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离辐射防护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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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离辐射防护管理规定1 目的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护员工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2 范围本规定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要求。本规定适用于工作和经常接触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本规定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3 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都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提倡使用本标准的各部门探讨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不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8871-20

2、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4 定义4.1 电离辐射在辐射防护领域,指能在生物物质中产生离子对的辐射。4.2 辐射源可以通过发射电离辐射或释放放射性物质而引起辐射照射的一切物质或实体。例如,发射氡的物质是存在于环境中的源,辐照消毒装置是食品辐照保鲜实践中的源,射线机可以是放射诊断实践中的源,核电厂是核动力发电实践中的源。对于本标准的应用而言,位于同一场所或厂址的复杂设施或多个装置均可视为一个单一的源。4.3 照射受照的行为或状态。照射可以是外照射(体外源的照射),也可以是内照射(体内源的照射)。照射可以分为正常照射或潜在照射;也可以分为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在干预情况下,还可以分

3、为应急照射或持续照射。4.4 甲种工作条件工作人员在连续工作一年所受的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10。4.5 乙种工作条件工作人员在此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10;但有可能超过1/10。5 管理要求或规范5.1 干预5.1.1 干预指任何旨在减小或避免不属于受控实践的或因事故而失控的源所致的照射或照射可能性的行动。我公司对提供场地及辐射源的第三方可施加干预。5.1.2 行动水平指在持续照射或应急照射情况下,应考虑采取补救行动或防护行动的剂量率水平或活度浓度水平。5.1.3 干预的基本原则a 在干预情况下,为减少或避免照射,只要采取防护行动或补救行动

4、是正当的,则应采取这类行动b 在应急照射情况下,除非超过或可能超过旨在保护公众成员的干预水平或行动水平(见附录A),否则一般不需要采取防护行动c 在持续照射情况下,除非超过有关行动水平,否则一般不需要采取补救行动5.1.4 适用的干预情况:a 要求采取防护行动的应急照射情况包括:l 已执行应急计划或应急程序的事故情况与紧急情况l 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正当理由进行干预的其他任何应急照射情况b 要求采取补救行动的持续照射情况包括:l 以往事件所造成的放射性残存物的照射,以及未受通知与批准制度控制的以往的实践和源的利用所造成的放射性残存物的照射;l 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正当理由进行干预的其他

5、任何持续照射情。5.2 确定实现防护与安全目标所需要的措施和资源,并保证正确地实施这些措施和提供这些资源。5.3 鉴别防护与安全措施和资源的任何失效或缺陷,并采取步骤加以纠正和防止其再次发生。5.4 实施的管理5.4.1 到第三方进行抗辐射实验的人员对其获准的防护与安全的监督,包括对其防护与安全记录的检查。5.4.2 剂量限制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制a 应对个人受到的正常照射加以限制,以保证除本标准6.2.2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由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综合照射所致的个人总有效剂量和有关器官或组织的总当量剂量不超过附录B中规定的相应剂量限值。b 应对个人所受到的潜在照射危险加以限制,使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所有潜在照射所致的个人危险与正常照射剂量限值所相应的健康危险处于同一数量级水平。5.4.3 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对于来自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源的照射,应使防护与安全最优化,使得在考虑了经济和人员健康因素之后,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数以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这种最优化应以该源所致个人剂量和潜在照射危险分别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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