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涉外并购案例看合同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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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从一则涉外并购案例看合同解释原则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邹峻摘要:由于合同约定不明引起争议常有发生,对于有争议的条 款如何解释是关系案件处理结果的决定性因素。本文结合一则由笔 者亲白经办的案例,对合同解释的原则进行分析,以期对实务有所 帮助。关键词:争议条款、合同解释、通常理解、整体解释、目的解 释、习惯解释、诚实信用在一起由笔者代表被告参加的中外合

2、资企业股东之间的关于受 让方违反股权转让合同的承诺和保证条款而出让方主张返还已出让 的股权的案件中,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与担保法关于禁止绝押的规 定相冲突,此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与法官根据合同目的进行解释 得出的结论也完全背道而驰。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适当的合同解 释就是关系案件处理结果的关键。在本案尚在最周人民法院二审期 间,笔者拟通过本文提出笔者的观点,以抛砖引玉,引起讨论。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的两个股东 (分别称为“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在合资公司中,中方股东占 有51%的股权而外方股东占有49%股权。由于合资公司经营业绩 不佳,中方股东愿意以

3、一元人民币的象征性价格出让其全部股权。双方据此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外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人民币一 元,双方并且共同到原审批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审批及 股权过户手续,原中外合资企业正式办更设立成外商独资企业。在合资经营期间,合资公司为解决流动资金问题,曾向银行借 款,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承担担保责任。在股权转 让时,中方股东为摆脱其担保责任,在股权转让合同的“承诺和保证” 部分作了下列规定:2. 3乙方(外方股东)承诺在领取外商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后的 120天内,解除甲方(中方股东)在台资公司向银行的借款所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2. 4乙方承诺,在领取外商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后,将独资

4、公司 中51%的股权(注册资本金的51%),作为乙方解除甲方为原台 资公司向银行借款所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向甲方提供不可 撤销的反担保。该反担保直至甲方所承担的原台资公司向银行借款 所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得到完全解除为止。该股权反担保手续在乙 方领取外商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七日内办理。2. 5如果乙方不能在本合同2.3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完全解除 甲方为原台资公司向银行借款所提供的连带担保责任,则甲方可以 立即不经乙方另行同意而无条件地取得外商独资企业51 %的股权, 且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取得该股权的对价。此外,双方还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3. 1如有一方违反本合同书项下所作之承诺和保证,而

5、使对方 受到的任何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3. 2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书生效后而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违约 方必须向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全额赔偿,并另行支付 违约金500万元人民币。双方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形是,外方股东在领取外商独资企业营 业执照后,未能按合同第2.3条和2.4条的规定通过提供银行可接受的担保或资金来解除中方股东为原合资公司所作的担保,也未办 理股权质押手续。现中方股东要求按照第2.5条的规定无偿取得外商独资企业51%的股权,同时要求按照第3.2条的规定由外方承担 违约金500万元人民币。二、几种观点中方股东提出要求无偿取得外商独资企业 51%的股权,其理由 是双方在合

6、同中对此进行的专门的约定。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 意思白治原则,判决归还该股权。且外方股东不履行其承诺和保证 义务的行为的实质是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因此要求外方股东根 据合同第3.2条的规定承担500万元违约金。笔者认为,虽然合同第2.5条约定了中方股东可以无偿取得外 商独资企业51%股权,但结合第2.4条的内容,这是一项对质物所 有权转移进行约定的条款,该约定违反了担保法第66条即“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 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因此该约定无效。法院不应当依 据一个无效条款作出判决。此外,合同对于违约责任是有不同的约 定的。在本案中,外方股东违反的是合同书项下所作之承诺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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