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防灭火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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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防灭火系统管理制度1 目的:为预防矿山火灾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适用于某县中坪磷化工有限公司所属矿山防灭火设施的设计、安装操作、运行等过程中的监管。3 依据: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 职责:4.1 公司安全生产科负责防灭火系统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并对其设计、安装、运行等过程实行监管。4.2 各生产系统安全员负责本系统防灭火系统安全运行。5 控制要求5.1 一般规定5.1.1地面防火,应遵守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9.2规定。5.1.2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和井口建筑物,主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

2、机房,风硐及暖风道,均应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5.1.6井下各种油类,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装油的铁桶应有严密的封盖。应采用输油泵或油管输油,尽量减少漏油。5.1.7井下柴油设备或油压设备,出现漏油应及时处理。5.1.8不得用火炉或照明火直接加热井下空气,或用明火烘烤井口冻结的管道。井下不得使用电炉和灯炮防潮、烘烤和采暖。5.1.10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5.1.11矿井发生火灾时,主扇是否继续运转或反风,应根据矿井火灾应急预案和当时的具体情况,由主管矿长决定。5.3 井下灭火5.3.1发现井下起火,应立即

3、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扑灭,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班、组长,应按照矿井火灾应急预案,首先将人员撤离危险地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及时灭火。火源无法扑灭时,应封闭火区。5.3.2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电源切断之前,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5.3.4主管矿长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火源及发火地点的情况,根据矿井火灾应急预案,拟定具体的灭火和抢救行动计划。同时,应有防止风流自然反向和有害气体蔓延的措施。5.3.5需要封闭的发火地点,可先采取临时封闭措施,然后再砌筑永久性防火墙。进行封闭工作之前,应由佩戴隔绝式呼吸器的救护队员检查回风流的成分和温度。在有害气体中封闭火区,应由救护队员佩戴隔绝式呼吸器进行。在新鲜风流中封闭火区,应准备隔绝式呼吸器。如发现有爆炸危险,应暂停工作,撤出人员,并采取措施,加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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