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条合同法解释

上传人:tang****xu2 文档编号:143134620 上传时间:2020-08-26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6.3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8条合同法解释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8条合同法解释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8条合同法解释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8条合同法解释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8条合同法解释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8条合同法解释》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8条合同法解释(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8条合同法解释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白八十八条第二白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 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 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释义】本条是对运输合同含义的规定。运输合同乂称运送合同。本条可以看作是对运输合同的 定义,这个定义参考了有关的法律规定。如海商法第四一 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

2、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铁路法 第十一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 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意大利民法典第1678条规定,运送契约是指获得对价的承运人负有将人或者货物从 一地运至另一地的义务协议。运输合同的定义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 .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运输合 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 人。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当事人一方是享受收 取运费或者票款权利承担运送义务的承运人,另一方是享受 运送权利并支付运费的旅客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数目视 具体合同关系而定。在运

3、输合同中,承运人作为一方当事人, 可以是一人或者为数人,如在相继运输中承运人可分为缔约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有多式联运经营人 和各区段承运人。承运人多为法人或者组织,但也可以是个 人。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具有双重身份,其是运输合同的一 方当事人,乂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2. 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但是在多数 情况下,另有收货人,此时,收货人不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 事人。外国和国际公约一般都规定,货物送达目的地后,承 运人有通知收货人的义务,经收货人请求交付后,取得托运 人因运输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在存在收货人

4、的情况下,托运 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是为了收货人的利益,承运人应当 依照运输合同向收货人交付,但收货人的权利产生于请求交 付之时,而非运输合同订立时,收货人是运输合同的第三人, 也是运输合同中重要的关系人。3.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由此可见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运送行为,不是货物和旅 客。4.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是将旅客或者货物运 输到约定地点,权利是收票款或者运费;而旅客、托运人的 权利和义务与其对应,权利是要求承运人将其运输到约定地 点,义务是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费。这里的票款是指在 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向承运人支付的报酬;这里的运费是指在货物运输合

5、同中,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的报酬。在本章的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规定运输合同一章曾有 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对于各种方式的运输合同, 都已有专门法作了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已 对铁路运输合同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对航空运输合同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海 上运输合同作了规定,因此再在本法规定运输合同就没有多 大意义,同时还会带来适用上的麻烦,即在本法对运输合同 也作了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到底是适用本法对运输合同的 规定,还是适用各专门法中的规定?因此在本法中最好不要 对运输合同作出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运输合同作 出规定。本法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这是基于以下

6、几方面的原 因:1. 运输合同除了铁路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和航空 运输合同外,还存在公路运输、内河运输等运输方式,对于 这些运输合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法律规范,而合同 法的规定是要对所有运输方面的合同都要有所规范。在本法 中对运输合同作出规定,就可以对公路等其他运输方式运输 的合同作出规范。2. 随着运输业的极大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运输方式, 这当中最典型的就是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是一种特 殊的运输方式,这种运输合同有许多不同于其他运输合同的 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范围太窄,只局限 于其中要有一种运输方式是海运工具的运输合同。本章在借 鉴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基础上对多式联

7、运合同作了较为全 面的规定,这就可以补充我国以前规定的不足。3. 对于本章的规定与各专门法的关系问题,依据特另U 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要各专门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与本章的规定不一致的, 优先适用特另U法的规定。 只有在特另U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本章的规定。4. 我国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于运 输合同的规定详略不一,有的还有不一致的规定。合同法总 则以及本章的规定对三大运输法起着补充的作用。篇二: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我见合同法第四十八分为两款。款的内容是:“行为人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 订立的

8、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第二款的内容是:“相对人可以催告 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 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对于款应该不难理解,实践中 也不会产生多大争议。容易产生争议的主要是第二款。本文 主要就第二款谈谈笔者的认识。一、本条所规范的行为指向胡康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认为,“本 条是对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规定”。笔者认为这种 概括并不准确,起码不够全面。一般认为,无权代理人以被 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的 一种。但本条所规范

9、的并非效力待定合同本身,而是被代理 人和相对人面对这种合同各自所享有的选择权。就法律规范 类型而言,本条应该属于授权性规范,也就是,当被代理人 和相对人都知晓存在这样一种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况下,各自 均享有法定的权利,即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相 对人则享有催告权,以及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因此,笔者 认为,准确地概括本案的内涵,其应该是关于效力待定合同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以及相对人的催告权和善 意相对人的撤销权的规定。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本条是关于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已经是理论和实务界的通说。但实践中有人认为,本条合同 效力待定是相对的,相对于被代理

10、人而言,在其追认前效力 是待定的,但对于合同本身来说,从一开始就是生效的,其 所持的理由就是款的后半句“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 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 被代理人不追认,只是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对于行为 人(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 还是生效的,否则就不可能有“由 行为人承担责任”之说。他们采用的是逆推思维方式。其思 维过程是:合同生效,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现在,既然法 律规定行为人要承担责任,所以,合同自然应当是发生法律 效力。这种观点貌似正确,其实不然。因为,固然合同生效 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承担责任并非仅合同生效一种情 况。合同责任分为两类,一是合同有

11、效的合同责任,一是合 同无效的责任。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 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 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情况下,无 论是对被代理人,还是代理人,抑或相对人,都是不发生效 力的,都是无效合同。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主要是指恶意 相对人)所承担的是合同无效的责任,而非有效合同责任。二、被代理人追认权与拒绝追认权签订合同,意味着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无权代理人 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时,被代理人并不知情。 所签订的合同对被代

12、理到底有利、无利,还是有害,被代理 人不得而知。被代理人一旦追认, 则要承担合同责任。因此, 被代理人追认与否,只能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作出选择。所 以,合同最终能否生效,关键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态度。这是 法律保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使然。被代理人认为符合自己利益,他可以追认,认为不符合自己利益,则可以拒绝追认 这就是被代理人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的法理。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分为两种情况:1、主动追认主动追认,就是当被代理从得知代理人以其名义与相对 人签订合同,经过权衡后,认为符合自己的利益,为使这种 合同关系尽快、及时地固定下来,在相对人催告或善意相对 人行使撤销权之前,主动地对代理人的行为给予认可,从而

13、 使原来的效力待定合同成为效力确定合同。2、被动追认被动追认,就是被代理人经相对人催告以后,对代理人 的行为进行追认。被动追认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必须在接 到相对人催告通知后一个月内行使,否则,视为拒绝追认。 也即,一旦超过一个月,合同即不发生效力,合同应适用无 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对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值得注意的是,追认可以不拘 形式。与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不同,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不一定必须采用书面的、通知的形式。如履行义务、受领履 行等均可视为追认。不过,追认一定是一种积极的行为。消极行为(在这里 也即默示)不构成追认。因为,默示必须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本条款和第二款都已明确规定追

14、认不可能采用默示形式。相 反,“沉默不语”应“视为拒绝追认”。即使在相对人催告 的情况下也是如此。3、拒绝追认权既可以积极行为行使,如向相对人发出 通知,明确表示不认可代理人的行为,不承认合同效力等; 也可以消极行为行使。前面已述,不赘。三、相对人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撤销权的行使1、所谓催告权的行使,就是在合同签订后,被代理人 追认或拒绝追认前,相对人向被代理人作出要求其追认代理 人行为的意思表示。法律没有规定催告权行使的形式要件,但笔者认为,催告一般应以通知形式为妥。催 告权行使说到底是一种要约行为。它只表明相对人不动摇就 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与被代理人缔结合同的意志并期待 被代理人作出回应,

15、而非要求被代理人必须追认合同的生 效。所以,催告的结果有两种:一是合同为被代理人追认, 一是为被代理人拒绝追认。2、催告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必须于被代理人 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意思表示前行使。如前所述,本条所规 定的效力待定合同,其能生效与否,关键取决被代理人追认 与否。被代理人一旦作出积极的追认表示,合同即告生效, 相对人再无行使催告权的必要。同时。被代理人一旦以积极 的行为作出拒绝追认的表示,即宣告了合同的不生效,相对 人催告权即告丧失。3、撤销权的行使本条容易引起混淆的是行使撤销权的主体。细读本条第 二款,实际上含有三种主体,除被代理人外,相对人乂分为 两种一一恶意相对人和善意相对人。撤销权只有善意相对人 才孚有,恶意相对人并无此项权利。相对人恶意,说明从合 同签订一开始,他就明知道代理人并无代理权,合同的生效 有待被代理人追认。在他主观上只有一种状态,就是期待被 代理人的追认,不存在希望合同不生效而予以撤销的问题。 如果再赋予其撤销权则有损于合同行为的严肃性,在被代理 人与恶意相对人之间权利也失之平衡。善意相对人则不同。 其签订合同时,并不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其与被代理人处 于“信息”相对称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赋予被代理 人以拒绝追认权,即有权使合同不生效,而不赋予善意相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