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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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三章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四章 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第五章 创新金融服务第六章 加强产权保护第七章 依法合规经营第八章 规范监管执法第九章 纠纷解决机制第十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宗旨】为了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

2、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为导向,持续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工作。第四条【工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深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营商环境改革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驻深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各自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鼓励各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探索创新性、差异化的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对探索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五条【考核督察】市、区

3、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考核督察制度,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部门和单位给予表扬和激励,对不作为、乱作为延误工作的严肃问责。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完善营商环境考核标准和机制,通过专项督察、日常督导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六条【统一平台】市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服务平台,统筹协调市、区、街道各级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公共服务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服务,及时发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强化政府与市场主体常态化沟通联系,畅通诉求反映渠道,依法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市场主体服务平台举报、投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按照

4、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的原则,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第七条【社会氛围】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宣传解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形成全社会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文明和谐、重商护商的社会氛围。第八条【企业家日】每年11月1日为深圳“企业家日”。支持开展企业家日宣传活动,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氛围

5、。第二章 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九条【市场准入】实施国家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各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第十条【平等待遇】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平等待遇,对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市场主体应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技术转化等项目,应当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在标准制定、复审过程中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及时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职称评定、奖项申报、福利保障等规定。政府合同不得订立显

6、失公平条款,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平等,不得规定单方面的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公平竞争】废除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不得制定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用事业服务等政策措施。依法保障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和隐形壁垒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违规设立各类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市场主体,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等门槛。第十二条【信用承诺】建立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7、。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各类事项时,市场主体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良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当先行受理。信用承诺应当载明违反承诺的惩戒措施,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承诺的市场主体根据书面承诺的约定实施惩戒。第十三条【信用异议】建立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当立即予以更正或撤销,并消除不良影响。因错误认定失信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

8、良影响。依法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严格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第十四条【信用修复】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推进信用修复分类有序进行。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信用承诺、信用整改、信用报告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相关部门应当公布其信用修复结果,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终止实施信用惩戒。第十五条【信用惩戒】行政机关对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惩戒措施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与其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建立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除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外,本市行政机关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

9、规定对市场主体进行失信联合惩戒的措施。第十六条【减税降费】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系列减税降费政策,积极探索与建设先行示范区相适应的减税降费优惠,切实减轻市场主体的税费负担。第十七条【规范收费】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收费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不得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收费目录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业协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供水、供电、供气、电讯、邮政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减少定价之外的收费环节,取消申请费、手续费等违规收费,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且价格合理的公用事业服务。第十八条【调控租金】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产业用房租赁管

10、理服务体系,通过加大供应、强化监管,稳定市场预期,促进产业用房租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业用房租赁市场管理,建立产业用房租赁行为负面清单,禁止囤积厂房、擅自提高公摊面积比例、签订阴阳合同、编造宣传虚假租赁信息和恶意哄抬租金等扰乱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的行为,规范厂房、写字楼等产业用房分租、转租行为,推行全市统一的产业用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行产业用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制度。第十九条【规范中介】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不得强行要求市场主体通过中介机构代办商事登记、行政审批、产业补贴、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用事业服务等事项,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规范中介机构

11、代办行为,中介机构不得利用政府影响招揽业务,不得违规收取高额中介费。实施统一的评估认定管理,政府部门对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认证结果应当互通互认,不得要求重复评估。第三章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二十条【行政审批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外,本市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审批事项,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公共利益的事项除外。任何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方式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不得采取行政审批方式进行管理。对涉及市场主体的审批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

12、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等管理办法,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第二十一条【行政审批实施】编制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以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制作办理流程图,规范办理程序、审批范围、审批条件、有效期限等办事指南。第二十二条【行政审批条件】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不得增设审批条件和审批环节,不得将法定审批依据之外的其他非强制性标准作为行政审批的条件和依据。第二十三条【证明事项】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证明事项全部取消,本市规章、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13、。但应市场主体需求,为提供便利而开具的证明材料除外。可以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网络共享核验、政府部门内部核查获取的证明材料,以及可以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证明材料,不得再要求重复提供。第二十四条【告知承诺】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后仍未满足条件的,应当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具体事项和承诺书样式,由审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14、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开办企业】市场主体申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等实行同步申请,并联办理,开办企业环节整合为一个环节。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应当设置开办企业专区或者专窗,推行开办企业一站式办理;对开办企业申请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可以即时办结的,应当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第二十六条【企业注销】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平台,实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并联办理社保、税务、商务、海关等企业注销业务。商事主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过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实行除名和强制注销制度,对

15、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除名或者作出强制注销决定。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审批】精简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依法取消施工图审查和部分审批前置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联合验收制度,逐步压缩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办理时限,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第四章 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第二十八条【政策制定】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听取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家的意见,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等载体公开

16、征求社会意见。制定机关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第二十九条【政策发布】建立涉及市场主体政策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出台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应当按规定统一发布,同时通过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服务平台、网上政务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载体公开发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实施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基于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结合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为市场主体执行新政策预留适应调整时间。行政机关应当对制定或实施的涉及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及时跟进解读,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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