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我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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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第三条凡药品进行各期临床试验,包括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第二章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和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颁布的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的道德原则,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

2、免伤害。参加临床试验的各方都必须充分了解和遵循这些原则,并遵守中国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五条进行药品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准备在人体进行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要解决的问题,预期的治疗效果及可能产生的危害,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标准。第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该试验用药品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药学、临床前和已有的临床数据资料必须符合开始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该试验用药品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疗效和安全性资料,

3、以证明该试验用药品可用于临床研究,为其安全性和临床应用的可能性提供充分依据。第七条开展临床试验单位的设施与条件必须符合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第八条在药品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第九条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应在参加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内成

4、立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非医药相关专业的工作者、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的委员,至少由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应相对独立,不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第十条临床试验开始前,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能实施。在试验进行期间,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能执行;试验中发生任何严重不良事件,均应向伦理委员会报告。第十一条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方案的审查意见应在讨论后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委员中参与临床试验者不投票。因工作需要可邀请非委员的专家出席会议,但非委员专家不投票。伦理委员会应建立其工作程序,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均应有书面记录,记录保

5、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第十二条伦理委员会应从保障受试者权益的角度严格按下列各点审议试验方案:(一)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审议中的临床试验,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二)试验方案是否适当,包括研究目的、受试者及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和受益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三)受试者入选的方法、向受试者或其家属或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供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四)受试者因参加临床试验而受到损害甚至发生死亡时,给予治疗或保险措施。(五)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见是否可接受。(六)定期审查临床试验进行中受试者的风险程度。第十三条伦理委员会应在

6、接到申请后尽早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并附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其专业情况及本人签名。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一)同意。(二)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三)不同意。(四)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第十四条研究者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须向受试者说明有关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一)受试者参加试验应是自愿的,而且在试验的任何阶段有权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受影响。(二)必须使受试者了解,参加试验及在试验中的个人资料均属保密。伦理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申办者在工作需要时,按规定可以查阅参加试验的受试者资料。(三)试验目的、试验的过程与期限、检查操作、受试者预期可能的受益和

7、可能发生的风险与不便,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四)试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愿意参加。对无能力表达同意的受试者,应向其法定代理人提供上述介绍与说明。知情同意的说明过程应采用受试者或其合法代表能理解的语言和文字。(五)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适当的保险补偿。第十五条经充分和详细解释试验的情况后获得知情同意书。(一)由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执行知情同意过程的研究者或其代表也需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二)在受试者或其合法代表均无阅读能力时,则在整个知情过程中应有一名见证人在

8、场,经过详细解释知情同意书后,受试者或其合法代表作口头同意,并由见证人签名和注明日期。(三)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试验符合其本身利益时,则这些病人也可以进入试验,同时应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四)如果受试者、见证人或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均未取得,则必须由研究者将上述情况和不能取得的详细理由记录在案并签字。(五)如发现涉及试验用药品的重要新资料则必须将知情同意书作书面修改送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再次取得受试者同意。第四章试验方案第十六条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制定试验方案,该方案应由研究者与申办者共同商定并签字,报伦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第十七条临床试验

9、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临床试验的题目和立题理由。(二)试验的目的和目标;试验的背景,包括试验用药品的名称、非临床研究中有临床意义的发现和与该试验有关的临床试验结果、已知对人体的可能危险与受益。(三)进行试验的场所,申办者的姓名和地址,试验研究者的姓名、资格和地址。(四)试验设计包括对照或开放、平行或交叉、双盲或单盲、随机化方法和步骤、单中心或多中心试验等。(五)受试者的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选择受试者的步骤,受试者分配的方法及受试者退出试验的标准。(六)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要达到试验预期目的所需的病例数。(七)根据药效学与药代动力学研究的结果及量效关系制定试验用药品和对照药的给药途径、剂量、给

10、药次数、疗程和有关合并用药的规定。(八)拟进行临床和实验室检查的项目、测定的次数和药代动力学分析等。(九)试验用药,包括安慰剂、对照药的登记与使用记录、递送、分发方式及储藏条件的制度。(十)临床观察、随访步骤和保证受试者依从性的措施。(十一)中止和停止临床试验的标准,结束临床试验的规定。(十二)规定的疗效评定标准,包括评定参数的方法、观察时间、记录与分析。(十三)受试者的编码、治疗报告表、随机数字表及病例报告表的保存手续。(十四)不良事件的记录要求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方法,处理并发症的措施以及随访的方式和时间。(十五)试验密码的建立和保存,紧急情况下何人破盲和破盲方法的规定。(十六)评价试验结

11、果采用的方法和必要时从总结报告中剔除病例的依据。(十七)数据处理与记录存档的规定。(十八)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十九)临床试验预期的进度和完成日期。(二十)试验结束后的医疗措施。(二十一)各方承担的职责和论文发表等规定。(二十二)参考文献。临床试验中,若确有需要,可以按规定程序对试验方案作修正。第五章研究者的职责第十八条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中具有任职行医的资格。(二)具有试验方案中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三)对临床试验研究方法具有丰富经验或者能得到本单位有经验的研究者在学术上的指导。(四)熟悉申办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五)具有

12、并有权支配进行该项试验所需要的人员和设备条件。(六)熟悉临床试验管理规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第十九条研究者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试验方案的内容,与申办者共同签署临床试验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和本规范的规定执行。研究者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递交临床试验方案,请求批准。第二十条研究者应了解并熟悉试验用药的性质、作用、疗效及安全性(包括该药品临床前研究的有关资料),同时也应掌握临床试验进行期间发现的所有与该药品有关的新信息。第二十一条研究者必须在有良好医疗设施、实验室设备、人员配备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验,该机构应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一切设施,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正确可靠。第二十

13、二条研究者应获得所在医院或主管单位的同意,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和完成临床试验。研究者须向参加临床试验的所有工作人员说明有关试验的资料、规定和职责,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试验方案入选标准的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第二十三条研究者应向受试者说明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有关试验的详细情况,并取得知情同意书。第二十四条研究者负责作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时得到适当的治疗。第二十五条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并记录在案。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并

14、在报告上签名及注明日期。第二十六条研究者应保证将数据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载入病例报告表。第二十七条研究者应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查员或稽查员的监查和稽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稽查和视察,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第二十八条研究者应与申办者商定有关临床试验的费用,并在合同中写明。第二十九条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必须写出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后送申办者。第三十条研究者提前终止或暂停一项临床试验必须通知受试者、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阐明理由。第六章申办者的职责第三十一条申办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资助和监查一项临床试验。申办者通常为一制药公司,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和机构。若申办者为一外国机

15、构,则必须有一个在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代表按中国法规履行规定的责任。申办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临床试验的申请。申办者可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第三十二条申办者建议临床试验的单位和研究者人选,认可其资格及条件以保证试验的完成。第三十三条申办者提供研究者手册,其内容包括试验用药的化学、药学、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的(包括以前的和正在进行的试验)资料和数据。第三十四条申办者在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征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开始按方案和本规范组织临床试验。第三十五条申办者与研究者共同设计临床试验方案,述明在数据处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发表论文方式等方面职责及与研究者的协议分工。签署双方同意的试验方案及合同。第三十六条申办者向研究者提供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并贴有特殊标签的试验用药品、标准品、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并保证该药的质量合格。试验用药品应按试验方案的需要(如盲法)进行适当包装,并应用批号或系列号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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