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财务管理内部审计}某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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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内部审计某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定审计计划等工作。第五条内部审计风险评估是指稽核审计部及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实务标准,对被审计单位经营决策、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的风险审查、评估的行为。审计组在制定审计计划前应对被审计单位进行风险评估,以风险为导向,根据评估结果来确定审计优先次序、审计重点等内容,制定审计计划。第六条内部审计风险评估是稽核审计部及内部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一个连续和动态地收集、更新与分析信息的过程,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的始终。审计人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程度。风险评估是一个“评估审计再评估”的过程。第七条风险评估按以下步骤进行

2、:(一)风险识别,识别经营活动及业务流程中是否存在风险以及存在何种风险。(二)风险分析,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分析,判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风险发生的条件。(三)风险评价,评估风险可能产生损失的大小及对公司实现经营目标的影响程度。第八条年度审计计划是对年度审计任务所做的事先规划,是公司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九条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监管要求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以确定具体的审计项目。第十条年度审计计划的内容包括:(一)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年度审计工作目标根据公司战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并考虑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而确定。(二)具体审计项目及其先后顺序。根据具体

3、情况,确定被审计对象,并且安排其在未来年度内审计的先后顺序。(三)各审计项目所分配的审计资源。年度审计计划中针对每一个审计项目制定出审计资源配置计划,包括所需要的审计人员数量、预计将耗费的审计工时、审计经费以及审计工具等,以保证审计项目的顺利实施。(四)后续审计和突发性审计的必要安排。稽核审计部考虑为后续审计和突发性审计任务预留必要的审计资源,并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内容。第三章实施阶段第十一条稽核审计部在实施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为了达到预期目的,由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和预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名称、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依据、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的目的、

4、审计的范围、审计的内容与重点、审计的方法和措施、审计时间及实施程序步骤、审计组成员的构成及其职责分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日期等。第十二条审计实施方案在审计工作实施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一)年度审计计划和项目审计计划发生变化的;(二)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三)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的;(四)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六)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审计项目确定以后,稽核审计部应根据审计项目业务量的大小、审计时间的具体要求,选择一定数量的具有保险、财务、合规、风险管理、精算、计算机、审计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5、和经验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如果缺乏完成某些工作所需特殊技能的审计人员时,稽核审计部可以与提供相应内审服务的组织外部的中介机构合作或抽调公司其他部门中拥有特定专业技能的人员。第十四条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他组员在组长领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并对分担的工作各负其责。(一)审计组组长负责编制或者审定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审计工作;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检查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展,评估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给予审计组成员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把握政策,协调与各方面的关系;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并从总体上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配置和管

6、理审计组的资源,掌握进度,决定人员分工;审核审计报告,向领导汇报工作。(二)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审计组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文书;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协助组织实施审计;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的主要成绩和问题作出初步评价和定性;撰写审计报告;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审计组可分成若干审计小组,并指定相应的小组负责人,如财务小组、业务小组、综合小组等。(三)审计组其他成员按照分工进行审计工作,并对所审计事项负责。(四)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

7、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五条审前培训。在开展审计前应进行审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学习、讨论审计实施方案,学习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政策法规依据以及相关业务知识,讲解检查方法、技巧与相关要求,明确审计目标、范围和步骤,完成现场审计的时间预算,小组分工等内容,使得审计组每个成员知晓本次工作的相关事宜,明确工作任务。第十六条非现场审计。在进行现场审计前,应进行非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一)资料调集。通过计算机网络、磁介质、纸介质等信息传输渠道,收集各项业务经营管理数据及有关文字资料。(二)资料整理。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标准对调集到的信息进行加工整理

8、,产生非现场审计分析所需的特定数据和资料。(三)资料分析。根据整理得到的基础数据和资料,采用各种方法监测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分析、查找违规行为、潜在风险及异常情况,并进一步对经营管理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四)问题质询。就发现的疑点、问题及异常,采用多种方式,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质询,根据反馈结果做出审计判断。(五)审计线索。根据问题查找、风险评估、问题质询的结果,按照现场审计和其他有关工作需要形成审计线索和基础性资料。第十七条编制和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是指稽核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二)审计依据、

9、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三)审计起始时间;(四)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资料以及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五)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六)稽核审计部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根据通知书上说明的事项进行准备。如果审计项目计划实施的时间表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发生冲突,并可能产生不利的影响,被审计单位可以与审计组进行协商,更改审计时间表,以尽可能地减少对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第十八条审计通知书的送达。审计组原则上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如果要求被审计单位提前进行自查,应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时间,并适当提前发出审计通知的时

10、间。审计通知书规定的日期需要变动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审计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如突击审计或对舞弊的查证,审计人员可以在到达审计现场时再将审计通知书送交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除主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涉及组织内个人经济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个人。如进行离任审计,就应当将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相关的个人。第十九条审计见面会。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一般应组织召开审计见面会。审计见面会参加人员由审计组根据检查任务确定。通常情况下,参加人员包括被审计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与被审计项目直接相关的关键岗位人员及审计组成员。审计见面会主要内容包括:(一)审

11、计组组长向被审计单位宣读审计通知书,介绍审计组成员,告知审计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被审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等,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关要求等。(二)听取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汇报组织结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等基本情况,经济责任审计中还需听取被审计人的述职报告。审计见面会会谈内容应当明确专人记录,并交被审计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认可。第二十条收集、调阅相关资料。根据审计需要,审计组可以调阅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管理报表、会议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可以进入被检查单位计算机系统查阅有关资料。主要有以下几类资料:(一)财务会计资料,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会计账册、凭证,资产盘点表

12、,财务分析及统计资料等;(二)业务资料,包括保单、赔案、业务及经营分析资料;(三)其他资料,包括内控制度、外部监管部门检查及行政处罚情况、工作总结及计划、内外部审计报告、会议记录、公司发文等。相关资料如果不是原件,资料提供者应在复印件上签名和签署提供日期。审计组调阅资料时,应当填写资料调阅清单一式两份,由审计组和被审计单位双方经办人签字后分别保存。调阅的资料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退还被审计单位,并在资料调阅清单上注明归还日期,由接收人签字确认。第二十一条审计证据是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的基础材料,取得审计证据过程是审计作业的主体部分。内部审计人员通过检查、监盘、观察、询问、计算、分析

13、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为形成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提供依据。重要审计证据需被审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审计人员需要对收集到的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进行评价,筛选出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使审计证据的潜在证据力转化为现实证据力。第二十二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由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任务的要求,边查边记,逐事逐项编写,做到一事一稿(也可合并处理)。情节表述简明清晰、定性准确、编写合理有序。第二十三条离场会谈。在现场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可以组织与被审计单位召开审计离场会谈,当面反馈审计发现,告知现场阶段审计工作完成,审计组撤离日期,完成资料交接等。第四章报告阶段第二十四条审计实施阶段完成后

14、,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并就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第二十五条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基本要素:标题、收件人、正文、附件、签章和报告日期。(一)标题:内部审计报告的标题应能反映审计的性质,要求简意赅并有利于归档和索引。一般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被审计对象名称;审计事项(类别);审计期间等。(二)收件人:内部审计报告的收件人应当是与审计项目有管理和监督责任的机构或个人。一般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适当管理层;董事会或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者组织中的主要负责人;组织最高管理当局;上级主管部门的机构或人员等其它相关人员。(三)正文:审计报告的核心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以下项目:审计工作概况;审计依据;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

15、;审计结论;审计发现;审计建议;其它。(四)签章:内部审计报告应当由主管的稽核审计部盖章,并由以下人员签字:审计机构负责人;审计项目负责人;其他经授权的人员。(五)附件:对审计报告正文进行补充说明的文字和数字材料。(六)报告日期:一般采用稽核审计部负责人批准送出日作为报告日。第二十六条审计报告的正文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审计概况: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的时间、目的、内容、范围、方式方法、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等内容。(二)审计依据:审计报告应声明内部审计程序是按照内部审计的有关规定实施审计的。当确实无法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时,应在审计报告中陈述理由,并对由此可能导致的对审计结论和整个

16、审计项目质量的影响做出必要的说明。(三)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对象的规模、业务性质与特点、组织机构、管理方式、员工数量、主要管理人员等;与审计项目相关的环境情况;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技术性文件等。(四)审计结论:内部审计人员应针对审计的目的和要求,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和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做出评价。内部审计人员提出的结论可以是对经营活动或内部控制的全面评价,也可仅限于对部分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如果必要,审计结论还应包括对出色业绩的肯定。(五)审计发现:内部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对象的经营活动与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测试过程中所得到的积极或消极的事实,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所发现事实的现状,即审计发现的具体情况;所发现事实应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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