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招标采购中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及对策建议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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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招标采购中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及对策建议探讨xx有限公司作为国有控股燃气企业,自xx年公司整体合资以来,xx物资等采购大部分按港方提供的采购目录进行,不合法不合理不规范。自xx年以来,在城投集团纪委领导下,xx党委对招标管理制度进行了四次重大修订,规范公开招标,港方采购目录内的供方和目录外的供方平等参加公开招标,同时xx纪委加大招标监督执纪力度,使得招标采购违法违规问题数量大幅下降,港方联合采购得到100%整改,降低采购成本xx余万元,招标代理服务得到有效治理,专业化招标组织体系、招标投标运行保障体系、合格供方体系初步建立。现结合xx招标采购监督执纪的实践,对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监督执纪进行探

2、索。一、国有企业招标采购中存在的廉政风险点xx年以来,通过对xx招标采购中存在的廉政风险点的分析,我们归纳了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这些廉政风险点在国有企业中都普遍存在:(一)缺乏规范的招标组织主体。国有企业存在自行监管招标的问题。根据招投标法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除使用财政资金或世行等机构贷款的外,国有企业通常会对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指定或者进行内部的自行招标,并没有在政府主导的招标市场中进行。(二)缺乏健全的机构设置和专业技术力量。国有企业在招标机构的组织形式上,通常投资额较小的项目,公

3、司内部组织招标,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委托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普遍存在专业技术力量配备不足,没有成立相互监督和制约的机构体系,实施统一调控管理。权力干预、机制制度的廉政风险容易造成有的职能部门集项目管理、组织、采购、评标、验收于一身,违背了“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非常容易滋生控标、串标等腐败行为。编制的招标文件不严谨,内容不全,评委容易被公关。简化资格预审过程,评标时间仓促。(三)缺乏完善的招标采购运作机制。一是招标采购计划性不强。国有企业各类招标采购往往是上半年采购迟缓,下半年突击采购,致使招标采购管理部门不能有效地、及时地对招标采购工作做出科学合理的安排。二是企业采购工作操作不规范。由于

4、缺乏招标采购运作规范和流程,采购方案不论证、不进行市场调研询价、随意修改技术参数和商务条款、设置限制性参数和条款、验收马虎走过场等不规范操作极易出现。三是规避招标采购,钻采购制度的漏洞。为了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把本来一次性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等项目,化整为零,分多次采购,以避开公开招标采购。实在无法避开而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时,千方百计地指定特定的招标代理公司,与招标代理公司一起设定各种限制条款,以达到控标的目的。在协议采购时,不是在协议供应商的名单范围内货比三家、询价采购,而是指定协议供应商,然后虚假询价采购。(四)缺乏有效的全程监管机制。国有企业招标采购工作的相关流程走到监察(审计)部门时

5、,招标采购工作往往已经开始或已进行到评标环节了,此时监督的介入往往流于形式。招标采购的前期项目立项、方案论证、价格审计、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制作、单位代理人的确定等重要环节,由于人员少、缺乏专业性知识等原因,所以监督不够,甚至没有监督。对评标确定中标人后的诸多事项,如合同与投标文件的一致性、中标后双方合同履行是否存在偏差、验收是否到位、转款是否规范、是否按承诺进行售后服务等问题也是缺乏有效的跟踪监管,甚至没有监管,导致招标采购操作执行不规范的情形难以遏制。(五)缺乏关键环节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招标采购监督防控的对象多、环节多、难点多。重点监督防控 6 个对象:分别是决策人、使用部门、采购

6、执行部门、供应商、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重点监督防控 10 个环节:采购方案调研论证和制订、确定采购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制作采购文件、授权单位代理人、评标过程、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售后服务等环节。如果是公司内部评审采购,还要重点监督防控采购信息发布、组织形式、评标人员构成、专家抽取、结果公示等环节。4个难点困扰着监督防控工作:如何防止招标文件的倾向性?如何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如何确定采购价格?如何监督合同的履约与验收?二、国有企业招标采购廉政风险的主要防控对策专业化招标组织体系建立后,还需要有完善的招标投标运行保障体系才能真正发挥其效力,建立招投标保障运行体系应做到以下几点:(

7、一)规范招标投标管理。一是规范采购项目的计划申报与核准、审批程序。二是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程序。国有企业的招标管理,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可以按照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的划分,编制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采购招标文件范本,对通用条款部分予以规范,对商务技术等专用条款,在倾向性、排斥性条款方面予以限制,实现招标文件模板化。三是规范招标信息发布。公开透明是促进公平竞争的前提条件。xx对于所有招标的项目,除在国家指定的网络、媒体向社会公布招标信息外,同时在公司网站、OA系统发布招标信息。四是精细化招标评审管理。根据工作实践,招标评审控制要点有以下几点:严格执行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制度,同时,加强抽取专家

8、过程的监督和保密管理;为保证独立评审,可通过评标准备会宣贯评标过程的规范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的评标要点说明,评标前评委做出书面承诺;评标场所应尽量满足独立评审条件,如专家间评审空间的隔离,评标场所与外部通讯的屏蔽功能等。(二)规范招标投标组织过程风险控制。招标投标程序的规范性,首先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范;其次,要掌握招标投标程序中的关键风险点,并予以预防性控制。通过招标实践,招标投标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来自招标文件的风险;二是来自投标人的风险;三是评标过程中的风险,评标过程存在的风险较大,如专家素质风险,专家、评审保密风险,非独立评审带来的风险等。(三)规范招标监督管理体系。一是建

9、立纵向内部监督机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总公司招标采购中心、子公司招标采购部门之间形成自查互查监督机制。二是建立横向内部监查机制:利用审计机构、监察机构、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制定招标组织实施过程事中监督检查和事后监督检查管理措施,保证监督机制的持续有效。三是接受外部投诉和质疑,对投标人和其他当事人的质疑和投诉按照法律程序和相关管理规定予以接纳和处置。四是坚持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监督制度,预防不规范行为带来的风险。(四)规范招标效果后评价制度。对完成的招标项目,应做质量和效果跟踪与评价,一是对招标投标过程的评价:二是对中标人信誉进行跟踪评价;三是对招标结果执行情况和招标效果进行调查。评价招标采购标

10、的物与项目需求之间的偏离情况,分析偏离原因,对招标效果做出评价总结,指导下一步招标投标工作的开展。三、招标采购工作监督体系构建中应注意的问题打破招标采购中的利益关系,减少违规违纪行为,需要各部门协作,协调事前、事中与事后阶段性监督,全程监督与重点环节监督。业务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纪检监察部门回归主业行使再监督职能,共同聚焦招标采购工作重点领域和关键问题,紧盯招标采购业务分管领导、重点环节、干部和操作人员,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一)业务主管部门业务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再监督相结合。国有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应肩负起本领域的招标采购监督职责,运用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对其职权范围内招标采购事项

11、进行监督,防止缺位。落实中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后,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职能由监督“事”向监督“人”转变。在招标采购中,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紧盯党员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强化纪律约束和执纪监督,定位再监督职责,把重心放在对招标采购中违规违纪问题的惩处上来。(二)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者相互衔接,业务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避免割裂三阶段工作,发挥整体优势,增强监督实效,对招标前、招标中、招标后全流程进行监督。招标全流程监督涵盖合规性监督、廉洁性监督、整改建议三个方面。合规性监督主要监督采购过程,包括招标文件制定的合法性,标底编制的保密性,开标、评标、定标程序的合法

12、性以及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情况进行监督。廉洁性监督,主要看监督采购过程的参与是否遵纪守法,同时负责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信访投诉。整改建议是对发现的行为缺陷或管理漏洞,提出整改的意见建议,督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范业务流程。(三)纪检监察与内部审计相结合。纪检监察与审计部门工作各有侧重、方法有所区别,但工作目标一致,都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管理责任,促进企业规范管理,二者应当密切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在监督工作上取得实效。一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工程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获取被审计单位大量的综合性信息,当中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管理漏洞为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提供可靠依据。纪检监

13、察部门通过外部移交、群众信访、专项检查、巡视等渠道获得违纪违规线索,成为审计重点的确定依据。二是实现人员专业互补、共同监督形成合力。纪检监察与内部审计人员专业各有所长,纪检监察人员具有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在谈话、证据收集、线索梳理方面有熟练的技巧和丰富经验,内部审计人员在财务分析、账务检查、工程造价等方面有专业的技术和经验。纪检监察部门可抽调审计人员共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发挥团队优势。(四)招标采购工作执纪审查和负面事项积分纠错相结合。一是执纪审查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为主。执纪审查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为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保证执纪审查与招标业务彼此客观独立,防止招标人偏袒拖延导致违规违纪问题不能有效解决。二是招标采购执纪要针对不同情节作出不同处置。对于违反党规党纪、工作制度,特别是涉及腐败问题、利益输送、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严肃执纪并有效问责,维护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对于工作中出现的不涉及腐败、不触犯党规党纪的工作偏差、失误,不能将行为性质人为拔高,上升到违反党规政纪层面上来。四是业务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建立起负面事项积分纠错制度,对日常监督、专项检查、执纪审查中发现的负面事项行为进行积分,达到一定分数的领导干部或从业人员,采用谈话、内部通报、批评教育等非惩戒性措施,及早提醒,防止小错变成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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