) (2)管辖法院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担当。(民事诉讼法第167条) (3)死亡宣告依特别诉讼程序。,4、死亡宣告的法律效果(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 (1)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时,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实施的法律行为为准(“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2)未发生自然死亡可得证明时,允许撤销死亡宣告。 5、死亡宣告撤销的程式 (1)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有无顺序限制?(“民通意见”第25条第2款) (2)由原判决宣告死亡的法院管辖。,(3)依特别程序,以判决撤销原判决。 6、撤销死亡宣告的效果 原则上不仅恢复被宣告人的权利能力,而且恢复宣告死亡前的法律关系,尤其是财产权利。(民法通则第25条) 特别效果:,(1)对原配偶的婚姻关系(“民通意见”第37条); (2)对子女的合法收养关系(“民通意见”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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