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点提示电子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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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点提示,青岛市地税局黄岛分局 2011年1月7,目 录,第一部分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述,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七: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体系,第一部分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述,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2010年企业汇算清缴的最新政策提示: 2008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3、局下发了众多企业汇算清缴相关的税收政策性法规和文件,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24号)、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2号)等 这些税收政策性法规和文件,直接关系到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收入的确认、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的税务处理等。企业如果不及时、准确地掌握最新的政策变化,并采用适当的调整方法,就有可能影响企业的汇算清缴,并留下潜在

4、的税务风险。,第二部分 应税收入的确认,一、销售货物收入 (一)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原则: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 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第二部分 应税收入的确认

5、,(三)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第二部分 应税收入的确认,(四)几类特殊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 1、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

6、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例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第二部分 应税收入的确认,4、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

7、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5、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6、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

8、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条件: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 已完工作的测量; 2. 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 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二、提供劳务收入,(二)当期劳务收入与劳务成本的确认: 企业应按照

9、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二、提供劳务收入,(三)各类劳务收入的确认: 1.安装费。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

10、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

11、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及租金收入。 (一)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十八条 (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

12、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二十条,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三)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

13、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四、视同销售收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国税函2008828号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五、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

14、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

15、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五、不征税收入,(二)不征税收入的确认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

16、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不征税收入,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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