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第四节 信用卡业务的核算)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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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节 信用卡的核算 一、概念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 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二、基本规定 (一)分类 1、按使用对象分: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 2、按信誉等级分:金卡和普通卡 3、按信息载体分:磁条卡和芯片(IC)卡 4、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二)发卡人的规定 1、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2、非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发行信用卡和代 理收单结算业务。 3、发卡人的必备条件 (1)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

2、业务基础; (2)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3)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 (4)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机构; (5)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6)发行外币卡还须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发卡银行信用卡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 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 卡的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

3、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四)信用卡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六)单位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帐户。个人卡帐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帐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帐户 (七)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八)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九)发卡银行应建立授权审

4、批制度;信用卡结算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取得发卡银行的授权。 (十)信用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十一)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十二)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特约单位。智能卡(下称IC卡)、照片卡可免验身份证件。 (十三)特

5、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十四)信用卡丧失,可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十五)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十六)跨行交易执行下列分润比例: 未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发卡行90,收单行10的比例进行分配; 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协商,实行机具分摊、相互代理、互不收费的方式进行跨行交易。 已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发卡行80,收单行10,信息交换中心10的比例进行分配。 (十七)持卡人在ATM机跨行取款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 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不得超过 2元人民币; 持卡人在其领卡城

6、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不得低于 8元人民币。 从ATM机跨行取款所得的手续费,按机具所有行70,信息交换中心30的比例进行分配。,(十八)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十九)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 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

7、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 万元(合等值外币)。 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 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二十)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二十一)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

8、1。 (二十二)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总)计单和进帐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帐。,三、信用卡业务的核算 (一)发卡 1、单位卡发卡 审查申请表,同意后通知申请人办理领卡手续;提交支票和三联进帐单;另制特种转帐贷方传票,收取手续费。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XX单位户 或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XX单位信用卡户 贷:手续费收入 2、个人卡发卡 借:库存现金 贷:吸收存款活期储蓄存款XX个人信用卡户 贷:手续费收入,(二)信用卡付款的处理 1、特约单位开户行的处理 填制三联进帐单和按发卡银行分别

9、填制汇计单并提交签购单。 汇计单一式三联(一联交费收据,二联贷方凭证附件,三联存根); 签购单一式四联(一联回单,二联借方凭证,三联贷方凭证附件,四联存根)。 (1)特约单位与持卡人在同城但不在同一银行开户 借: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 贷:手续费收入 (2)特约单位与持卡人不在同一城市 借:联行往帐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 贷:手续费收入,2、信用卡支取现金的处理 (1)代理行的处理 同城支取现金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贷:库存现金 异地支取现金时 借:联行往帐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贷:库存现金 贷

10、:其他应付款,(2)持卡人开户行的处理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XX单位信用卡户 或借:吸收存款活期储蓄存款XX个人信用卡户 贷:联行来帐 或贷: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如发现信用卡持卡人帐户不足支付,其不足部分纳入“其他短期贷款”科目核算。 (三)存入现金的处理 1、收存行的处理 (1)如为同城 借:库存现金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XX个人卡户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XX个人卡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2)如为异地 借:库存现金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XX个人卡户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XX个人卡户 贷:联行往帐 贷:其他应付款 2、持卡人开户行的处理 借:联行来帐 或借: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吸收存款活期储蓄存款XX个人卡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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