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报告能不能当证据使[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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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社会调查报告能不能当证据使 近日, 17 岁的小光 (化名 )因到网吧抢钱成为北京市首个适用”社会调 查员制度”案件的被告人。在丰台区法院对其进行的庭审中, 社会调查员 出庭并向法庭宣读了调查报告。8 月 13 日,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对这起首例 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的案件做出判决, 以抢劫罪判 处有期徒刑6 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 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 一条规定 , 7月 14 日, 北京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在 丰台区试行。 第一批 20 名未成年人刑

2、事案件社会调查员接受了聘任。此次 在丰台区法院审理小光一案中, 首批受聘的两名社会调查员坐上了庭审的 公诉席。 社会调查员向法庭宣读了包括小光案件的简单介绍、小光成长经 历、 平时表现、老师和邻居评价等几方面内容的调查报告。该报告认为 , 小光小时候表现很好, 有同情心 , 经常帮助有残疾的大伯, 但上中专后受 社会不良风气影响, 出现吸烟、打架、扰乱课堂秩序等不良行为, 建议 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对于这项还在试行的新制度除了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外, 亦在法律界 引起争议 , 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效力、如何认识社会调查员的法律身份、 社会调查报告对法院在定罪量刑时所起的作用等问题一时间成为

3、业界争论 焦点。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问: 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能够从轻减轻处罚, 实行社会调查员制度是 否有其现实意义? 刘艳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已满十四 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为未成 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时考虑从轻或者减轻提供了法律准绳。中国对未成年 人犯罪实施刑罚, 一向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在未成年人 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 参与审理的法官如何考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 人)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问题一直没有统一的模式。实行”社会调查员制 度”, 为法官考量未成年犯罪

4、嫌疑人( 被告人 )的主观恶性程度 , 对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供了统一的方式方法。因此, 在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审判过程中实行”社会调查员制度”是十分必要 的。 吕新伟 : 从大量的刑事案件中, 我们能够看到有许多平时表现相当不 错的人由于某种突发外界因素而犯罪, 但从其平常的良好表现能够确定主 观恶性并不深 , 这种情况在量刑时考虑社会评价是必要的。社会调查员制 度对于教育挽救青少年是有益的, 这种情况的出现与西方的陪审团从社会 公众角度对当事人评价有近似之处, 但陪审团定性不定量, 而调查员制度 只对定量有参考作用。在肯定调查员制度有其积极作用的同时,

5、也要注意 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 社会调查员在开展调查工 作中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问: 如何理解调查员出庭时的法律身份? 马辕进 : 从最高法院的规定来看, 调查员是接受法院的委托, 从事一 项特定的任务 , 应当对法院负责 , 保证其所提供的调查材料是全面、真实 的。社会调查员不应作为一个旁听者, 她应该是一个诉讼参与者。社会调 查员不应当坐在公诉席的这个位置, 因为调查员的职能不是代表国家来追 究犯罪的 , 她只是提供一个背景式的材料, 我认为法庭应当单独为社会调 查员留一个位置, 这个位置应当

6、与证人席并排。 吕新伟 : 我认为刑事诉讼是一种等腰三角形关系, 控方与辩方居于等 腰对角 , 法院居于顶角居中独立裁判。而社会调查员在刑事案件中没有独 立的法庭地位。社会调查员要出庭只能依从于控方或者辩护方, 作为控方 证人或者辩方证人出席法庭, 具体调查报告结论交由控方或辩方向法庭提 出。 问: 如何理解调查报告的证据效力?是否能够理解为是一种新类型的 证据形式 ? 黄荣昌 : 社会调查报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产生, 而且作为人民法 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准备工作之一, 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 证据规定 , 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从形式上来讲, 因其来源于人民法院 的委托 , 与刑事

7、诉讼法第42 条规定的”鉴定结论”相似; 社会调查报告作 为一种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 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文字材料, 就其性质而言 , 能够认为是一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当然这种”证人证言”与刑事诉讼法第42 条规定的证人证言还是有所区别的, 但如果社会调查员的报告在法庭上接 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 并经过查实以后, 也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 吕新伟 : 我们一般所说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就是指证据与案情存在 的客观联系的程度。 对于调查员作出的在法庭上宣读的调查报告严格来看, 不能称

8、之为刑事证据。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 活学习表现 , 对刑事案情本身没有证明意义。因此我认为当前不能把调查 报告作为刑事证据来对待, 而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 的一种参考。特别要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 调查报告是作为在量刑时的参 考, 前提是在认定未成年人有罪的情况之下, 但刑事诉讼的结果往往不能 排除无罪情况的出现, 如果认定无罪 , 那么调查报告与案件本身没有相关 性不能成为刑事证据的特征更加显著起来。 王国华 : 社会调查员制度是一个新生事物, 是中国法制建设进步的表 现。可是它不应有悖于现有的刑法原则。调查员的调查材料既不是用以证 明犯罪事实 , 也

9、不是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 仅是案外的一些 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因此, 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也不是新类型的证据形 式。 问: 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成为法院判决的必须考虑的依据?实行这一举 措会不会影响法院独立审判?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黄荣昌 : 中国刑法第 61条规定: ”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 应当 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 关规定判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 或轻 重) 、 直接影响到行为人( 被告人 )刑事处罚的轻重 , 如果社会危害性大, 那么相应地处罚就重, 如

10、果社会危害性小, 那么处罚也就轻些。如果社会 调查员的调查报告中, 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方面有 充分的、 实事求是的说明 , 那么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被告人决定刑罚的时 候, 就会充分考虑社会调查报告中所反映的有关事实, 如未成年被告人平 时的表现 , 老师及领导的评价等等。如果平时一贯表现很好, 她人对其评 价很高 , 就能够说明她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程度小 , 如果这些情况被 法院加以认定 , 就可能对她的量刑产生直接的影响。从这种意义上来说, 社会调查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就成为量刑的一种依据, 但它并不是惟一的依 据。因此 , 社会调查报告对人民法院判决的影响是有限的, 它

11、不会影响人 民法院独立审判。 王国华 : 调查报告能够作为定罪量刑特定的参考材料。调查员的调查 材料大都是真实的、可信的 , 它应是合议庭定罪量刑的特定参考材料, 也 必然对法院判决产生直接影响, 但不会影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 它会使人 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更具有客观性和亲和力。 问: 调查报告是否会造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害人的不满?如 何保证调查报告的公正性?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张玉伟 :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受害人可能会对社会调查制度 持有异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或重或轻的伤 害, 从其心理上讲当然希望

12、法院能够为其讨回公道, 重惩被告 , 这一因素 会影响其对调查报告的认识。 马辕进 : 作为公正性的保证, 至少应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首先, 这个 调查报告应当是调查人员独立制作出来的, 而不应当受到社会上方方面面 的干涉 ; 其二, 该调查报告应具有科学性、规范化的特点 , 要做到广泛、 全面 , 同时, 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 应当针对未成年人所犯罪的情况, 有 重点的进行深入的调查, 只有把握好广泛与深入相结合, 才能做到有的放 矢。规范化就是要求在制作调查报告过程中对收集的证据材料、或者说相 关素材 , 应当按照刑事证据搜集的要求来进行; 第三, 这种报告应该是比 较便捷地接受控、辩双方

13、质询的。 这种质询应当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 控、 辩双方能够查阅、摘抄、复制该报告的全部或部分。 问: 社会调查员的工作应该由哪些部门监督?如何防范虚假报告? 王国华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精 神, 所谓社会调查员 , 不是一个职务 , 是临时性的专项工作人员。凡18 岁以上的公民都能够担任。人民法院、控诉机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 监护人及其辩护人都能够自己进行社会调查或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派员 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书面材料, 应是文责自负 , 即由调查单位或受 委托的有关社会团体组织负责。为了保障其调查材料的真实性, 调查材料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

14、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应由调查单位盖章, 调查员签字。合议庭可将调查材料抄送未成年犯罪嫌 疑人所在学校或其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 由她们进行监督。 吕新伟 : 总体上来说 , 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工作应该由聘任单位负 责。首先 , 社会调查员应定期向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报告工作, 对于调查员 有违反职业道德的不良行为, 上述机构有权依职权取消其调查员身份。再 有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有权对社会调查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对调查员出具的 调查报告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提问, 在被告人或其监护人及被告人的辩 护人对调查报告的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 法院有权要求社会调查员作出 相应的解释。另外, 社会调

15、查员在深入到社区和学校时, 其行为还应接受 社会公众的监督。 在防范虚假报告方面, 应当采取以下六项措施: 第一, 社会调查员主 体要合格 , 要聘请思想道德优秀品德高尚、有一定法律知识、有一定社 会影响而且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的人士来担任, 要保证社会调查员有能 够公证、 公平地去进行调查工作的能力。第二 , 设立调查员回避制度, 调 查员与未成年刑事案件被告人有利害关系时则应当回避, 以免影响调查报 告的真实性。第三, 制定一套比较完整的调查程序, 指导规范社会调查员 的调查行为。第四, 政府青少年保护部门对调查员的行为要加强监督。第 五、 调查报告要经过法庭严格质证, 如果在庭审中被告人

16、对调查报告发生 较大争议时 , 法庭在没有新的证据提出之前, 不宜将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参 考。第六 , 要建立一套制裁措施。一方面对于调查员故意提供虚假调查报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告的行为要给予相应的惩罚, 另一方面对于故意向调查员提供歪曲事实的 人也要进行相应制裁。 马辕进 : 最直接的监督应当是人民法院, 作为委托方来讲 , 对受托方 的监督应当说是最直接、便捷的 , 其次应当是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这种 监督的机制 , 源与法律的规定及自然延伸。调查报告存在虚假是可能的, 在刑事诉讼中 , 应当充分发挥法院、检察院、律师这三方对调查报告的 监督、 制约 , 不能把调查报告仅仅当作是法院的”专利”, 其它各方无权 过问 , 发现问题 , 不说白不说 , 说了也白说 , 这样就会造成司法专断。 文章来源 : 中顾法律网 ( 免费法律咨询 , 就上中顾法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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