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资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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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投资管理制度5篇 为加强对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类投资理财行为,促进投资理财行业健康发展,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下面是今天为你了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网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

2、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发展部(以下简称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 第二章 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五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六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 、市场状况分析; 、投资回报率; 、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投资流动性; 、投资占用时间; 、投资管理难度; 、税收优惠条件; 、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 、投资的预期成本; 1

3、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 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公司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第七条 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总部主管领导审核。总部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八条 投资项目的审

4、批权限: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审批;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 应由公司投资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室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

5、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二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之合同,均视无效。 第十二条 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 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阁,报实施单位总

6、经理核准。项目负责人还应与本公司或二级单位签定经济责任合同书,明确责、权、利的划分,并按本公司资金有偿占有制度确定完整的经济指标和合理的利润基数与比例。 第四章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的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 、属于公司全资项目,由总经理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业务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员工责任制、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等。同时认真执行本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资金有偿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主管由公司总部委派,对本公司负责,并接受本公司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上报公司总

7、部。 、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董事会施加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利益如期回收。 第五章 项目的运作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公司分管项目投资的副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本公司采取总量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六条 各项目在完成工商登记及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属公司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统一管理;属二级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司

8、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控制;年度经济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企业管理考评;经营班子的任免;例行或专项审计等。 第十七条 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身份积极参与合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委派的业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最长不超过半年)向公司公司递交被投资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年度应随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因故无委派人员的,由公司投资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全资及控

9、股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企业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业(未列入合并会计报表部分)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公司投资部。 第十九条 对于贸易及证券投资项目则采用专门的投资程序和保障、监控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第六章 项目的变更与结束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 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总部审批核准。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总部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

10、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违者,所造成之后果,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报告公司公司。属全资及控股项目,由公司企管部负责汇总,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属持股或合作项目由投资部负责汇总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如有待决问题,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 _清洁,不得久拖推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于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本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和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监督

11、管理,规范各类投资理财行为,促进投资理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公司法、中华人民 _合同法、 _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参照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制度,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投资理财类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投资理财业务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业务是指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融资咨询、投资顾问、资金中介等行为。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投资理财类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制企业。 第四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

12、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第五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由各级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市政府成立市投资理财类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级联席会议),负责投资理财类公司的政策制订和督导检查工作;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等

13、部门为成员单位;市金融办为牵头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调度。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级联席会议),负责本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建立行业自律组织,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督促会员单位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依法合规经营,并自觉接受市级联席会议的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设立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 _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资本。 (三)主要负责人应具备金融、信贷、担保、投资或理财从业经历。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第十一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的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其实收资本金必须为货币资金,并且一次性缴付。 第十二条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三)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 (四)入股资金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法人股东持股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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