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的形态教学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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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形态,第一节 犯罪既遂,一、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已经完全具备了构成某种犯罪所需的全部要件的形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犯罪既遂并非是以出现了犯罪结果或达到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为标准的。我们在判断行为人的犯罪是否达到既遂,是从犯罪构成的要件方面着手分析的。当行为人的行为完全具备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所需的全部要件时,我们即可认定该行为处于犯罪既遂状态。,二、犯罪既遂的类型 1. 结果犯的既遂 此类犯罪是以是否出法定的犯罪结果作为区分既遂与其他故意犯罪形态的标志。在我国刑法中,大多数常见罪名都为结果犯。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等。

2、对于此类犯罪而言,当出现了法定的犯罪结果时,行为人的行为即构成了既遂;而当法定的犯罪结果因种种原因没有出现时,即为犯罪未遂、犯罪预备或犯罪中止。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法定的犯罪结果就是致他人死亡,因此发生了死亡结果即为既遂。盗窃罪的法定的结果是较大数额的财产被侵犯,发生了这一结果即为既遂。 2. 行为犯的既遂,行为付诸实施,其行为即完全符合构成要件。我国列法中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传授犯罪才治罪等罪名都是举动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这些犯罪,就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同时,由于举动犯是一经着手实施犯罪即构成既遂因而其可能存在犯罪未遂状态,但仍然具有犯罪预各与犯罪中止的形态。 4.

3、危险犯的既遂 危险犯是以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足以造成刑法规定的某种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如我国刑法规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有毒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犯罪。这些犯罪中,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造成危险状态,行为人即构成既遂,并还要求这种危险最终造成现实的损害。如行为只要埋没爆炸物并且该爆炸物足以造成危险状态就构成既遂,并还需要该爆炸物发生爆炸而致使特定的多数人受到伤害这一后果的出现,但该爆炸物为失效装置时,因其无法造成危险状态,所以应认定为既遂。,三、既遂犯刑事责任认定 既然犯罪既遂符合的是刑法分则条文中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是符合基本的犯罪构成的形态,而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法

4、定刑法正是为基本的犯罪构成而设置的,因此法定事产上也不是对既遂犯的处罚,我偿按照刑法总则中所规定的一般原则和刑法分则中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追究其刑事责任即可。,第二节 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一种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故意罪的形态。作为犯罪预备状态,行为人的行为只是表现为事先的准备行为,并未真正着手实施犯罪。,(二)犯罪预备的特征 1. 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或创造条件

5、。犯罪的预备行为就是为行为人顺利地实行犯罪行为而创造便利条年,如为了将被害人毒死而准备毒药,为了抢银行而事先到银行进行情况调查等等。由此可见,犯罪预备是与犯决表示然截然不同的。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犯罪恩想的范畴,尚未实施任何行为。而犯罪预备则是已经实施了犯罪的先期准备行为,即已经将犯罪意图以行为的方式予以体现,因此,犯罪表示还能被认定为犯罪,而犯罪预备构成了犯罪,并应受到刑罚惩罚。 2. 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犯罪,即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具体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中所要求的行为,犯罪预备是在行为人进行实行之前即已处于停止状态,如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还未着手实

6、施杀害他人的行为,抢劫罪中行为人尚未对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侵害。,二、犯罪预备的类型 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的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可以分成两大类型: 1. 准备工具的犯罪预备 准备工具,是指准备犯罪工具,即行为人为即将实施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器械物品。这些犯罪工具,既可以是国家禁止个人非法持有的管制物品,如绳索、菜刀、车辆等。只要这些物品是行为人为即将着手实施的犯罪而准备的,就都成了犯罪工具。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重要表现为购买、收集、隐藏、制作、加工犯罪工具等各类行为,有以上行为的,即可构成准备犯罪工具的犯罪预备。 2. 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 创造条件,是指为犯罪而创造各类便利条件,如行为人事先至

7、犯罪现场踩点调查、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学习实行犯罪的手段、在犯罪现场守候、订犯罪计划等等。,三、预备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在对预备犯追究刑事责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预备犯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但由于其并未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实行其危害性一般说未大大轻于既遂犯与未遂犯,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我国刑法对预备犯规定了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从宽处罚方式,这一处罚也轻于对未遂犯的处罚。 2. 在对预备犯定罪量刑时,应同时引用刑法总则第22条以及刑法分则中

8、具体犯罪条款的规定,如故意杀人罪的预备。绝大多数预备犯应当比照既遂犯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一部分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认为是犯罪。但对极少数造成严重危害、情节特别恶劣的预备犯,如部分危害国安全罪的预备犯,也可以不从宽处罚。,3. 在具体对预备犯科处刑罚,决定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时,应当综合考察以下因素:(1)行为人所预备侵害的对象;(2)行为人所预备采取的行为方式、行为手段;(3)行为人的预备程度;(4)预备行为是否造成损害以及损害的大小。,第三节 犯罪未遂,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了意志以外的原因

9、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从以上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故意犯罪形态。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1.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某一犯罪的实行行为,即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形态的非常重要的特征之一,也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制形态相区别的显著标志。那么,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着手实行犯罪呢? 从主观上看,着手实行犯罪说明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已经直接开始支配实行行为并通过行为充分表现出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其实行行为,可以

10、非常明显地表露其犯罪意图,而?是像犯罪预备那样支配,其预备行为的主观意图只是服务于最终的犯罪意图。如行为人企图用毒药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其准备毒药的意图只是服务于行为人的杀人意图面而仅仅只是从这一行为本身并?中以表露犯罪人的真实犯罪意图。但如果行为人将毒药投入被害人的食物中,就说明其犯罪意图已开始直接支配其实行为;因此可以从其行为中窥测出其杀人的犯罪意图。,从客观上看,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而的行为,其行为已经直指这一犯罪侵害的直接客?而不同于只是了犯罪创造便利条年的犯罪预备,例如所谓的途中行为行为人在前往犯罪现场的途中,尾随行为行为人尾随被害人伺机作案,寻找行为,行为人守候在

11、预定地点意图对他人加侵害,等。由于这些行为均非直指其犯罪行为意图侵害的直接客体,而只是为实行犯罪在创造条件,因此不能认为是着手实行犯罪,所以只能是犯罪预备。而当犯罪人挥刀向被害人头上砍去时,无论砍中与否,其行为已经直接指向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由此可以断定其行为已经着手实施。 2. 行为人未得逞 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的规定,犯罪未遂要求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案以后,犯罪未能得逞,而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未能达到既遂状态,即行为未能完全具备构成,因此,结合犯罪既遂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出,犯罪未得逞事实上具有三种表现形式: 对于结果犯而言,其未得逞就是未能将法定的犯罪行为实施完成; 对于危险犯而言其

12、未得逞的形态就是未能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需要注意的是,还要将:“未得逞”简单地与“未达到行为人犯罪目的”二者混同起来。 3. 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而未得逞。在这里,“意志以外的原因 ”包括两方面的含义。首先,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因的出现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例如被害人的反抗、遇到物质障碍、行为人自身缺乏要相应的实施犯罪的能力,行为人错误使用了犯罪工具等。这些情况的发现都是出于行为人的意料的,因而称之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次,“意志以外的原因”不仅仅是从主观上看来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原,而且在客观上也是以阻碍行为人的行为,使其不能达到既遂。例如行为人,在实

13、施抢劫的过程中发现被害人是熟人而停止犯罪,这一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并不是以阻碍行为人完成其犯罪,因此就不能认为这一原因是符合犯罪未遂特征的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未送遂的类型 我国刑法对犯罪未遂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两组不同的类型:实行终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1. 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将其犯罪行为实行完毕或自认为将其行为实行完毕,但由于其意在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未遂形态。如行为人实施投毒药后被被害人察觉而未得逞,即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将其犯罪行为实行审理,如行为人在盗窃

14、过程中被当场擒获。,一般说来,实行终了的未遂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按照罚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前者的处罚相应地要重于后者。 2.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根据行为人的行为能否实行达到既达到既遂为标示,可以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有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的形态。如行为人用刀杀人,将被害人刺成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死亡,但被害人经抢救脱险。行为人的行为完全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其认识错误而未遂,因此属于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犯罪行为事实上无法达到既遂的示遂形成。分为工具可能犯和对象不能犯两种类型

15、。工具不能犯指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使用了不能使其他达到既遂的犯罪工具,,如误用失效的毒药杀人,误用失灵的爆炸装置被告爆炸。对象不能犯是指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犯罪对象事实上不会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而使其成为既遂,或者犯罪对象的某种属性使得犯罪不能既遂。例如误将尸体误认为是活人而实行杀人行为,误将男性认为女性而实施强奸行为,误认为空包中有财物而进行盗窃等。 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看,能犯未遂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不能犯未遂,由些对其的处罚也要重于后者。 三、未遂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地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这一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看出,一般而言相对于既

16、遂犯,未遂犯要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对未遂犯的处罚并非绝对地要轻于对既遂犯的处罚。犯罪的未遂,只是量刑是予以考虑的一个情节。对于极少数危害程度并不小于既遂犯的未遂犯,对其处罚也可以与既遂犯相当。,第四节 犯罪中止,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由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故意犯罪形态。 二、犯罪中止的类型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中止形态具有两种不同的类型,即自动放弃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一)自动放弃的犯罪中止,1. 概念:自动放弃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类型。 2. 特征:自动放弃的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时段性。自动放弃的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这是自动放弃犯罪中止成立前提条件。行为人只有在犯罪过程中才有可能放弃犯罪,而犯罪一但停止,则在客观上已不可能放弃。这里的犯罪过程,既包括犯罪行为的实行阶段,也包括尚未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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