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教育督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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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督导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督导工作有效实施,推动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工作内容】在自治区内对普通教育、特殊教育、民族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规定。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落实教育方针、政策等履行教育职责的监督、指导;(二)县级以

2、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指导;(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开展评估、监测。第三条【基本原则】实施教育督导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教育规律,聚焦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全面发展,坚持督政与督学并举,监督与指导并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第四条【管理机构】自治区各级政府采取分级教育督导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管理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教育督导委

3、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履行应尽的督导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统称教育督导机构。第五条【经费及人员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并根据本行政区域教育规模和教育督导工作需求,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第二章督学及其管理第六条【督学的内涵及种类】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与兼职督学享有同等职权,履行同等职责。第七条【专职督学的任命】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第八条【兼职督学的聘任】兼职督学由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按以下程序聘任:(一)推荐:相关单位按要求向聘任单位推荐参聘人员;(二)审核:聘任单位对参聘人员进行审查、遴选;(三)公示:聘任单位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四)公布:聘任单位向督学颁发聘书和督学证,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分类聘用专门从事政府督导工作和专门从事学校督导工作的督学。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续聘,到期未续聘的自动解聘,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第九条【督学的配备及储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自治区督学按照与

5、旗县(市、区)和直属高校数2: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督学原则上按1:8的比例配备。各盟市、旗县(市、区)督学原则上按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部分学生较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督学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3。兼职督学初聘年龄不超过61周岁,续聘年龄不超过63周岁。督学队伍的平均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并应当配备懂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督学。建立督学后备库,将各学校的督导专家纳入教育督导机构学校督学的后备队伍。第十条【督学的任职条件】督学除符合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应适应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符合下列工作要求:(一)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

6、导工作;(二)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三)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第十一条【督学实施工作的要求】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应当出示由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颁发的督学证,遵守教育督导的有关规定,接受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和社会的监督。第十二条【督学的培训】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组织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定期分类开展督学专业化培训,提高督学队伍专业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督学培训应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可利用互联网等多种技术手段,采取专题讲座、工作研讨、学访交流等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督学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7、:(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三)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开发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四)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五)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六)教育督导实践案例。第十三条【督学的考核】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应进行分类考核,采取个人自评和教育督导部门考核相结合方式对督学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予以解聘。督学考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督导工作完

8、成情况。包括实施督导、督导报告、督促整改、任务完成和工作总结等情况;(二)参加培训情况。包括参加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等情况;(三)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情况。第十四条【督学的退出机制】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规定取消任命或解聘:(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督学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须书面申请辞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应于30日内批准并向社会

9、公布。第十五条【督学的回避】督学在参加教育督导活动时实行回避制度,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人与被督导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二)本人与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督导的。回避可由督学本人或者被督导单位提出申请,由教育督导机构批准;也可由教育督导机构直接决定。第三章督导实施第十六条【实施督政的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法律法规情况;(二)部署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教育决策情况;(三)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情况;(四)统筹推进教育公平、区域义务

10、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教育现代化和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五)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扶持情况;(六)办学标准的执行情况;(七)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办学条件的保障与改善情况;(八)校长队伍建设、教师编制及待遇保障情况;(九)重大教育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十)协调推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的情况;(十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等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十二)特殊教育发展情况;(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实施督学的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学校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一)依照法律、

11、法规的办学情况;(二)学校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情况;(三)落实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情况;(四)教育教学与教学研究情况;(五)师德师风等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六)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等资源配置、管理与使用情况;(七)学校招生、学籍管理、卫生、食品安全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八)校园安全稳定、师生身心健康与权益保护等情况;(九)教育收费、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十)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教育评估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监测制度,完善评估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监测。教育督导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12、委托第三方评估监测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的工作机制。第十九条【教育督导机构的职权】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资料;(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四)对被督导单位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的行为责令改正,提出处理建议;(五)对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行为予以制止;(六)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或者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

13、积极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第二十条【教育督导的方式】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通过实地督导,利用互联网等多种技术手段,以下列方式进行:(一)听取情况汇报;(二)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三)现场调查;(四)参加有关工作会议或者组织、召开座谈会,进行问卷调查、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个别访谈、测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教育督导的工作要求】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应当采取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并注重过程性督导与结果性督导相结合、日常督导与随机督导相结合,不断提高教育督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

14、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教育督导应当制定督导计划,不得妨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第二十二条【对责任区学校的经常性督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若干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的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督学在经常性督导结束后,应当向指派的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如需下达整改通知书的,应当向指派的教育督导机构提出建议,由教育督导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

15、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三条【专项督导或综合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对行业教育教学机构开展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还应当听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专项督导或综合督导的实施程序】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制定督导方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应当提前十五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实施综合督导应当提前六十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二)教育督导机构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的,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督导小组应当对自评报告进行审核;(三)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四)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五)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被督导单位;(六)被督导单位对初步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就有关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七)被督导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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