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市场混淆行为演示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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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市场混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的行为 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案 例,原告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雅马哈株式会社)于1999年3月14日和1999年6月21日,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YAMAHA”和“VISION”商标,1999年7至9月,被告天津港田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田发动机公司)从南方株洲雅马哈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购得发动机端盖出厂铸有“li

2、censed by YAMAHA”字样的NF1E40QMB发动机1111台,用于其生产的GT50TA型摩托车。其中GT50TA型摩托车的前身和后身上贴有“engine licensed by YAMAHA”字样的透明不干胶贴,该字样分上下二行,其中上行的“engine licensed by”字体较小,下行的“YAMAHA”字体相对较大,两者相比较,字号约相差3倍;,在使用说明书中注明的生产企业是天津港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港田集团公司)和港田发动机公司,并附有“天津港田摩托合格证”,上面有“天津港田集团公司成品质量检验合格专用章”。 问题: 被告港田集团有限公司在GT125-6型摩托车油箱上使

3、用的“VISION”标识和其在GT50T-A型摩托车的前身和后身上使用“engine licensed by YAMAHA”字样的透明不干胶贴,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构成,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哪一类?,YAMAHA,VISION,港田公司使用,engine licensed by YAMAHA,被告的辩解,我公司是依据发动机购买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申报目录的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申报目录,因此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GT125-6型摩托车是我公司不知道“VISION”系原告为商标所有人的情况下生产的,只有50辆,销售前已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4、,没有流入市场,未给原告造成损失。我公司生产的GT50T-A型摩托车所采用的发动机,系从原告授权生产的厂家购买,因此车身及发动机上带有“engine licensed by YAMAHA”是合法的,混淆行为,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采用假冒、仿冒或者其他虚假手段,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从而获得交易机会,损害同业竞争者利益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混淆。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行为种类,行为要件,1.该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商场交易活动的经营

5、者。 2、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即前面所述的混淆行为的种类 3、经营者的欺骗性行为已经或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亦即这种欺骗行为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首先我们应该明确一个思路: 混淆行为不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且可能触犯刑法。 下面让我们首先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进行分析,JUNE-ZHENG 作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概念,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是指采用虚假或其他不诚实的手段,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存在四种具体的形态,即: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

6、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在认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时,应当严格把握两个基本的构成条件:一个是商标的 性或者近似性,另一个是使用商标标识的商品是同一类的或者类似的。,JUNE-ZHENG 作品,误区之一:商标完全相同,即认为假冒的商 标与注册商标完完全全相同,包括大小、字体、 排列、组合、颜色,甚至商标标识的制版、印刷、 质地以及使用位置等; 误区之二:商品完全相同,即使用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完完全全相同,如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药皂,他人在消毒皂上使用,则认为二者不

7、是相同商品,再如假 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劣次,一些观点就认为该商品与被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相同; 误区之三:假冒注册商标的同时必须假冒 企业名称,实际上,确实有一些侵权人不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而且同时假冒他人的企业名称,但冒充他人企业名称并非假冒注册商标行 为的构成要件;,行为认定的误区,JUNE-ZHENG 作品,误区之四: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范围理 解不完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不仅包括生产假 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的行为,还包括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 识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 误区之五: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一定构成犯罪,构成商标犯罪的要件除在相同商

8、品上使用 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商标外,还须考虑情节因素,如非法经营额是否特别巨大、行为人是否累犯、所侵犯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等,如果没有 这些情节因素,只需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与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想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即是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 (1)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归属,在有多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照使

9、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2)客观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对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直接使用,也可以是模仿 (3)条件是足以使购买者误认。这里的购买者是指一般的社会公众,判断是否足以引起误认,应当以一般社会公众的知识、经验为标准。,海豚出版社侵犯读者杂志案,读者杂志社,海豚出版社,甘肃省新闻出版局,读者杂志在全国非常畅销。,要求查处,国家外文局所属单位。出版读者精华本,采用读者名称,内容设计、封面的样式和风格也与读者杂志相同。,交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企业名称或姓名,是指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者的名称,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的名称,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的名称,同时也包

10、括了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的名称。 他人若要使用(无论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必须取得合法所有人的书面同意。擅自使用行为不仅是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对市场竞争规则的破坏,构成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要件,第一,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第二,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中,被仿冒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一般都是具有良好信誉或一定的知名度。 第三,此类仿冒行为的目的是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傍名牌,2001年6月,先后28次访问中国的法国著名服装设计师皮尔卡丹先生出席了南京国际服装节。在展厅里,一个高达2米的“意大利皮尔卡丹(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的广告

11、牌赫然而立。卡丹先生摊开双手,一副困惑和吃惊的样子:“我没有这个公司!”,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我国质量标志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企业通过申请,经过国际国内权威认证机构认可,颁发给企业的表示质量已达认证标准的一种标志。 名优标志是一种荣誉性质量标志。,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表现形式,产品未经合法认证机构认证,擅自使用认证标志; 经认证不合格的产品,擅自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被撤销后不及时停止使用认证标

12、志; 违法制造或使用编造的虚假认证标志; 擅自篡改、变造认证标志图案并加以使用,伪造、冒用名优标志的表现形式,未获名优标志的产品,擅自使用名优标志; 产品虽获名优标志,但因质量下降,名优标志被撤销获责令停止使用后仍然继续使用该名优标志; 使用编造的虚假名优标志 在获得低级别名优标志的产品上,擅自使用级别高的名优标志,伪造产地,产地名称是表示某项产品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说明性标志。产地名称对产品质量而言不仅具有象征性意义,还具有区别功能 伪造产地的认定 伪造产地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自己生产或经销的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或其他附着物上,标注虚假产地名称或产地标注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伪造产地

13、的做法有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对产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标示,经营者采取除伪造质量标志以及产地标示以外的其他方法,在商品上对反映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质量产生错误认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商品质量引人误解虚假标示的种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针对第5条所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根据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利用该法第5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对第一、三、四种行为,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2、对第二种行为,第21条第2款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视情节处违法所得2倍以

14、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混淆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该法第20条的规定,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提起侵权诉讼,以便获得赔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法律救济,案件的结局,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YAMAHA”、“VISION”商标应该依法受到保护。被告港田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GT50T-A型摩托车的前身和后身部位上粘贴“engine licensed by YAMAHA”字样,其中特意放大显示YAMAHA字样,显然是企图利用中国消费

15、者不熟悉英文或者疏忽大意,暗示自己的产品与YAMAHA有某种联系。因此,被告港田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被告港田公司未经雅马哈株式会社许可,擅自在自己制造的产品GT125-6型摩托车油箱位置使用相同的“VISION”商标,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港田公司有关邮箱来源的辩解,不影响对该公司侵权行为的认定,演练广场,司考真题: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2007-1-22) A 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 B 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 C 丙商场在其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 D 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答案:B,A项中,甲厂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C项中,丙商场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D项中,丁酒厂的行为不具有欺骗性,因此只是一种正当的宣传手段,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讲授人:于晓蒙,THE END,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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