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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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附件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英文名称:HubeiZhushanRuralCo

2、mmercialBankCompanyLimited英文简称:ZhushanRuralCommercialBank法定地址: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5号邮政编码:442200第三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辖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以发起人方式设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经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本行股东按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

3、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本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监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实行扁平化模式管理;根据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本行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内部管理机构。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本行对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本行对分支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外事务等统一管理。第六条本章程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于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

4、日起生效。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第七条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并接受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省政府授权内的行业管理。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八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现代银行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的,为本地区“三农”和城乡居民、个体工

5、商户、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时,促进自身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第九条本行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方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坚持服务“三农”、质量第一、稳健发展的经营方向,遵守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发挥自身优势,增强发展后劲,打造服务品牌。第十条本行经营管理应当符合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行业规定。在日常经营中应确保满足下列监管部门核心监管指标要求:(一)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

6、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三)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关联企业在计算比例时合并计算)。(四)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五)拨备覆盖率逐年有较大提高,达到并始终保持在150%以上。(六)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七)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并逐年降低至3%以下。(八)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份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份总额的20%。(九)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份总额的10%。(十)支农贷款在贷款余额及新增额中的比例不得低于70%。第十一条根据竹山

7、县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由股东大会确定本行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农业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70%),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二条本行的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十三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注册资本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一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义务。第十四条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8、: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20%,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份总额的10%。发起人应当符合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第3号令)规定的条件,发起人拟持有本行股份总额5%以上需事前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五条本行共有股份10000万股,构成如下:自然人股4100万股,占股份总额的41%,其中:本行职工股1104万股,占股份总额的11.04%;法人股5900万股,占股份总额的59%。本行14家企业法人股东名单如下表:序号发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持股数量(万股

9、)持股比例(%)1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吕正明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59号1000102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玉福十堰市人民中路35号1000103竹山翠园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毛光成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37号50054竹山县叶氏超市有限公司叶崇林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58号50055竹山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肖东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38号50056竹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黄凤娥竹山县城关镇辕门街15号50057湖北圣水茶场有限责任公司陈敦桥竹山县得胜镇圣水寺50058襄樊兴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朝辉襄樊市襄城南街陈侯巷22号30039十堰启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林十堰市人民中路106号2

10、00210竹山县华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谭孝国竹山县城关镇桥东村四组200211竹山县可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方可竹山县宝丰镇工业园区200212竹山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扬明竹山县城关镇临江公寓200213竹山县明宏塑料编织有限公司蔡明宏竹山县宝丰镇工业园区200214竹山县山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卢进竹山县柳林乡三河村1001合计590059本行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名单如下表: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1解复玉420323196610232818湖北省竹山县秦古镇高桥村1组36号20022魏阶陟42030320710293451十堰市茅箭区江苏路8号4栋1单元1101号1

11、601.63曾祥奇422624197010160012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6号1601.64李著海422624196905192010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居委会1组10015邵华420323197209232015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垭子街村2组10016陈志连33071919691209097X浙江省兰溪市灵洞西山寺6号10017潜志成330719196808120972浙江省兰溪市灵洞乡西山寺村捞刀坑24号10018杨春秀422624197012203127竹山县竹坪乡居委会660.669余浩420323199308210056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33号500.510谭周明420323196608

12、057213竹山县广厦小区综合楼5楼500.511冯明奎420323197903197256竹山县柳林乡天台村一组500.512刘美树422624196803192810竹山县秦古镇马家村1组15号500.5合计118611.86第十六条本行股份中,除原竹山县联社社员将其经清产核资和评估量化后的股金,按照自愿原则和本行股本结构的规定优先认购外,其余由发起人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第十七条本行或本行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赠予、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本行股份提供任何资助。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要求退股,但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可以由本行回购的除外。第十八条本

13、行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变更注册资本。第十九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派送股利;(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增发新股;(五)吸收合并其他金融机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第二十条本行发行新股,应由董事会提议,并由股东大会按本章程规定对以下事项做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14、第二十一条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本行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行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发布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本行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第二十二条本行原则上不得收购本行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收购本行的股份:(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它公司合并;(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四)法律规定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本行因前款第(一)、(二)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本行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属于第(二)、(三)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股东依据第一款第(三)项要求本行回购其股份的,股份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本行上一年度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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