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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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减少合同纠纷,确保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正常进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全部合同。第三条 本办法所言合同范围,系指公司对内对外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联营合同、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合同、大型设备购买和大宗材料采购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第四条 公司内部订立的合同(公司与项目经理部、作业班组、员工个人等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内部合同)纳入本办

2、法管理。第五条公司合同主管部门为法律事务部。各下属公司、项目经理部应设立合同管理部门 (小项目可设合同专管员) ,负责日常的合同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在其授权范- 1 - / 12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并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合理性负责。未经授权或越权签订的合同无效。第七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牟取非法收入。负责牵头对外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的单位和人员(即责任人) ,在订立合同时, 应认真调查、详细论证、严格把

3、关,不得模糊法律法规要求约定合同的各项问题。第八条所有签订的合同,必须使用书面形式,内容完整、条款清楚、 责任明确、 用词准确、 手续齐备、 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第九条 重大合同签订前,责任人必须向公司合同主管理部门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详细情况 (包括法人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和项目可行性报告,拟签约内容和特殊事项的说明。并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签订。第十条 公司、下属公司和项目经理部必须规范使用公章,应指定专人保管,经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在合同中盖章。公司职能部门公章不能对外签订合同。第二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十一条签订合同的双方应是法定代表人或法

4、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在签订经济合同前必须查验对方有效法律性证- 2 - / 12明文件材料,如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证明、法人身份证明、财务状况,人员及设备情况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明确银行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并将上述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合同附件。第十二条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严格审查承包方与公司各项目的合作情况、履约能力以及诚信守法情况。工程专业分包方必须是具备相关专业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人单位,劳务协作分包方原则上应为具有相关专业劳务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劳务公司。在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协作分包合同中明确对方按合同总价的向公司(下属公司)交纳履约保

5、证金。第十三条 在选择合同履行主体时,必须按照公司招标管理制度进行招标,严格把关,选择实力强、信誉好、价格合理的施工队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公司直管项目的专业分包、 劳务协作队伍由公司组织招 (议)标比选确定。委托下属公司管理项目的专业分包、劳务协作队伍由各下属公司组织招 (议)标比选确定,(公司合同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监督) 。大宗材料采购、设备采购和租赁、大宗废旧设备和材料的处置,由设备物资部会同公司法律事务部、建材公司和设备公司等相关部门进行招(议)标比选确定供应商或购买商。项目零星材料由各下属公司或项目部货比三家,择优就近采购。- 3 - / 12未按上述程序办理的合同不予审批。

6、第十四条 公司直管项目、委托下属公司管理项目的各类分包合同,呈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初审,相关部门会审,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签订。大宗物资采购、机械设备购置和租赁合同,大宗废旧设备和材料的处置合同,由设备物资部初审,相关部门会审,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项目零星材料采购合同由下属公司或项目部审批后执行。其他以各下属公司名义签订的、金额较大或涉及公司核心经济利益的重大合同,报公司审批后,方可签订。第十五条 对于非紧缺设备或物资、不具备特殊需求的劳务施工或专业施工等合同,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支付预付款。对于需严格控制质量,合同约定有保质期的或者需经过一段时间试运行才能确定标的物质量的合同,必须约定由

7、供应商交纳或公司扣交不少于合同标的总额的质量保证金。所有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均应约定履约方向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和暂扣的民工工资保证金,约定所有保证金不计利息。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将合同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原件交法律事务部及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存档。法律事务部应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复核,确定与审批合同相符后,将合同复制若干份,加盖法律事务部印章后,分送给财务部、工程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以及下属公司或直管项目部,作为财务支付和检查监督的依据。以各下属公司名义承揽工程的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和劳务协作合同报公司合同主管部门备案。- 4 - / 12第十七条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公司各相关部门、下属公司和

8、项目部要严格执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增加合同工程量清单项目和调整合同单价。若因工程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合同条款、增加合同工程量清单项目和调整合同单价的,必须报经合同原审批单位批准。对于未经合同审批单位批准擅自变更合同条款、增加合同工程量清单项目或调整合同单价、无合同或合同手续不完备的合同,财务部门应拒绝付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结算支付,不得超阶段或超计量支付,不得进行合同外结算支付。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 未经公司批

9、准,所有经济合同中不允许合同相对方冠用“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或类似称谓从事经济活动,不允许合同相对方以“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或项目部以及类似称谓雕刻公章;不允许将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照原件或复印件交他人使用。违者,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项目经理部,无权对外签订担保合同。下属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担保。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甲、乙双方名称:公司、下属公司、项目部为甲方,合- 5 - / 12同相对方为乙方;二、工程名称和工程地点;三、工程范围和工程内容;四、开工、竣工日

10、期及中间交工日期;五、工程质量要求,缺陷责任期、工程保修期及保修条件;六、工程款或劳务费(附工程量清单,包括数量、单价以及单价组成说明) ;七、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八、设计文件、技术资料提供;九、材料、设备采购和供应;十、双方相互协作事项;十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十二、保险及税费;十三、工程交工验收;十四、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计利息);十五、违约责任;十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如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向公司(下属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 6 - / 12或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物资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和购买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主要合同条款

11、按合同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对于合同中的各项履约责任,应按照有利于纠纷解决且不损害公司利益的方式加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的履约责任应做到表述准确,便于操作,以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三条 对于意向性协议应预先考虑到未来履约条件的成就情况,减少无法达成正式协议时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第二十四条 合同标的的质量标准。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强制性标准;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按双方协商的原则办理,但必须能完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第二十五条 订立合同,公司提供了合同范本的,应按公司提供的合同范本执行。合同范本中的条款原则上不做修改

12、,如有不适合条款或约定不全的事项,在“其它约定”中进行删减或增加约定。公司未提供范本的合同,采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印制的格式合同样本。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另行约定的,也可签订补充合同加以完善,补充合同仍需按本办法报经公司审查批准。第二十六条 合同必须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盖印。否则将追究印章管理员的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 - / 12第二十七条 盖有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必须编号,经负责人签批,合同管理员登记,使用人方可签字领取。未用完的空白合同必须交回合同管理部门按规定注销作废。遗失盖有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

13、八条 不得将盖有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借与他人。如擅自借与他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第三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二十九条合同生效后,承办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不得任意变更合同条款,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但因客观情况的变化,为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利益,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经办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下属公司或公司汇报,并经原合同审批单位批准后方能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三十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各方的责任。第三十一条 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或解除理由和变更或解除后的处理方案,接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

14、除合同的申请后,合同经办人应及时书面上报,经原合同审批单位研究批准后,按规定完善相应手续,并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第三十二条 职能部门或项目经理部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合同纠纷,不得擅自处理,必须将有关情况和资料及时- 8 - / 12上报下属公司或公司合同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后,由下属公司或公司及时派员协助处理。第四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三十三条 超过合同约定的履约期,合同相对方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向下属公司或公司合同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合同履行期间的有关情况。合同承办部门在书面报告的同时,应提交合同履行期间所形成的有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经书面催告, 合同相对方仍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应认定合同纠纷形成。第三十四条 重大合同纠纷和需要经过诉讼、仲裁解决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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