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全生产管理}某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某某非煤矿山企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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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某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某某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吉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八年一月吉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一)(露天矿山)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结果备注合格不合格1台阶构成的安全要求1.1松散的岩土,机械铲装、不爆破,台阶高度不大于械的最大控制高度。1.2坚硬稳固的矿岩,机械铲装台阶高度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1.3砂状的矿岩,人工开采台阶高度不大于1.8m。1.4松软的矿岩,人工开采台阶高度不大于3.0m。1.5坚硬稳固的矿岩,人工开采台阶高度不大于6.0m。1.6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应符合设计规定。1.7最终边坡角应符合设计

2、要求。边坡要形成台阶,两个生产台阶可以并段,要有安全、清扫平台。2爆破安全2.1穿孔爆破作业:穿孔设备能满足台阶高度或分层高度的要求。严禁使浅孔扩壶爆破。2.2爆堆高度:挖掘机或前装机铲装时,爆堆高度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3排土场3.1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符合设计要求。3.2有以下现象属危险级排土场,应停产整治:易发生泥石流的山坡排土场、下游有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输电网线、耕种区、水域、隧道涵洞、旅游景区、固定标志及永久性建筑等设施,未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的;山坡汇水面积大

3、而未修筑排水沟或排水沟被严重堵塞的。上述情况应按照GB16423-2006中5.7.26的要求采取措施。4电气安全4.1从变电所至采场边界以及采场内爆破安全地带的供电线路,应使用固定线路。4.2移动式电气设备,应使用矿用橡套电缆。检查结论:检查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企业意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吉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二)(地下矿山)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结果备注合格不合格1安全出口1.1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1.2除开拓中段和生产探矿中段除外,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往地面

4、的安全出口相通。2矿山井巷2.1一般竖井应设梯子间,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全部分开。2.2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有效宽度,不小于1.0m;斜井坡度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2.3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巷道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8m;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2.1m;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人行道均不小于1.0m。2.4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行人的无轨运输水平坑道应设人行道,人行道有效净高不小于1.9m,有效宽度不小于1

5、.2m。2.5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2.6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格筛。3采矿方法3.1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3.2溜矿井不应放空。人员不应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3.3回采作业,应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进行。3.4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3.5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应进入塌陷区和采空区。3.6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

6、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3.7采用的采矿方法应遵守6.2.2中的各项安全规定。4运输和提升4.1内燃设备,应使用低污染的柴油发动机,每台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的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GBZ1、GBZ2的有关规定。4.2供人员上、下的斜井,垂直深度超过50m的,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斜井用矿车组提升时,不应人货混合串车提升。4.3专用人车应有顶棚,并装有可靠的断绳保险器。4.4垂直深度超过50m的竖井用作人员出入口时,应采用罐笼或电梯升降人员。4.5用于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应遵守下列规定:a.罐笼须装设能打开的活顶盖;b.罐内要装设扶手;c.罐笼两端出入口,应装

7、设高度不小于1.2m的罐门或罐帘;d.罐笼内须设阻车器;e.升降人员的罐笼,必须装设安全可靠的防坠器。4.6提升容器的导向槽(器)与罐道之间的间隙:木罐道,每侧应不超过10mm。4.7不应用普通箕斗升降人员。4.8提升系统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机的各部分(包括卷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4.9提升保护装置:竖井提升系统应设过卷保护装置,过卷

8、高度应符合有关规定;提升井架(塔)内应设置过卷挡梁和楔形罐到;提升装置的各部分,每天应由专业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入提升装置记录簿。4.10提升钢丝绳,悬挂时及使用中定期检验的安全系数应符合安全规定,并设记录簿。4.11对提升钢丝绳,除每日进行检查外,应每周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所有检查结果,均应记录存档。5通风防尘5.1矿山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5.2矿井风量、风速和风质应符合安全规程要求。5.3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10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

9、10m,抽出风筒的入口应滞后压入风筒的出口5m以上。5.4防尘用水,应采用集中供水方式,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贮水池容量应不小于一个班的耗水量。6供电系统6.1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其中性点不应直接接地,变压器二次侧的中性点不应引出载流中性线(N线)。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向井下供电。6.2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7防排水系统7.1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工业场地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7.2矿区及其

10、附近的积水或雨水有可能侵入井下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矿区受河流、洪水威胁时,应修筑防水堤坝;河流穿过矿区的,应采用留保安矿柱或充填法采矿的方法保护河床不塌陷或将河流改道至开采影响范围以外;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应设截水沟和挡水围堤;影响矿区安全的落水洞、岩溶漏斗、溶洞等,均应严密封闭。7.3矿山企业应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用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7.4对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流砂层、各类地表水体、沼泽、强含水层、强岩溶带等不安全地带,应留设防水矿(岩)柱。防水矿(岩)柱的尺寸由设计

11、确定,在设计规定的保留期内不应开采或破坏。在上述区域附近开采时,应事先制定预防突然涌水的安全措施。7.5相邻的井巷或采区,如果其中之一有涌水危险,则应在井巷或采区间留出隔离安全矿柱,矿柱尺寸由设计确定。7.6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检查结论:检查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企业意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吉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三)(尾矿库)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结果备注合格不合格1防洪安全1.1最小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一等库:150m;二等库:100m;三等库:70m;四等库:50m;五等库:40m。1.2防洪构筑物是否有变形、位移、损毁、淤堵

12、、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2坝体安全。2.1尾矿坝的外坡比检查:初期坝-1:1.51:1.75;堆积坝-1:3.01:4.0。尾矿坝的外坡比要符合设计要求。2.2坝体位移检查(该项通过企业监测数据和观察获得):要求坝的位移量变化应均衡,无突变现象,且应逐年减小;当位移量变化出现突变或有增大趋势时,应查明原因,妥善处理。2.3检查坝体有无滑坡、裂缝、沼泽化、流土、管涌、冲沟等不良现象。2.4坝体浸润线位置检查:查明坝面浸润线出逸点位置、范围和形态。2.5坝体排渗设施检查:查明排渗设施是否完好,排渗效果及排水水质。2.6坝体渗漏检查:查明有无渗漏出逸点,出逸点的位置、形态、流量及含沙量。2.7坝面保

13、护设施检查:坝肩截水沟、坝坡排水沟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等;坝坡土石覆盖保护层或植被状况。3库区安全检查:周边山体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的情况;违章爆破、采石、建筑、尾矿回采、外来尾矿、排废石、放牧、开垦等。检查结论:检查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企业意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吉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结果备注合格不合格1工作坡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m。2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隔离带矿体只能由一方开采。相邻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应当约定实施爆破的时间。3作业单位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4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m。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m;最终边坡角不得超过60度。5采石场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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