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财务管理税务规划}所得税扣缴款之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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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税务规划所得税扣缴款之解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二行政院之規定1.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行政院八十三年三月十四日台八十三財字第九四二號令,八十七年四月八日修正

2、)(1)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除依所得稅法准予免徵所得稅者外,所有薪資之受領人,均應向服務機關、團體或事業之扣繳義務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載明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准予減除免稅額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等事項。(2)薪資受領人於年度進行中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於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將異動後情形,另依前條規定填表通知扣繳義務人。結婚、離婚或配偶死亡。受扶養親屬人數增加或減少。(3)扣繳義務人於接到薪資受領人填報之免稅額申報表後,應單獨列冊記載,遇有異動通知者,並應辦理異動登記。(4)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

3、養親屬人數,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就其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額。但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薪資受領人遇有第二條規定異動時,其為結婚或增加受扶養親屬人數者,扣繳義務人應自其動發生之月份起,依異動情形辦理扣繳;其為離婚、配偶死亡或減少受扶養親屬人數者,應自次年一月一日起,依其異動情形辦理扣繳。(5)薪資受領人不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視同無配偶及無扶養親屬,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無配偶及無受扶養親屬人數欄之扣繳稅額辦理扣繳。(6)薪資受領人除按月給付薪資以外尚有職務上或工作上之獎金、津貼、補助費等固定性薪

4、資者,如係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一次給者可就給付總額依第四條第一項定扣繳稅款;其非合併於按月給付,應按其給付金額扣取百分之六。薪資受領人之兼職所得,應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7)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扣繳及免予扣繳薪資所得稅款之受領人(包括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姓名、住址、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及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8)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薪資受領人之非固定薪資,且非合併於按月給付薪資一次給付,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薪資受領人之兼

5、職所得,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亦同。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並得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2.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行政院八十三年三月十四日台八十三財字第九四五號令,八十七年四月八日修正)(1)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左列規定扣繳。薪資按左列兩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a)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依薪資所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仍應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

6、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b)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十。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利息按左列規定扣繳:(a)短期票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三十。(b)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但應準用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c)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合所得稅之配偶暨受其扶養之親屬有左列所得者,得依儲蓄投資免扣證明實施辦法規定領用免扣證,持交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登記,累計不超過新臺幣二十七萬元部分,免予扣繳。(a)除郵政存簿儲金及短期票券以外之金融機構存款之利息。(b)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7、之利息。(c)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五。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2)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左列規定扣繳。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百分之三十五;在

8、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五。但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列申請投資經核准者自投資事業所取得或應分配之盈餘,其應納之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繳百分之二十。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部分,扣取百分之五。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權利金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其每聯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得免予扣繳。執行業務者

9、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演講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上述所列各類所得以外之所得,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3)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准或核定,其所得額按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五計算,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依同法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五。(4)所得稅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按其在中華

10、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扣取百分之二十。(5)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如有財產交易所得,應按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扣繳率申報納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財產交易所得或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應按所得額百分之三十五扣繳率申報納稅;如有其他所得應按所得額百分之二十扣繳率申報納稅。(6)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放款之利息,應按利息收入總額百分之十五扣繳率申報納稅。(7)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但短期票券之利息及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仍應依規定扣繳。扣繳義務人對

11、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前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3.儲蓄免扣證實施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八日財政部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一二七八九號令發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七一一一號令發布)(1)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暨受其扶養之親屬有左列各款所得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儲蓄免扣證(以下簡稱免扣證),持交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登記,免予扣繳。(a)除郵政存簿儲金及短期票券以外之金融機構存款之利息。(b)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c)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2)納稅義務人申請免扣證,每一綜合所得稅申報單位核發一

12、份,憑戶口名簿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免扣證按年度統計累計總額,可連續使用,不須逐年申請換發,不敷填寫時,得憑舊免扣證申領新免扣證。(3)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暨受其扶養之親屬,領取第一條所稱之所得累計超過新台幣二十七萬元時,應由給付單位就超過部分,依規定扣繳稅款。(4)未領用免扣證或已領用而未於給付時提示免扣證登記者,仍應由給付單位依規定扣繳稅款。但轉帳或劃撥給付而於次月五日前補行登記者,免予扣繳。(5)凡經登記免予扣繳之利息及資金收益,給付單位除應逐筆註記免扣證之編號,以備查核外,並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

13、付額依規定表式,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歸戶。(6)納稅義務人對領用之免扣證如有變造、偽造情事,除予註銷當年免扣證並停止次年領用免扣證一年外,應依刑法移送法辦。給付單位經辦員對登記事項如故意為不實之記載,應移送法辦。二、作業程序一固定支付部分之扣繳1.新進人員:本校同仁之納稅義務人應填具員工薪資檔案資料,由總務處出納組依據該資料擷取撫養人數、薪資水準,決定扣繳與否暨扣繳金額。2.現職人員:由出納組依歷史性或新變更的申報表負責扣繳。二非固定性支付部分之扣繳: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三本校會計人員應依行政院主計處八十三年七月一日台處授忠字第六一七三號函示,依法督促出納人員是否依規定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

14、,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本校同仁(或其他人)之納稅義務人。三、審核注意事項一查核薪資所得及各類所得是否依所得稅法辦理代扣。二查核依照法令或合約規定代收或代扣之稅款是否違法及確實。三前二項代收數及解繳數是否相同。四有無逾越稅法規定期限解繳稅款。五帳列科目是否正確、記錄內容是否詳實完整。六代收稅款有無久懸帳面未清,查明緣由及詳細說明如何處理之方式。七查核代收款明細帳餘額是否與統制帳餘額相符。多年企业管理咨询经验,专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精品管理方案,企业诊断方案,制度参考模板等欢迎您下载,均可自由编辑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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