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合同法律法规}欧盟的法律法规及注册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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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律法规欧盟的法律法规及注册的进程注册;2000年,欧盟通过2000EC决议,取消对中国水产品的严格检查措施;2001年欧盟通过2001EC措施,决定对中国和越南的虾产品采取严格的检查措施。8、1998年9月,欧盟第五次派出考察团对中国进行考察,目的是再次检查中国的兽医卫生体系、禽肉、兔肉以及残留控制等,结果发现中国己烯雌酚问题、中国没有残留监控计划问题。9、1999年3月,国家两部一局邀请欧盟专家在济南举办全国残留监控培训班,介绍欧盟的残留监控计划、指令,帮助中国建立了第一个残留监控计划。10、由于1998年发现中国残留监控的问题,1999年10月,欧盟第六次派出专门的残留考察团,对中国

2、专门进行残留考察,结果良好。11、2000年5月4日,欧盟发布2000EC“修订94EC理事会决议关于从第三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新鲜禽肉动物健康条件和兽医证书的决议”,决定自2000年6月1日起,恢复我国上海(除崇明岛外)、山东(潍坊、临沂、青岛地区)新鲜禽肉出口,但仍被列入允许进口的B类地区,须出具B类动物健康证书。12、2001年4月5日,欧盟修订97EC决议,我省又有8家兔肉企业获得注册,全省共有11家兔肉企业获得注册;1999年2月欧盟通过1999EC决议,我省共有8家肠衣企业获得欧盟注册;2001年5月24日,欧盟通过2001EC决议,我省10家禽肉企业通过欧盟注册。13、2001年

3、5月,欧盟第七次派出专门的花生黄曲霉毒素和酱油三氯丙醇考察团,考察山东的花生和广东等地酱油生产,2002年2月欧盟通过2002EC决议,对中国产花生黄曲霉毒素和酱油三氯丙醇采取严格的检验措施。14、2001年10月,欧盟第八次派出专门的禽流感考察组,对中国进行考察,考察结果尚可。15、2001年11月,欧盟第九次派出专门的残留考察团,对中国进行考察,发现严重的问题,欧盟于2002年1月31日发布2001EC决议,全面停止中国动物源性食品进口,并对中国已进口的产品全面进行任意项目的检验。16、2002年3月,经欧盟严格检验,我国出口欧盟的虾产品、鸭肉、兔肉、蜂蜜、肠衣、模拟蟹肉等多次被欧盟检出农

4、兽药残等而遭到预警。17、在国家的艰苦努力下,2002年6月10日欧盟修订2002EC决议(2002EC决议),恢复我国大西洋捕捞的甲壳类、三种进口后来料/进料加工的鱼片、肠衣等进口,但要进行严格的检验,抽检20%至2002年9月。18、目前国家正在为欧盟进一步开关与欧盟谈判。历史变迁的过程:单个成员国注册加工厂卫生条件兽医卫生控制残留监控从农场到餐桌(叉子)的全过程控制一、 欧盟的法律法规、指令和决议欧共体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制定发布了一系列关于食品生产,食品进口与投放市场的卫生规范和要求,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欧盟的卫生规范要求通常在欧盟官方公报上以欧盟法规、指令或欧盟决议的形式发布,通常包

5、括以下几类。、对动物疾病控制规定欧盟规定各成员国与欲出口食品到欧盟的第三国必须按欧盟指令要求建立严格的动植物疫病监控体系。(1)2000EEC委员会决议(2000.12.29)关于传染性海绵状脑病和动物蛋白饲喂的某些保护性措施(2)97EEC委员会指令(1997.12.18)关于从第三国进口动物源性产品进行兽医检验的指导性准则(3)93ECC委员会决议(1993.5.12)禽流感和新城疫的第三国划分标准(4)92EEC理事会指令(1992.12.17)对动物和动物性产品中特定动物传染病和特定的动物传染病病原体的预防措施(5)93EEC理事会指令(1992.12.22)在共同体边境检查站对来自第

6、三国产品进行的兽医检验程序的制定(6)93EEC委员会决议(1992.12.22)在免税区、免税仓库及海关仓库内对来自第三国的、或在共同体中转的产品兽医检查办法、对食品中农、兽药物残残留进行控制的规定欧盟96EEC、96EEC指令规定,欧盟成员国及欲出口动物源食品到欧盟的第三国必须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动物源食品残留物监控计划。该计划应提交欧盟兽医委员会,监控计划实施后应于次年的3月30日前提交其上年度的动物源食品监控报告。(1) 96EC理事会指令(1996.4.29)在畜牧业中禁止使用某些具有激素或甲状腺素作用的物质以及促生长素(2) 96EC理事会指令(1996.4.29)某些物质及其在动物体

7、内和动物制品中残留的监控措施(3) 委员会规定(EC)NO.121/98(1998.1.16)制定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的规定的修正(4) 2000EC委员会指令(2000.6.30)茶叶中最大残留量的修正(5) 86EEC委员会指令(1986.7.24)-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6) 2377EEC委员会指令(1990.7.26)-关于确定动物源食品中兽药制品最大残留限量的程序、对食品和产、投放市场的卫生规定(1) 92EEC委员会指令(1992.6.16)对原料奶、热处理奶和奶制品生产和上市的卫生规定。(2) 80EEC理事会指令(1980.6.15)人类消费用水的质量(3) 92EE

8、C理事会指令(1992.12.17)鲜家禽贸易卫生问题的71EEC指令的最新修正(4) 91EEC理事会指令(1991.11.27)兔肉及野味肉生产卫生问题和卫生检验规定(5) 93EEC理事会指令(1993.12.22)动物屠宰和处死时对动物的保护问题(6) 97EC委员会决议(1997.2.28)确定从第三国进口肉制品的兽医条件和兽医证书(7) 97EC理事会指令(1997.12.16)适用于肉糜、肉制品和其它动物性产品的有关规定(8) 91EEC理事会指令(1991.6.15)活双壳贝类和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9) 91EEC理事会指令(1991.6.22)水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

9、件(10) 92EEC理事会指令(1992.6.16)制定远洋船捕捞操作水产品最低卫生要求(11) 93EEC委员会决议(1992.12.11)阻止壳贝类和海产腹足纲动物致病微生物繁殖而许可的几种处理方法(12) 94EC委员会决议(1994.5.20)对水产品作自我卫生检查的规定(13) 2000EC委员会决议(2000.9.07)关于由第三国进口野生和人工饲养的野味肉和兔肉的动物卫生条件和兽医卫生证书以及废除97EC决议、97EC决议、97EC决议和97EC决议、对检验实施控制的规定(1) 95EEC委员会决议(1992.12.11)关于煮甲壳类和贝类产品生产的微生物指标(2) 93EEC

10、委员会决议(1993.1.19)水产品中寄生虫感官检查的详细规定(3) 93EEC委员会决议(1993.5.19)水产品中汞的分析方法、取样方案和最高限量的确定(4) 93EEC理事会决议(1993.6.14)海洋生物毒素监控参照实验室(5) 95EC委员会决议(1995.3.8)水产品中挥发性盐基总氮(TVB-N)的限量标准及其测定方法的规定(6) 88EEC理事会指令(1988.6.9)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的检查和验证、对第三国食品准入的控制规定(1) 95EEC理事人会决议(1995.7.27)欧盟授权可进口奶与奶制品的第三国名单(2) 96EEC理事会决议(1996.9.25)关于

11、对各成员国可进口奶制品的第三国名单的原95EC决议的补充(3) 98EC委员会决议(1998.2.4)委员会专家组在第三国作现场兽医检查的规定细则(4) 97EC委员会决议(1996.12.17)符合双壳类软体动物、棘皮动物、被囊类及腹足纲类海产品的生产条件及投放市场条件的第三国名单(5) 97EC委员会决议(1997.4.22)允许水产品进口的第三国名单(6) 95EC委员会决议(1995.6.22)许可欧盟成员国临时性从第三国工厂进口动物产品、水产品和活双壳贝类的条件(7) 90EEC理事会指令(1990.11.10)对从第三国进入欧共体的产品实施兽医检查的机构予以管理的原则(8) 97E

12、C委员会决议(1997.6.11)对来自中国的某些水产品采取保护性限制措施(9) 97EC委员会决议(1997.9.16)对来自中国的某些水产品采取保护性限制措施并修改97EC决议(10) 97EC委员会决议(1997.11.26)对来自中国的某些水产品采取保护性限制措施并修改97EC决议(11) 97EC委员会决议(1998.4.28)对来自中国的某些水产品采取保护性限制措施并修改97EC决议(12) 97EC委员会决议(1997.6.25)对中国产某些水产品采取保护性限制措施的97EC决议的修改(13) 2001EC委员会决议(2001.9.19)关于对来自中国和越南的某些食用水产品和捕捞

13、鱼产品施行特别保护性措施的决议(14) 2002EC委员会决议(2002.1.31)关于对产自中国的进口动物源产品实行保护性措施的决议(15) 2002EC委员会决议(2002.6.10)关于修改2002EC对产自中国的进口动物源产品实行保护性措施的决议、对出口国官方兽医证书的规定(1) 96EC理事会指令(1996.12.17)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证明(2) 96EC理事会决议(1996.11.28)从第三国进口新鲜禽肉公共卫生证书和卫生标准的要求(3) 95EC委员会决议(1995.7.25)从不包括在特定决议内的第三国进口水产品的卫生证规定、对食品的官方监控规定欧盟为加强其内部市场的控制,进

14、一步采取措施加强欧盟对生产厂商的管理,要求各成员国应采取有效措施来保证其官方卫生当局的工作人员具备足够的技术和行政上的能力,官方控制食品与食品实验室都应引进一套质量标准体系。为此发布以下指令。(1) 89EEC理事会指令关于食品的官方监控(2) 93EEC理事会指令关于官方控制食品的附加措施问题欧盟的指令和决议复杂而且多变,详细情况请查找下列网址:欧盟指令和决议-农业(legislationinforce).intenind/en_analytical_index_03.欧盟指令和决议-动物卫生和生物技术部分(animalhealthandzootechnics).int/eur_lexlif

15、en_register_035030.二、 欧盟考察报告欧盟每年对世界各国,包括欧盟各成员国,平均要进行约250次以上的检查,负责检查的机构是欧盟委员会下属的设在爱尔兰首都都柏林的食品兽医办公室(FVO),该办公室有几百名具有各种专业水平的检查人员,通常欧盟委员会根据考察目的,也从各成员国抽调各类专业的专家,参与考察组。这些考察的情况都反映在考察的报告中,考察组只负责客观公正的撰写考察报告,向欧委会提出推荐意见,没有决策的权利,欧委会常设兽医委员会根据考察报告中的情况,投票表决,通过各项有关的决议。考察组对成员国或第三国的检查程序要严格执行欧盟98EEC决议规定,对报告的撰写也有严格的程序,通常在考察后25个工作日写出报告初稿,FVO将报告初稿反馈致被检查国主管当局,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评述,并将评述意见反馈FVO,FVO形成报告的终稿,并将终稿和被检查国的评述意见提交欧委会常设兽医委员会开会讨论决定,最终报告和被检查国的评述意见将在欧盟网址上发表,网址为:.intfoodinspections/index_欧盟考察组每次考察后要撰写两个报告,第一份为上述提交欧委会常设兽医委员会的反映考察的主要情况和建议的报告,第二份是反映考察过程详细情况和现场记录的工作报告,该报告主要为内部使用,由FVO存档。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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