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古代史 第三章上古西亚诸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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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古代史 第三章上古西亚诸国本章重点: 1 、城邦的产生、发展及其政治经济制度 2 、古巴比伦王国的兴起、汉漠拉比的统治和古巴比伦的社会经济制度 3 、新巴比伦王国的扩张与衰亡 4 、腓尼基的海外殖民和文字的发明 5 、犹太、以色列统一王国的形成及其分裂 6 、犹太教的形成与发展 7 、波斯帝国的建立与大流士一世的改革 8 、波斯帝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参考书目: 1 、陈小红、毛锐:失落的文明 巴比伦,华东师大出版社, 2001 年。 2 、沐涛、季惠群:失落的文明 犹太王国,华东师大出版社, 2001 年。 3 、华严明:“文明的故事”系列丛书,海南出版社, 2001 年。 4 、(以色列

2、)阿巴 ? 埃班:犹太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6 年。第一节两河流域早期的奴隶制国家一、 两河流域的自然环境和居民两河流域又称美索不达米亚(意为两河间的土地),包括今伊拉克境内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中下游地区。两河流域分为南北两部分,北部称亚述(得名于亚述城),南部称巴比伦尼亚(得名于巴比伦城),巴比伦尼亚又分为南北两部分,北称阿卡德,南称苏美尔。两河流域与埃及相似的地方,就是都处于干旱地带,需要利用河水灌溉。但也有不同之处:尼罗河上游因为有大湖调节,每年泛滥的水量较稳定,两河每年泛滥的水量则因上游雨雪量的变化而变化颇大,易于成灾;另外,尼罗河来自热带,泛滥时带来大量腐殖质肥料,两河流

3、域则缺少这样的天然肥料。两河流域北部和南部的自然条件也稍有不同:南部地势低平,两河相距较近;北部河岸高起,两河相去又远。所以南部比较便于灌溉,也较易受水灾,这使两河流域的河谷平原地带最初并不适于农业,甚至不适于住人,旧石器时代的遗迹都在山坡或山麓、丘陵上,新石器时代的农业遗址都在北方和东方的山地上,因为那里雨水稍多,又无河流泛滥威胁。公元前五千年代,人们开始在山坡上截引溪水浇地,随后逐渐迁到河谷平原。两河流域最早文明的创造者是居住在苏美尔地区的苏美尔人,他们讲苏美尔语。约公元前三千年代初,一种与苏美尔人语言完全不同的人到了苏美尔以北的地区,因为后来他们在那里建立了阿卡德国家,所以被称为阿卡德人

4、,他们的语言属于塞姆语系。二、 苏美尔城邦从约 BC4300 年起,苏美尔各地开始了氏族公社解体向文明时代的过渡过程。在考古学上被称为埃利都欧贝德文化期( BC4300-3500 年)、乌鲁克文化期( BC3500-3100 年)、捷姆迭特那色文化期( BC3100-2700 年)。埃利都欧贝德文化期,苏美尔各地出现了较大的神庙建筑,它可能是经济合作和管理中心。当时手工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出现了陶器、铜器。根据墓葬出土的像部落首领的男俑判断,此时苏美尔已经开始了原始社会的解体。乌鲁克文化期,苏美尔开始进入文明时代。铜器日益普遍,能制造彩陶;各地普遍出现了宏伟的神庙建筑。阶级分化越来越明显,在一座

5、石膏瓶的浮雕上,一方是穿着长袍的神、祭司、氏族贵族,一方是裸体献祭的群众,这表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之间的对立已明显。同时作为财产标志的圆柱形印章和象形文字已经出现。这说明苏美尔已经进入阶级社会。捷姆迭特那色文化期,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农业由锄耕转向犁耕,手工业以冶金和陶器比较发达,制作精美;商业、贸易也有发展。文字进一步发展成为楔形文字。此外,在一些文书中经常提到男奴、女奴和奴隶主统治阶级成员的各种名称。总之,两河流域南部出现了数以十计的奴隶制城邦,这些国家都是一些人口不多、地域狭小的小国,因此近代史学把这样的国家称为城市国家,简称城邦。苏美尔地区的奴隶制城邦,它们都有都城,郊

6、区有若干村镇和若干作为园圃和农田的土地。土地分为两类:一类属于神庙所有,这类土地是不能买卖的,而且神庙经济在苏美尔各邦的经济生活中占主要地位;一类属于农村公社所有,而这类土地已经分配给了各个家族,他们必须向国家缴纳赋税、服劳役。村社的土地可以买卖,土地兼并现象也很严重,迫使大量的公社成员失去份地,失去公民身份,沦为依附者。城邦居民包括:( 1 )奴隶主贵族,其中包括世俗贵族和神庙高级祭司,他们拥有大块地产,剥削奴隶和失去公社份地的自由民的劳动,神庙土地也在他们控制之下,不过逐渐被王室所垄断。( 2 )公社成员,按家族占有小块份地,他们有公民权,也有服劳役和兵役的义务。( 3 )失去公民身份的自

7、由民,按其具体情况又可分为: 依附神庙而生活小康的人,如神庙管理人员。 依附于神庙的一般劳动者,他们从神庙领取小块份地,有些只能领取一定数量的粮食和羊毛。 依附于世俗贵族的劳动者。 奴隶,包括神庙奴隶和私有奴隶,他们从事各种劳动,但只能领取一些最起码的生活资料。至于城邦政权,则是奴隶主对奴隶实行阶级压迫的工具,城邦的王称为“恩西”或“卢伽尔”,“恩西”原意为率领人们从事建筑的祭司,后来才有了“首领”、“统治者”之意。“卢伽尔”原意是“大人”,后引申为“主人”。他们的职位世袭,领导城邦的祭祀,掌管神庙经济,统率军队,他们还不是专制君主,权力上受城邦会议的一定限制。但随着奴隶制的发展和自由民分化的

8、加剧,公民会议的作用逐渐削弱,王的权力日益扩大,到了巴比伦尼亚统一后,各城市的会议尽管仍然存在,但只是一种地方性自治机构。城邦兴起后,相互不断进行兼并战争,兼并战争加剧了城邦内部的社会分化和阶级斗争,因此出现了乌鲁卡基那的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扩大公民权范围。 禁止以人身保证作为借贷的条件。 恢复庙产,减轻人民宗教费用。 禁止暴利、盗窃、残杀、囤积居奇。 开凿两条运河,建造一些手工业作坊,扩大再生产。由于改革打击了贵族寡头势力,有利于平民,所以受到了本国显贵和邻国贵族的敌视,他们联合起来,推翻了乌鲁卡基那的改革。在统一过程中,北方阿卡德的势力日益强大,经过长期战争,征服了苏美尔各城邦,统一

9、了巴比伦尼亚。三、 阿卡德王国阿卡德国家的创建者是萨尔贡,出身卑微,但他后来被推荐给了基什国王,成为其幕僚,并乘机夺取了政权。随后他组建了一支五千多人的常备军,发动对外侵略战争。经过多年征战,他统一了苏美尔和阿卡德,兵锋远达埃及、两河流域北部以至地中海东岸,自称“天下四方之王”。他还兴修水利,发展农业生产,统一度量衡,发展对外贸易,增设新官职,打击并削弱各地旧贵族势力,建立了一个中央政府,实行集权统治。但是,统一的过程中由于萨尔贡不断毁灭城市,屠杀人民,所以晚年时各地不断起义反对他的残暴统治。阿卡德王国的统一很不巩固,历代国王靠残酷镇压来维持统治。最后,阿卡德王国在内乱外患中被东方来的古提人所

10、灭,经历了几十年的外族统治。四、 乌尔第三王朝(约公元前 2113 2006 年)在与古提统治者的斗争中,苏美尔复兴,最后乌尔城统一了苏美尔和阿卡德,史称乌尔第三王朝。这一时期王权大大加强,国王在政治上实行中央集权制,各城邦恩西的地位与经前大不相同: 不再世袭; 可调任,也可免职; 降为从属中央政权的地方统治者; 不能免除缴纳贡赋的权利; 其职责主要与神庙事务有关,从神庙获取俸禄; 在本城仍保留司法裁判权; 各城恩西之间可能有商业等方面的联系。这说明,由氏族贵族演化而来的地方贵族的势力,这时已受到严重削弱,政治上不再具有先前那种特殊地位了。这时巴比伦尼亚的奴隶制经济前了较大发展,王室直接控制了

11、大批奴隶制的农牧场和手工业作坊,剥削大批奴隶和依附于王室经济的自由民,这时的自由民已不象经前那样可以领取小块份地,而是同奴隶一样只领取口粮,实际地位同奴隶已无区别。当时,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奴隶主阶级不断加强对奴隶的专政,最能反映这一情况的是 乌尔纳姆法典 (这部法典是古代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如有一条文规定,对擅自与女主人平起平坐的女奴隶,要予以严惩;还有,奴隶逃离主人,出了城市、边境,如果有人将其送回,主人要酬谢若干银子。乌尔第三王朝时期也经常对外进行侵略,但王朝末年,东西两面不断遭受埃兰人和阿摩利人的侵袭,公元前 2006 年终被埃兰人所灭第二节古巴比伦王国一、 古巴比伦王国的兴起乌尔

12、第三王朝灭亡后,埃兰人不久就退回了东方山地,阿摩利人却居留在巴比伦尼亚,建立了一些城邦,各城邦互相战争,使原来苏美尔、阿卡德的旧贵族受到沉重打击。而奴隶制却在两河流域有了新的普遍发展。各城邦制订了保护奴隶主利益的法典,其中有许多关于民法的条文,甚至有关于物价规定的条文。奴隶制经济的发展,为新的统一奴隶制国家的出现提供了客观前提条件。公元前 1894 年,巴比伦成为阿摩利人的一个城邦,它起初比较弱小,到第六代王汉漠拉比(约公元前 1792 1750 年)时期才逐渐强大起来,汉漠拉比用了三十五年时间最后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他建立了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国王总揽一切大权。他直接掌握军队的调动、对官员

13、的任免、法律的制定、运河的开凿及神庙经济的管理等等,对地方政权也进行严密的监督和控制,并随意逮捕各种官吏。随着王权的加强,国王把自己说成是受命于神的君主,并自称“众神之王”,把专制王权和神权统一在一起。二、 汉漠拉比法典及其所反映的社会根据统一后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为了保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和巩固政权,汉漠拉比制订了古代奴隶制社会第一部较完整的法典(这部法典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完整保存下来的成文法典)。汉漠拉比法典,共分前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刻在一个玄武岩石柱上。前言宣扬他的权力来自神授,同时宣扬他的所谓功绩,结语主要宣称他的法典的所谓“公平”与“正义”,希望垂之后世,正文共有 282 条。

14、它所反映的古巴比伦社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等级制度法典把巴比伦人分为三个等级: 阿维鲁,为有公民权的自由民。 穆什根努,为无公民权的自由民。 奴隶,是完全无权的人。三个等级的人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从经济上说,前两个等级的情况更复杂,阿维鲁中有奴隶主,也有非奴隶主,穆什根努中同样也有这两种情况,二者的区别在于穆什根努是依附于王室的人,包括部分小生产者,至于奴隶则完全是奴隶主的财产。 2 、土地制度古巴比伦王国时期,国王拥有大量土地,不过,与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经营方法不同,这时王室土地主要是由对王室负有不同义务的人们分散使用、经营的。据法典规定可看出,具体情况有三点: 祭司、商人之类:

15、他们领得土地,作为替国王服务的报酬,这种土地可以买卖,但买者必须替卖者为国王服务,这类人大都是富有的奴隶主。 负担兵役义务的人:他们领取土地作为服役报酬。 纳贡人:他们领取土地耕种,向国王交纳租税。这两种人都无权出卖、转让他们从国王处领取的土地,但他们对于自己买得的土地有权出卖,属于阿维鲁个人的土地也可以出卖、转让、抵押、出租,这说明当时国家对这种私有土地的让渡也完全承认。 3 、奴隶制的发展和自由民的分化法典中说到宫廷奴隶(王室奴隶)、穆什根努的奴隶和公民私人的奴隶。当时除王室占有大量奴隶外,私人占有的奴隶也比以前增多,且奴隶是可以买卖的私产,法典甚至规定了奴隶的价格。奴隶最初是战俘,后以外

16、地买来的居多,奴隶劳动不仅用在王室和神庙经济中,在农业、手工业、家内及公共工程中都有使用。奴隶制的发展必然引起自由民的进一步分化,阿维鲁和穆什根努中的少数变成了奴隶主,多数生活日益恶化,只能借贷。当时高利贷十分盛行,法典还规定了利率。但借债要有人质,这样就出现了债务奴隶。如果人质原来就是奴隶,债主可任意转卖,如果人质是自由民,法典规定他要为债主劳动三年,第四年释放。法典不允许各种依附于王室的人以所使用的王室财产抵债,而只许以自己买得的田产抵债,以保护王室利益。 4 、法典的阶级性汉漠拉比法典是一部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法典。 它严格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法典规定,拐带奴隶、窝藏逃亡奴隶者要处死;捕还逃亡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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