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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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劳动法规定, “黄金周 ”前 3 天, 300%。即在 1 日、 2 日、3 日加班的企业员工,企业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前 3 天是法定休假日。 “黄金周 ”后 4 天, 200%。在 4 日、 5 日、 6 日、 7 日加班的,企业安排员工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企业不另外安排补休, 员工可要求企业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 20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按规定,企业除了应当补足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外,还要按不足部分的 25支付补偿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

2、位 (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 70%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 / 6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 1.5倍、 2 倍和 3 倍对于加班我们常常也说 “加班加点 ”,其实加班和加点是不同的。加班专指在节假日工作,而加点是指在普通工作日,八小时以外的工作。加班和加点的工资报酬计算是不同的。加点工资 1.5 倍。原则上,每天工作时间为 8 小时,如果确实需要延长的,一般每日不应超过 1 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过 3 小时,且每月的加班总时不应超多 36 小时。加点工资按照原工资的 1.5 倍计发。休息日加班工资 2 倍。企业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 2 倍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3、 但企业也可以另行安排员工补休替代加班工资。节日工资 3 倍。企业安排在法定节日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 3 倍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基数打 7 折加班工资中所指的工资到底包含哪些呢?有约定从约定:对于计算的基数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里协商约定,只要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所以,下次与公司是签合同的时候,别忘了谈谈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喔。集体合同来约定: 如果你怕自己和老板谈加班工资开不了口, 那签订集体合同最好了,大家一起和老板 “谈价 ”。只要确定的标准高于劳2 / 6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

4、标准执行。没有约定看法定:如果你没有和老板讲清楚, 可以适用法律的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 确定。当然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按最低工资计算。小时工资:日工资除以8注意加点工资和加班工资是分别按小时和天计算的, 以下小时工资和日工资的计算方法。小时工资:日工资除以 8 小时。日工资:月基本工资 /20.92 加班天数 1.5 或 2 或 3 计件工资:计件单价 1.5 或 2 或 3。综合工时工资: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一律按 150% 执行。但法定假日工作的按 3 倍计算。3 / 6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 对于加班加点, 用人单

5、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作出了“貌似明确 ”的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一种情形指的是加点,第二、三种情形指的是加班。下面,就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作进一步解释:(一)8 小时外加点:根据 199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 ”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

6、8 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 150% 的工资;(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 的工资(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 1999 年 9 月 18 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国务院令第 270 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4 / 6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 天改为 10 天,即:( 1)新年,放假天(月日) ;( 2)春节,放假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 3)劳动节,放假天(月日、日、日) ;( 4)国庆节,放假天(月日、日、日) 。也就是说

7、,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 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 300% 的工资。(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 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 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 、200% 、300% 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 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五)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 年 3月 17 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 20.92 天和167.4 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 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 20.92 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 167.4 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5 / 6于 150% 的工资。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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