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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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中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广大教职员工及中小学生、幼儿(以下统称学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山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全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严格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确保学校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责

2、任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对所辖学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指导和考核考评。市教育局对市直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管,并对全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安全管理进行宏观管理、督查指导和考核考评。第四条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组”,教育局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其它局领导成员担任副组长,相关科室的科长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局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安全法制科科长担任。第五条 各县(区、市)教育局局长是本行政区域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各分管局长

3、负责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工作,各科室负责业务范围的安全管理。第六条各县(区、市)教育局须设立“安全法制股”,人员配备一般为35人,在分管局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第七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具体抓学校安全工作。学校必须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一岗双责,安全为先”的原则下组织、领导和开展学校的安全工作。第八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调解、消防、护路、安检、应急队等校园群防组织。形成包括总务处、政教处、教导处、保卫处等处室负责人,年级组长,班主任,专职保卫人员、生活辅导老师、学校医务人员参与的安全管理工作网络。第九条学校应成立“安全保卫处”。安全保卫处与学

4、校的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等平级,属于学校的二级机构,安全保卫处主任为学校的中层领导。各县(区、市)教育局应为各中小学幼儿园增加中层领导职数编制。第十条学校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干部。安全管理干部配备的标准为1000人以下的学校配备3名,每增加1000人增配12人。人员编制从学校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兼职的安全管理干部,原则上应不带主课、不从事班主任工作。第十一条学校应配备专职保安。保安配备的标准为1000人以下的学校35名,1000人以上的学校不少于5名。保安人员的选聘、管理严格执行晋中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保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学校应成立护校队。护校队的人数一般为1020人,校园面积较大

5、的学校可成立多支护校队。护校队人员一般以男性教师为主,队长由学校中层领导担任。第十三条学校的学生会、少先队和班级内部应设立安全委员。设立安全委员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督促班级内部安全管理,使学生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防范。第十四条学校应配备义务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的配备标准为1000人以下的学校配备3名,每增加1000人增配12人。安全监督员由机关干部、人大政协委员、工人、农民、军人、离退休干部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学校要为选聘的安全监督员颁发“聘用证书”和由各县(区、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学校安全监督检查证。第三章 制度建设与经费保障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行政管理系列安全制度

6、。应该按照安全工作“一岗双责”的要求,制订学校安全工作职责,并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学校学生大型和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学校保安人员管理制度、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应急与突发安全事件管理制度等项制度。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安全制度。应建立学校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学校安全管理日志制度、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学校安全隐患公示公告制度、学校安全隐患整改制度、学校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制度、学校校园治安管理制度、学校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管理制度、学校安全保卫电子监控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学校门卫管理制度、学校值班制度、学校安全巡逻、巡查制度、学校安全工作月报制度、学校安全工作报告制度

7、、学校报送安全工作资料制度、学校安全档案管理制度等项制度。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教学管理系列安全制度。应建立学校教室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功能室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学校课堂教学安全管理制度等项制度。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生管理系列安全制度。应建立学校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学校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学生请、销假制度、小学生下学路队护送制度、幼儿园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等项制度。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后勤系列安全管理制度。应建立学校校舍、建筑物安全管理制度、学校教师及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安全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学校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学校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学校校

8、园临时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学校财物安全管理制度、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学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学校食品进货登记制度、学校饭菜质量检查制度、学校食品试尝和留样制度、学校汛期安全管理制度等项制度。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应建立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学校安全首问责任制度、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事故约谈制度、学校安全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学校安全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学校安全工作考核与奖励制度、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等项制度。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制度。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安全培

9、训、活动和表彰。学校要落实安全保障性投入,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安全设施设备更新、安全隐患整治、安全知识宣传、事故应急救援、安全图书的配备和先进个人的奖励等。学校应尽力保证安全工作专项经费逐年增加。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和转移机制。学校要全面落实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安排专项经费办理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和教职工校方责任保险,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章 校舍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 学校新建、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校舍建筑都必须由正规设计单位设计,按规划、建设部门的审批意见和设计单位的设计要求进行科学建设,未经建设、质监、规划等部门验收合格的建筑设施,学校不得使用。新建、扩建校舍选址要由专业

10、部门进行灾害危险性评估,远离有害气体、噪音、垃圾站等污染源,避开易发生雷电、山洪、滑坡、泥石流、基础性塌陷等自然灾害地段和交通要道。无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河道等穿越校园,校园内无无线电发射、传播、易燃易爆等设施。坚决避免在高危地区新建校舍。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校舍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并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证,校园内各类工程施工必须选用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应尽量利用寒暑假期,施工现场必须配齐安全防护墙、警示牌等安全保障设施,建筑施工人员要建立用工档案,确认人员身份,确保规范用工。第二十五条 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及其他教学辅助用房、办

11、公用房和生活用房达到当地抗震设防烈度要求。学校建筑防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耐火等级楼房不低于二级,平房不低于三级。学校建筑物执行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安装防雷装置,并定期开展防雷设施安全检测。 第二十六条 健全房屋及各类建筑物安全防范措施,建立每房一档的危旧房屋档案,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B、C级危房立即抢修,消除安全隐患,经有资质的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并指派专人加强日常监控,保证房屋安全;C级危房不能马上修缮的不得使用,并要防止其升级为D级危房;对D级危房要立即拆除,暂不能拆除的不能改作他用,在周边应设立隔离带和禁止标志,严禁师生进入。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由

12、专人对教学楼、宿舍楼、食堂、厕所等公共场所的用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严防电线老化、裸露、吊落,严防线路漏电、短路,严防用电器伤及学生。学校要对建筑物的墙体、顶棚、走廊、扶手、阳台经常进行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处置。第二十八条 学校锅炉、电梯和供水、供电设备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安装时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标准进行选址和施工,要坚持经常检查维修,定期向质监部门申请安全性能检测,严防设施、设备老化和超期使用,要建立管理台帐,落实责任人,设立责任牌,操作工人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按要求进行年检。第二十九条 课桌凳、黑板、板书工具、电教设备等常规

13、通用教学设备,体育艺术设施及活动器材的配备符合国家规格要求,且有定期检查、维修、更新制度,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第三十条 实验用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等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销毁等环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有专门制度,保证其保管、使用安全。第五章 门卫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必须进行门卫登记或验证制度,对进出人员的姓名、访问事由、进出时间及车辆的车牌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记载。禁止无正当理由人员及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第三十二条 禁止将非教学用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器具、棍棒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严禁学生擅自离校外出;如遇强行进入的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或携带上述物品进入校园滋事的,门卫要

14、及时向学校专职保卫人员、学校领导或公安110干警报告,并协助妥善处理。第六章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 学生宿舍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 ,不得将危房、地下室作为学生宿舍。学生宿舍一层出入口及门窗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每生一个床铺且床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上铺应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小学低年级及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使用双层高架床,应根据小学生和幼儿的身心特点建设富有人文关怀的学生寝室。第三十四条 学生宿舍按男、女分区、分单元或分层布置,有满足学生需要的盥洗室和厕所。厕所设在室外的,最远距离不得超过30米,并应设有路灯。第三十五条 学生宿舍应采用暖气取暖,并保持通风良好。采用火炉取暖的要为每个宿舍

15、安装煤气报警装置,采用电暖器取暖的要设置专用线路,并安排专人巡查。严禁学生使用任何用电器,严禁私拉乱扯电线,严禁使用蜡烛、燃油燃气灯等明火。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寄宿生信息档案。严格实行值班和夜间巡查制度,坚持对寄宿生实行定时点名、查铺制度;小学寄宿生必须安排生活管理人员夜间陪同住宿。要根据女学生的特点,加强女生宿舍的管理及生活辅导工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学生宿舍。第三十七条 学生宿舍不得对外承包,不得由他人代为经营和管理。学生宿舍内不得设置超市、饭店等经营性场所。对租用校外学生宿舍的学校,必须建立专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管理。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配备工作负责、经验丰富、身心健康的教师对寄宿生进行安全指导和管理。严禁宿舍通道上锁后无人看管,学校要对寝室消防、电路及床铺、门、窗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第七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九条 学校办公楼、教学楼、综合楼、实验室、宿舍、食堂、文体活动场所等应按相关规定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水龙头和灭火器,并经常检查是否能有效使用,同时要对教职工进行消防器材的知识培训,确保每位教职工能熟练使用。第四十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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