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6编号职工监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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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监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职工 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的董事和监事。 第三条对公司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检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公司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支持和帮助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依法

2、设立职工董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 公司,应当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 设 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 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 定。 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担任董事、 监事资格条件的本公司职工; (二)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具有参与议事和决策的能力; (三)能够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意愿,密切联系职 工群众;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由本公司工会在广泛征求 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

3、,获得应当参加人员的半数以上赞成票始得当 选,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第八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 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 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进行罢免;非经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的应当参加人员的过半数 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缺时,由公司工会依照 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及时提出替补人选,提请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空缺时间

4、一般不 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职工董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董事会在讨论决定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 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 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 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 聘时, 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可以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 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四)向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第十二条职工监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

5、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 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对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 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 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可以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 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四)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第十三条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熟悉法律法规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不断提高依 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经常或者定期听取职工意见、建议,为董事会、 监事会提供决策依据; (三)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在董事会和监事会讨论 涉及

6、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提出明确的意见和 主张;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 会的有关决议,在董事会会议上、监事会会议上按照职工代 表大会的相关决定精神发表意见; (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职工代表的询问, 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的监督;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培训, 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时,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监事代为反映意见, 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

7、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 阻挠或者打击报复。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因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与其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 组织有权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有 权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公司登记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等相 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一)拒绝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 (二)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拒绝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的。 第十八条公司的工会组织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的建立和工作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工 会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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