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葫芦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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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动葫芦的管理规定1. 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车间电动葫芦的使用管理,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提高电动葫芦使用的管理化水平,杜绝因操作失误而造成电动葫芦损坏导致影响设备检修时间,特制定本管理制度:2. 管理职责2.1钳工、电工职责:负责全厂区域电动葫芦设备的使用、点检、维护及检修工作。2.2各工段职责:负责全厂区域电动葫芦设备的看护工作。2.3设备科职责:负责监督全厂区域电动葫芦的使用及考核。3工作程序3.1、电动葫芦应由专人操纵,操作者应了解电动葫芦的结构性能,熟悉安全操作规程。 3.2、使用前应填写,然后确认起吊设备的安全性能,机械、钢丝绳、吊钩是否固定牢靠、转动部位灵活,电源、接地、按钮、行

2、程开关是否良好且使用灵敏,限位器等应完好,左右跑道、滑轮、卷筒、制动、安装是否灵活、固定可靠、不得破损,电动机、减速器应无异常现象,楔块是否安装牢固可靠。3.3 起重机械应在明显位置悬挂最大起重负荷标识牌,起吊重物时不得超出额定负载,严禁超载使用; 3.3、提升时不得将挂勾提升超过电动葫芦以上。操作必须做到是“十不吊” ( 1、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2、重量不明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品的不吊; 7、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危险的物品不吊; 8、带棱角、快口未垫好的不吊; 9、

3、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3.4、起吊物体时,请将电动葫芦移动到物体正上方再起吊,严禁斜拉;起吊的物体或吊钩在摇摆状态下,严禁起吊。3.5、起吊物上禁止乘人,起吊物下严禁站人。 3.6、重物下降制动时如发现严重自溜(刹不住)时,严禁断电停车,应一直按着“下降”按钮,使重物按正常下降速度降至地面,再检查电动葫芦。3.7在使用中必须由专门人员定期对电动葫芦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采取措施,切断主电源,并仔细加以记录。3.8在使用中必须保持足够的润滑油,并保持润滑油的干净,不应含有杂质和污垢。钢丝绳上油时应使用硬毛刷或木质小片,严禁直接用手给正在工作的钢丝绳上油。3.10在维修

4、检查前一定要切断电源。3.11、电动葫芦应定期检查、保养,使设备随时处于良好状态,不允许带病作业。3.12、不允许将负荷长时间悬吊在空中,以防止机件永久变形及其他事故。 3.13、工作完毕后,电动葫芦应停在指定位置,先取下绳扣,再将吊钩上升到离地面2m以上的高度,吊钩外壳与卷 筒外壳距离应在50200mm之间(10t、16t应在120500mm之间),切断总电源,最后将电动葫芦控制手柄放入到制定位置 。4.检查与考核4.1发现使用电动葫芦未填写一次性考核责任人100元,连带岗位班长100元。4.2在操作电动葫芦是发现违反十不吊规定的,考核责任人200元。4.3违反操作规定造成电动葫芦损坏,按损

5、坏部件价值的20%考核责任人,连带岗位班长考核损坏部件价值的10%。4.4使用电动葫芦造成安全事故的,按安全事故办法处理。4.5电动葫芦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故障,无法使用,经确认是维修维护不当造成的,影响检修时间按每分钟4元考核设备段长及相关责任人。4.6在使用电动葫芦时发现是损坏的。经查证是1.上次损坏而未维修好,考核设备段长300元。2.未通知钳工维修,考核岗位班长300元。4.7在使用完电动葫芦未按规定断电及将电动葫芦停在指定位置,一次性考核责任人200元。4.8杜绝电动葫芦带病作业,发现一次考核责任人200元,连带考核岗位班长200元。 电动葫芦使用情况登记表电葫芦分布地点施工单位使用人使用开始时间及结束时间使用后情况使用人签字岗位签字(确认)备注 一炼铁实业部 201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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