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课件民诉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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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修改(2007年),修改背景 三大变化 案件数量高速增加,实体法的出台和修改,出现了新的诉讼形态,诉讼结构 发生改变,修改过程 时间仓促 2003年 正式纳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2008年 本届人大到期、常委会任期届满 局部修改 学界:侧重整个制度构建,主张整体修改 实务:从实际工作层面,解决急需 修改民诉议案90件,其中57件涉及再审、执行,赢了官司输了钱 倒贴一笔诉讼费 申诉难 难于上青天 执行难 再活五百年,批评意见 修改范围过窄 补丁式小修导致各制度之间及内部结构不协调 立法原则坚持速度至上、只争朝夕 没有顾及社会需求和修法质量 立法程序缺乏民主性、透明性 修改在悄悄中进行

2、:悄悄委托某个部门私下制造;立法参与面过窄(包括专家学者参与论证) 修正案于2007年6月委员长会议提交常委会审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2008年4月1日施行,民事诉讼法修改新一轮启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从2010年开始,着手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修改工作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秉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总结民事诉讼法实施的经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强化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注重有效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对认识不一致、目前还

3、没有把握的一些问题暂不作规定,一、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增加先行调解的规定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 增加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的规定 在特别程序中专节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九条),二、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 完善开庭前准备程序 在开庭前准备程序中分别情形规定不同的处理办法:

4、一是,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二是,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采取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是,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是,需要开庭审理的,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八条),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正案草案第八条) 完善保全制度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

5、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修正案草案第十七条) 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同时,建议进一步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三、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 明确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以及收到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修正案草案第十条) 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未及时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6、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修正案草案第十条) 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四、完善简易程序 设立小额诉讼制度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五条) 扩大简易程

7、序适用范围 对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三条) 进一步简化审理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四条),五、强化法律监督 增加监督方式 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并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现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四十四条) 扩大监督范围 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

8、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同时,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四十四条) 强化监督手段 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修正案草案第四十六条),六、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完善再审审级规定 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对再审事由作适当限制。(修正案草案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完善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程序 在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是,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

9、是,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是,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同时,针对各方面反映的一些当事人反复缠诉、终审不终的问题,建议明确规定:经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再审的,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五条),七、完善执行程序 强化执行措施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九条) 制裁逃避执行行为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一条) 加大对拒不执行的惩处力度 将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进一步强化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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