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AC光船租赁合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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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CMAC光船租赁合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版)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人): 地址: 传真: 电话: 乙方(承租人): 地址: 传真: 电话:经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将 轮以光船租赁方式租赁予乙方,并达成如下协议:一、船舶概况船名/呼号:船型:船籍:船级:总吨/净吨: 载重吨(按夏季载重线计算): 建造厂家:建造年月:船级社: 船级社最近一次特检日期:

2、 船级证书的有效期限: 其它船舶资料请看附件。二、租期船舶租赁期限为,自船舶交付承租人之日起算。三、租金及支付(一)租金从交船之日及之时开始计算至最终还船之日之时。(二)本租船合同租金以每 个日历月/天为一期按每日 人民币/美元计算。首期租金应当在交船当日当时支付至出租人下列指定账户,其后每期租金应当至少提前 日向出租人预付。就最后一期租金的支付,如该期期间不足 个月/日的,则应根据还船前的剩余日期及时间按比例计算,并据此预先支付。出租人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人民币(或美元)账号:(三)承租人应将到期应支付的租金依照本租船合同的约定,如期支付给出租人,且不得 进行扣减。如果承租人未能按照本合

3、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租金的,视为对本租船合同的 严重违反,承租人有权按照本租船合同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并撤船。(四)如船舶全损或失踪,租金支付应自船舶全损或最后得知其信息之时中止。船舶被推 定为全损或失踪之日应为船舶最后获得其报告之日。任何已预付的租金应相应进行调整。(五)如发生任何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均有权按照 年利率收取利息。应付之上 述利息应丁出租人开具载明该利息之发票日期后的 7天内支付,或如出租人未开具该发票, 则丁下次租金付款日支付。四、交船期限与解约日(一)除非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在位于 的由承租人指定的安全泊位交付船舶。除非经过承租人

4、同意,否则出租人不得提前交付船舶。如果出租人不能在上 述约定期限交付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二)除非另有约定,出租人应提前30/ 日给予承租人交船预报通知,并应提前 日给与承租人交船确报通知,并做好相应的交船准备。出租人应当及时将船舶所在位置可能发生的变化通知承租人。(三)出租人如果在解约日之前 天将船舶延误情况和预计抵达的时间通知承租人 的,承租人应当在收到通知的 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未予 答复的,则交船期限将顺延至上述通知中所述预计抵达时间后 7天24时止。五、交船(一)出租人在交船前及交船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并使船壳、机器

5、和设备等各 个方面准备就绪以投入本租船合同下的服务;(二)交付船舶之时,船舶应当具备根据船籍国法律及船级社要求的所有相应证书、文件, 且上述证书、文件应当处丁有效期之内;(三)除非另有约定,承租人接受出租人所交付的船舶即表明出租人已经妥善履行了本条 约定的交付义务,出租人对丁承租人不再就船舶状况以及相应说明承担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义务。但是,在交船后 个月内,如因交船时已经存在的包括船壳、设备、 设施和届具等在内船舶各方面的潜在缺陷导致维修和更新,就上述更新与维修而产生的费 用应由出租人承担,但出租人对因此产生的时间损失不承担责任。六、航行区域限制(一)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合同项下船舶的航行区域

6、为: ,但 除外。(二)承租人应当使用船舶从事合法的营运活动,并在本款载明的航行区域范围内载运适 合船舶用途的、合法的、无易燃、易爆、腐蚀性或具有其它危险性质的非液体货物,除非 另有书面约定。(三)尽管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在未事先取得保险人同意且未满足船舶保险人有关增加 保险费或满足保险人提出的其它条件的情况下,承租人应保证船舶不从事违反保险合同条 款的营运,否则承租人应当就由此导致出租人所遭受的一切直接、间接的损失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四)在任何情况下,本租船合同下船舶不允许装载或运输核燃料或放射性产品或原料。 但在装运前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的,可以装运使用丁或拟使用丁工业、商业、农业、医

7、 药或科学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七、交、还船检验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各自指定验船师检验并共同书面确定船舶在交付时和还船时的状况。起租检验的费用和时间损失由出租人负担,退租检验的费用和时间损失,则由承租人负担。 时间损失则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计算。除非另有约定,如须入坞检查,入坞的成本及时间损失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平均分摊。八、检查(一)出租人有权在给予承租人合理通知后的任何时间对船舶进行检查和检验,或指派适 格的验船帅进行验船(上船检验的期间不限于船舶在港停泊期间,亦可包括船舶在航期间, 承租人应当提供条件以及所有必要的文件协助出租人的代表或其指定的验船帅上船并随船 航行进行检验):(1)用以查明船

8、舶的状况和确认船舶获得正常的修理和保养。检查和检验的费用由出租 人承担,但发现船舶存在需要修理或保养以达到约定状态的情况除外;(2)任何因出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商业目的所进行船舶检查检验不应不合理地影响承租 人对船舶的正常营运。该等检查和检验的成本和费用由出租人承担。(二)所有检查、检验和修理的时间损失由承租人承担,并且计入租期。(三)无论出租人在任何时间提出要求,承租人均应当允许出租人检查并复制所有船舶日 志的副本或向出租人提供其所要求的船舶日志的副本并保证其真实性,另外,当出租人提 出要求之时,承租人还应当向出租人提供有关船舶遭受海事事故或其它事故或船舶遭受损 坏的全部信息。九、财产清单、油

9、和备用品在交船和还船时,承租人应会同出租人对船上的全部设备、装备、装置,包括船上的所有 备件、届具以及消耗供应品等编制一套完整的财产活单并记录状况。承租人和出租人将分 别在交船和还船时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润滑油,淡水、未启封的供应品、油漆、索具以 及其它消耗供应品(不包括备件),并分别按交船港和还船港的当时市价购买。在还船时 出租人应当支付的上述款项,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在最后一期应付租金 内扣除。承租人应当确保在还船前更换所有在财产活单上载明的并在租期内被使用掉的备 件,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十、船舶保养与营运(一)船舶保养与维修(1)船舶保养和维修:在租期内,承租人应及时对于船舶

10、、船机、锅炉、机器、设备、 装置和备件进行良好的保养维修,使之处于有效运转状态,并应进行妥善保养。承租人应 自负费用及时保养维修船舶,维持船舶船级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证书始终有效。(2)新船级及其它安全要求:为满足新船级要求或按照强制性法规规定,需要为了船舶 的继续营运对于船舶进行任何改,承租人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如对 船舶进行的改装和改变造成承租人成本(不包括承租人的时间损失,该期间内承租人应当 按约支付租金)超过本合同载明的船舶保险价值的 5%在考虑了包括剩余租期的各种因 素的前提下,有关租金率变化和费用分摊等由双方临行协商约定。(3)财务担保:承租人应在起租前或起租时安排,

11、并在整个租期内保持任何政府或其部 门或主管机关要求的第三人责任财务担保或保证,以使船舶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可以合法进 入、停留或离开任何国家、地区的任何港口、地域、领海或毗邻水域,而不会因此发生任 何滞留或遭受任何处罚。否则,承租人应当就其未能履行该项义务导致出租人所遭受的任 何损失(包括时间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船舶营运:承租人应自负费用、自行雇用、安排人员在租期内为船舶供应伙食,安 排航行营运,为船舶提供物料供应、燃油,对船舶进行修理,并承担本租船合同下所有与 船舶使用及营运有关的无论任何性质或类型的成本或花费。在任何情况下,船舶的船长、 高级船员及船员应作为承租人的雇佣人,即使上述人员系

12、出租人所指派。承租人应当遵守船旗国或任何其它应适用的法律中有关高级船员及船员的规定。(三)经合理要求,承租人应将其拟进行的船舶营运安排、船舶入坞计划及船舶所进行的 重要修理通知出租人及抵押权人。(四)船旗及名称:在租期内,承租人有权选择油漆船舶的颜色,安装其烟囱标志,并悬 挂其公司旗帜。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承租人有权在租期内变更船 舶的船旗和/或船名。(五)船舶装备、设备及届具的使用:承租人应妥善使用交船时船上所有的装备、设备及 届具,在租期内承租人应当随时自负费用将受损或耗损而不适宜使用的设备项目予以更换, 但应当使用相同质量的零件或设备,且不得减损船舶价值。经出租人同意

13、,承租人有权自 负费用安装额外的设备,但经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应于租期届满时将该等设备移除。(六)定期进坞:为履行承租人在本合同下关于船舶营运、维修及保养的义务,承租人应 当定期安排船舶进坞进行检查检验、活洁及油漆船舶水下部位,并在必要时对船舶进行修 理。除另有约定外,在任何情况下,应于交船后每 60个月或船级社或船旗国所要求的其 它周期定期安排船舶进坞。虽然有本条约定,但如承租人未能及时履行船舶营运、维修及 保养的义务,出租人有合理理由时有权要求船舶进坞检查、活洁、油漆船舶水下部位,及 进行必要的修理,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及时间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七)承租人应当提前通知出租人所有为船舶所进行的

14、年度检验、特别检验及修理/保养计划,出租人有权派代表或验船师参加。十一、抵押除非另有说明和约定,出租人保证其没有在船舶上设定抵押,且未得到承租人事先书面同 意,出租人不得在船舶上设定抵押。十二、船舶保险与修理(一)船壳险、保陪保险等保险和续保除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应当自负费用丁接受船舶交付时办妥,并在整个租期内保持船舶的 船壳与机器保险、战争险和保赔保险,以及其它与船舶经营有关的强制性保险以及相关财 务担保,并在交船时提供前述保险或财务担保的证明,否则出租人有权拒绝交船,由此引 起的全部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该等保险应当由承租人按照出租人书面同意的条件予以安排,以保障出租人、承租人及抵 押权人(如

15、有)各方的利益,但承租人有权以该等保险保护其所指定的管理人的利益。保 险单应当涵盖出租人及承租人各自的利益。在整个租期内,承租人应当丁上一期保险结束前妥善安排续保,并在新一期保险开始前将 续保的保单、保险凭证或其它证明提供给出租人。(二)非承保范围的修理就非承保范围内的和/或未超过起赔额部分的或免赔额部分的船舶其它无论任何性质的修 理,应当由承租人负责并承担所有的成本及费用。本款规定的修理以及依据第五条(三)款对潜在缺陷进行的修理所花费的时间,包括因绕 航引起的时间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三)附加险如果保险条款允许各方安排附加保险,则由 所安排保险的保险金额应 以 为限。出租人或承租人应当立即通知对方所投保的附加保险的信息,包括任何批单或保单及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如保险人的同意系必要条件)。(四)船舶全损在第一条所涉保险范围内船舶成为实际全损、推定全损或约定全损的(约定全损系根据保 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和解协议或约定或协商一致确定的全损,承租人在与保险人做出该 类和解协议或约定前,应得到出租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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