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财务管理税务规划}某某某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

上传人:卓****库 文档编号:143479892 上传时间:2020-08-30 格式:DOCX 页数:38 大小:364.3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0年){财务管理税务规划}某某某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2020年){财务管理税务规划}某某某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2020年){财务管理税务规划}某某某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2020年){财务管理税务规划}某某某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2020年){财务管理税务规划}某某某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0年){财务管理税务规划}某某某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0年){财务管理税务规划}某某某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3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财务管理税务规划某某某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3)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中“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

2、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自2012年7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明确:营改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除特别注明外,从2012年12月1日起相关政策按以下规定执行:(1)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组织

3、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系统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2)对注册在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3)自2012年11月1日起,对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4)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

4、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对其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5)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试点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

5、务的,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6)长途客运、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停靠站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地铁、城市轻轨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五)项第2款规定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上述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7)船舶代理服务属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国际船舶代理服务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船舶代理服务

6、,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以及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等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第三条相应废止。(8)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中增值税实

7、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明确: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的开具、使用、管理以及税控系统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并2012年1月1日开始实行。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明确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税方法、跨年

8、度业务、船舶代理服务、销售额、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航空运输企业等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营改增”试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省市,其中北京市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

9、徽省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同时明确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

10、1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等项政策,并对相关政策的时间等项内容进行了更改和完善。其中: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中,“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第(一

11、)项中,“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修改为“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问题另行通知。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对“营改增”扩大试点地区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1)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

12、、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2)试点实施前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3)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4)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由试

13、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5)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程序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6)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7)上述规定的实施时间按照财税201271号第二条试点日期规定的日期执行。8、国家税务总局关

14、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明确:北京等8省市“营改增”试点地区征收管理有关问题:(1)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本地区

15、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2)关于税控系统使用问题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地区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管理按照现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的相关文书试点地区可在现有文书基础上适当调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