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工程价款精细化管理理论与实务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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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过程工程价款精细化管理 理论与实务,教授 国家教学名师,目 录,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预付款支付与扣回问题研究,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计量与进度款支付问题研究,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变更及签证问题研究,五、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索赔问题研究,四、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价款调整问题研究,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预付款 支付与扣回问题研究,一,施工阶段工程价款的构成,工程预付款概念,依据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7.2.1条: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

2、合同工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应注意: 1、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实现约定,并在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2、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预付款保函,否则发包人可不支付预付款,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预付款的基本内容,工程预付款的原则,预付款保函,实践中,发包人为了规避物价上涨引起的物价调整风险,通常会多付给承包商预付款以购置材料、施工设备等。同时,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作为对发包方预付款安全的一种保障措施,其本质体现为发包方对承包方违约风险的转移。预

3、估款保函涉及发包方、担保银行以及承包方三方的利益。,1预付款的基本内容,通过承包方提供的预付款保函,当承包方不履行其责任或拒绝退还预付款时,发包方可向银行索要赔偿。为了保证这一目的的顺利实现,承包方提供的预付款保函金额一般应与发包方支付的工程预付款的金额相等,但也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协商约定。,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承包人在收到预付款前是否需要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形式、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担保金额是否允许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等内容。一般,预付款保函金额始终保持与预付款等额,即随着承包人对预付款的偿还逐渐递减保函金额。,预付款保函,工程预付款

4、的支(收)程序,关键点,关键点,1预付款的基本内容,7,不同文件对预付款支付与扣回的规定,2预付款的相关规定,8,不同文件对预付款支付与扣回的规定,9,3.预付款的关键控制内容,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24条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07版标准施工招标条件第17.2.1和17.2.3款中也规定: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中也规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应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通

5、过以上法规和合同范本的对比可见,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应针对工程预付款约定的关键内容为预付款的支付时限、工程预付款的数额和预付款的扣回这三个主要内容。,在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重点协商工程预付款的关键控制内容。,10,3.预付款的关键控制内容,预付款的支付时限,针对预付款的支付时限在08清单规范条文说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都给出了较明确的规定,具体规定内容见表。,通过以上法规和合同范本的对比可知,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可大体规定为: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承发包双方应在签订的合同条款中

6、协商约定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限,但基本上应满足以上的期限要求。,表 对工程预付款支付时间的规定情况,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应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的重要内容之一。,11,3.预付款的关键控制内容,预付款的支付数额,在实际工作中,预付款的数额,要根据各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主材比重等不同条件而定。一般来说,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高的项目,预付款的数额也要相应提高。例如,工业项目中钢结构和管道安装占比重较大的工程,其主要材料所占比重比一般安装工程要高,因而预付款数额也要相应提高。工期短的工程比工期长的工程预付款要高;材料由承包人自行购置的比由发包人供应的预付款要高;只包工不包

7、料的工程项目,则可以不预付工程款。 预付款的支付数额对承包方正常的资金周转,保证工程施工顺利开展起到重要作用。不合适的预付款数额会导致承包方周转资金不足,影响施工的正常进度。,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一)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08清单规范条文解释4.5.1(1)规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

8、,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宜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或金额)。,12,按合同中约定的数额,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点,工期长短、市场行情、供求规律等因素,招标时在合同条件中约定工程预付款的百分比,按此百分比计算工程预付款数额。,1,影响因素法,2,将影响工程预付款数额的每个因素作为参数,按其影响关系,进行工程预付款数额的计算,计算公式为:A=(BK/T)t。 其中A:工程预付款数额;B:年度建筑安装工作量; K:材料比例,即主要材料和构件费占年度建筑安装工作量的比例; T:计划工期; t:

9、材料储备时间,可根据材料储备定额或当地材料供应情况确定。,预付款数额的计算方法,3.预付款的关键控制内容,13,(1)累计工作量法 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与工程预付款数额扣起,从每次中间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及构件比重抵扣工程价款,至竣工之前全部扣清。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条文说明中建议:工程预付款起扣点的公式可以采用下述公式;,式中: T起扣点,即预付备料款开始扣回的累计完成工作量金额; M预付备料款数额; N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 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或建安工作量价值)。,预付款数额的计算方法,3.预付款的关键控制内容,(2)工作量百分比法 在承包方完成金额累计

10、达到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后(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条文说明中建议该比例为10%),由承包方开始向发包方还款,发包方从每次应付给承包方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方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一定时间内(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条文说明中建议该时间为3个月 )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按逐次分摊的办法扣回。 根据定义,及建筑安装工程累计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量T,占年度建筑安装工作量的百分比达到起扣点的百分比时,开始扣还工程预付款,设其为R,则有:,将累计工作量法起扣点T的计算公式带入得:,预付款数额的计算方法,3.预付款的关键控制内容,15,在未完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量等于预收预付款时,用全部未完工

11、程价款一次抵扣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停止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 停止收取价款的起扣点(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计算公式为:,式中 :停止收取价款的起扣点(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 P: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量; K%:扣留工程价款比例,一般取5%10%,其目的是为了加快收尾工程的进度。,预付款的扣回方法及数额的确定,3.预付款的关键控制内容,一次扣还法,1,自起扣点开始,在每次工程价款结算中扣回工程预付款。抵扣的数量应等于本次工程价款中材料和构件费的数量,即工程价款的数额和材料比的乘积。 第一次扣还工程预付款额的计算 式中 :第一次扣还工程预付款数额; :累计完成的建筑安装工作量之和。 第二次及以后各次扣还

12、工程预付款数额: 式中 :第i次扣还工程预付款数额(i1); :第i次扣还工程预付款时,当次结算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量,预付款的扣回方法及数额的确定,3.预付款的关键控制内容,分次扣还法,1,17,4 预付款违约责任的处理及常见的预付款纠纷,建设部颁布的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仅用于乙方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费用。08清单规范条文说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均对发包人未及时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作出规定,见表所示。,表 对发包人未及时支付预付款情况的处理,预付款违约责任的处理,4 预付款违约责任的处理及常见的预付款纠纷,预付款违约责任的处理,通过以上法规和合

13、同范本的对比显见,针对发包人未支付预付款情况的处理程序基本相同,只是在具体的处理时限规定上略有不同。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处理时限进行明确的约定,以避免工程施工中的纠纷。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可得出: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合同的另一方可采取的应对措施如图所示 。,图 合同违约情况及应对措施分析图,常见的预付款纠纷,尽管我国在预收预付款方面有严格的限制,但是在实践中仍有许多单位和个人有意无意的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在经济合同中签订预付款条款,有的预付款高达应付货款的50%,结果不是预付方难以按期交付预付款,就是预付方的资金被对方长期无偿占用,最终导致合同不能如约履行,产生经济纠纷。归纳起来因预付款而产

14、生的纠纷大致有三类: (1)一方如约给付预付款,对方因无货而不能履行合同导致纠纷。 (2)一方以对方的预付款为组织货源的流动资金,从中牟利,而对方不能如期或按约定数量支付预付货款造成纠纷。 (3)不法分子以骗取预付款为目的,以紧俏商品为诱饵,迫使对方签订预付款条款,用预付款偿还自己所欠的贷款、债务或供自己挥霍。,4 预付款违约责任的处理及常见的预付款纠纷,预付款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钢结构公司经公开招投标,获得某工程的施工承包资格后,与该工程发包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了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合同签订后即到当地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

15、同约定:“本工程不付工程预付款”。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后,双方因工程结算及拖欠工程款数额等问题发生争议,某钢结构公司遂向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结论,一审法院则撇开双方的结算争议,认定补充合同中有关不支付工程预付款的约定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而无效,并据此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原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预付款金额计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其判决理由是该部分款项为原告垫资施工的金额。,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因工程预付款条款而引发的工程结算中是否应计入“贷款利息”,4 预付款违约责任的处理及常见的预付款纠纷,预付款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审法院关于补充合同中不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条款无效的认定是

16、准确的,但将被告应支付的 工程预付款作为原告的垫资款,由被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原告予以补偿的判决是没有法律依 据的。本案补充合同中约定不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条款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条规定以经过招标投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即“白合同”为准,这是对建设工程领域中“黑白合同”的效力作了明确认定。同时,本案补充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不付工程预付款的内容,系对招投标文件实质性的违背,显属无效。 本案被告拖欠的是工程预付款而不是垫资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首先,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司法解释明确了垫资款需要当事人的约定,而本案根本未约定垫资情况,因此,被告拖欠的不是垫资款而是工程预付款。其次,不同性质的款项,对利息的计付标准有很大的差别。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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