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技术规范标准}晋能机电函某某某号某某煤矿技术装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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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规范标准晋能机电函某某某号某某煤矿技术装备标准附件山西省煤矿技术装备标准(试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二一四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9第二章矿井供电技术装备标准11第一节基本要求11第二节供电电源及线路11第三节地面供配电12第四节井下供配电14第三章矿井提升设备技术装备标准17第一节基本要求17第二节提升机及制动装置18第三节电力拖动和控制系统19第四节安全、保护装置20第五节信号装置21第六节提升钢丝绳22第七节提升容器及装卸载设备22第四章矿井固定带式输送机技术装备标准24第一节基本要求24第二节驱动装置和滚筒25第三节制动和逆止装置26第四节控制信号装置27第五节安全保护装置27第六节输送

2、带28第七节拉紧装置28第八节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29第九节其它29第五章矿井架空乘人装置技术装备标准31第一节基本要求31第二节驱动装置32第三节液压系统32第四节制动装置32第五节钢丝绳33第六节运行速度和吊椅33第七节托绳轮和压绳轮33第八节安全保护装置34第六章井下辅助运输设备技术装备标准36第一节基本要求36第二节轨道机车设备37第三节绳牵引设备38第四节卡轨车与齿轨车40第五节单轨吊41第六节无轨胶轮车42第七节信号与通信46第七章矿井排水设备技术装备标准47第一节基本要求47第二节水泵及电动机48第三节管路及附属设施49第四节供配电、监测及控制50第八章矿井通风设备技术装备标准5

3、2第一节基本要求52第二节主要通风机及电动机52第三节供配电、监测与控制53第四节附属设施54第九章矿井压风设备技术装备标准56第一节基本要求56第二节压风设备及管路系统56第三节附属设施58第四节压风机控制及保护系统58第十章矿井瓦斯抽采设备技术装备标准60第一节基本要求60第二节瓦斯抽采泵及管路60第三节管路附属装置及安全设施61第四节供配电、监测与控制61第十一章矿井采掘设备技术装备标准63第一节基本要求63第二节采煤机64第三节工作面运输系统设备66第四节液压支架68第五节乳化液泵站及喷雾泵站69第六节掘进设备70第七节局部通风机72第十二章附则74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大力实施煤炭科

4、技创新,加快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强制淘汰落后技术装备水平,切实推进“七高一文明”现代化矿井建设,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西省煤矿技术装备标准。第1-2条煤矿技术装备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符合国家、省有关煤炭产业政策,体现安全可靠、经济实用、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的原则,因地制宜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着力提高以采、掘、机、运、通为主体的矿井技术装备水平,着力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和智能化技术装备的水平,全面促进矿井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和现代化,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第1-3条新选设备严禁选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对正在使用

5、的高耗能设备应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换。第1-4条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实行安全标志管理以前购置的大型固定设备,经有资质的技术检测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并能够满足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的,可以继续使用。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第1-5条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所有井工煤矿(以下称“煤矿”或“矿井”),标准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规程、规范、标准及规定。第二章矿井供电技术装备标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2-1条矿井供电系统应满足供电安全、供电可靠、供电经济、供电质量等要求。第2-2条矿井供配电设备应选用国家推广的、符合相关

6、产业政策的先进设备。第二节供电电源及线路第2-3条对于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必须实现两路电源供电,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区域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或停止运行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第2-4条对于瓦斯矿井,供电电源原则上应由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出线供电,若确有困难,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第2-5条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第2-6条矿井供电电压,应根据其用电负荷及附近电源情况综合确定,大、中型矿井宜采用110kV或35kV。第2-7条矿井任一回路电源线路发生故障停止供

7、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矿井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第2-8条矿井电源线路的供电能力,如需采用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带电备用工作方式,则其中任一回路电源线路应能担负全矿负荷且电压降不应大于5%。第2-9条矿井电源架空线路路径的选择,应尽量利用井田境界或各类保护煤柱。第三节地面供配电第2-10条矿井变电所应设于远离污秽及火灾、爆炸危险环境和噪声、震动环境,且靠近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处。第2-11条矿井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当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能保证一级和二级负荷用电。带

8、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第2-12条主变压器应优先选用带有载调压分接开关的、国家推广的低能耗型变压器。矿井一级配电电压应优先采用10kV。第2-13条矿井主变电所应设置微机综合自动化装置,完成对所内主设备的控制、保护、测量、信号采集传输等功能。第2-14条矿井地面配电电压等级一般为10(6)kV、660V、380/220V。单台功率200kW及以上设备宜采用高压供电。第2-15条矿井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及向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不同母

9、线段馈出的供电线路,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第2-16条矿井地面配电系统布局应简单可靠、合理,尽量缩短配电半径,减少电网电能损失。第2-17条无功补偿应优先选用具有自动跟踪动态补偿兼滤波功能的装置。第2-18条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自动补偿消弧装置的选择应结合矿井的发展并留有一定裕量。第2-19条电网中接有非线性设备及负荷的矿井,应采取措施将谐波电流限制在GB/T-14549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规定的范围内。第2-20条地面供配电系统必须有完善的保护接地网,设置应符合GB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建筑物防雷应符合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第四节井下供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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