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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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经营管理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基本制度。第二条 本基本制度是辖内各级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及其所辖支行、信用社、分社、分理处,省联社及其办事处、市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信用社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坚持自主经营原则;坚持有效控制风险

2、原则。第四条 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表内信贷业务、表外信贷业务。第五条 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信用社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第二章 组织结构及原则第六条 信贷经营管理组织结构设置。(一) 省联社及办事处(市联社)主要负责指导全省信用社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制定各类管理制度和办法;通过现场、非现场方式加强对信贷业务的检查监督;为法人行社提供系统平台等服务;协调各方关系,提高信用社业务发展质量和速度;对法人行社超过规定权限的信贷业务开展咨询。(二) 法人行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下同)信贷经营管理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

3、事会、高级管理层和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1.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法人行社董(理)事会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管理和信贷决策机构,承担信贷经营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批准信贷工作制度、风险管理战略政策、目标计划,决定授权、奖惩等重大事项。董(理)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三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制定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三农委员会执行协调、推进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管理与发展。2.监事会监事会是法人行社的监督部门,对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全面了解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监督董事会和高

4、级管理层制定、执行信贷管理制度;监督高管层尽职开展信贷经营管理;对违规经营行为、经营管理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3.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对法人行社的发展质量和速度负有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信贷管理的程序和操作规程;掌握信贷管理经营状况及风险管控水平并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发展质量、速度;完成董(理)事会下达的经营指标。法人行社贷款审批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智力支持者,在经董(理)事会通过的信贷制度办法和批准授权范围内,评估审批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可行性。贷审会实行法人行社行长(主任)负责制,对董(理)事会负责。行长(

5、主任)或分管行长(主任)为贷审会主任或副主任。分管行长(主任)组织执行理(董)事会和主任有关信贷工作决策和安排,对主任(行长)负责。贷审会由信贷、财务、风险、稽核、发展等部门负责人等成员组成,也可吸收本单位以外的法律、财务、工程投资等专家参加。4.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1)法人行社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设立业务发展部、信贷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业务发展部(或客户经理部,负责贷前管理)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及支付审查前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负责拓展信贷客户、组织存款、营运资金。信贷管理部(或计划信贷部,负责贷款日常管理)负责制订信贷业务计划、制度、办法,履行支付审查、贷后检查、信贷资

6、产风险分类等信贷日常管理职能,组织信贷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信贷业务审批和整体风险控制。风险管理部(或资产保全部,负责贷后管理)承担不良信贷资产的管理处置工作,落实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监测、控制贷款到期收回率和新增不良贷款等数据指标,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的日常事务。(2)分支机构(支行、信用社、分社、分理处):根据服务区域和业务量大小,设立行长(主任)、分管信贷(行长)主任、客户经理、信贷内勤等岗位,分别明确岗位职责。成立贷款审查小组(简称“贷审组”,下同)负责本级授权权限内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可行性的评估审批、超过本机授权权限范围信贷业务的审批上报。行长(主任)任贷审组主任,贷审组

7、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信贷专柜、配备客户经理。负责信贷政策宣传;受理信贷业务申请、调查、上报审批(咨询)及发证年检、贷款咨询登记、报表统计等具体业务;建立和完善信贷客户经济档案和台账登记等其他工作。第七条 实行信贷部门或岗位分离制度。信用社要按照合理设岗、明确职责、相互制约的原则,将调查、审查、决策、发放支付、检查、管理职能分解落实到六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或岗位,即业务发展岗、审查核准岗、信贷决策岗、发放支付岗、检查监测岗、催收管理岗。业务发展岗。其主要职责是:受理信贷业务申请;开展调查,审查有关证明材料,对申请人信用及拟办理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认定;对所辖企业准确评定信用等级,测算

8、拟办信贷业务的风险度;按有权审批人意见,依法合规办理信贷业务,包括信用发放、展期申请及事实认定、收回等具体工作;负责资金组织、电子银行及中间业务拓展等工作。业务发展岗对事实的认定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任。审查核准岗。其主要职责是:对业务发展岗提供的项目评估论证材料、客户的信用状况、拟办信贷业务的风险度进行完整性和可靠性认定。如果材料不齐全或有问题,有权责成上一岗重新调查;对开展该业务涉及的政策原则、信贷结构、资金实力、单户贷款比例等进行审核认定;提出业务办理的具体意见。审查核准岗对事实的认定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任。信贷决策岗。其主要职责是:确认信贷业务的风险度及可行性;负责授权权限内信贷业务的审批,

9、给予最终办理意见;对超过本级授权权限的信贷业务,负责将拟办意见上报咨询,并落实上级咨询意见批复;纠正信贷调查、审查环节的违规行为。信贷决策岗对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性和决策失误承担责任。发放支付岗。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信贷业务前置条件的落实,确认信贷业务是否通过发放审核;合规填制各类凭证,办理发放手续;根据支付方式审查支付手续是否合规、完整;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发放支付岗对信贷业务的发放、支付手续的完整、合规负责。检查监测岗。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性检查,配合稽核和监察部门的再监督;对信贷资产动态及质量进行监测反映,对客户执行合同及资信

10、情况进行评价;对检查、监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负责编制各种统计报表,管理信贷档案资料,配合科技信息部门做好电子化管理在信贷领域的应用和推广。检查监测岗对信贷检查负有及时、真实、准确反映的责任。催收管理岗。其主要职责是:对责任信贷业务进行管理,正确反映,确保按期收回;负责及时按合同清收贷款(含接交的贷款)到期本息,尽职清收处置不良贷款;依法维护信贷业务债权;负责损失类信贷业务的核销申报工作。催收管理岗对责任内信贷业务的收回和呆帐核销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第八条 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信贷业务权限是指信用社依据上期末存贷款总量、风险等级、产权形式、经

11、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信贷方式和客户信用等级等内容确定的权限和上级行社授权、即可开展的信贷业务的最高授信限额。最高限额是指单一客户已发放(办理)的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各类信用存量和拟增加的信用额度之和。上级行社授权依据信用社资金规模、资本金实力、信贷管理水平等指标综合确定。信贷业务权限管理是省联社对其辖内法人机构实施纵向监督的一种方式,不改变法人机构信贷业务的风险责任。第九条 实行客户等级评定和统一授信制度。客户信用等级是反映客户偿债能力、偿债意愿的相对尺度,主要从客户的市场竞争能力、偿债能力、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评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采用定量分析为主,定量分析

12、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客户资料、信息采集将采集到的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得出初步评级结果审查审批人员进行评级认定的基本流程操作。统一授信制度是指信用社通过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信用社对客户办理的信贷业务总量的管理制度。第十条 实行咨询制度。省联社(含办事处、市联社)对法人行社按规定报备的信贷业务实施咨询,下发咨询批复。信用社权限(授权)范围以外的信贷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报上级机构审批后实施。须报省联社咨询的,经咨询批复后,由信用社有权审批人按咨询批复意见实施;未履行咨询手续或咨询批复意见没有落实的,不得实施。具体按相应的咨询办法办理。审批、咨询由各级贷审会(组)成员采

13、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董(理)事长对信贷业务咨询审批(查)有“一票否决权”;对贷审会(组)未获通过的信贷业务,董(理)事长没有“一票通过权”。第十一条 实行审批(咨询)时效管理。审批(咨询)时效是指有权最终审批人(机构)在下达批复到信贷业务办理的最长期限。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审批(咨询)时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对审批时效已经终止的信贷业务,如果仍需办理,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原审批(咨询)机构申请延时或重新申报审批。第十二条 实行驻厂(场、司)管理制度。对已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根据客户经营规模、贷款数量、管理水平等指标派驻驻厂客户经理,负责对信贷项目的监控管理。驻厂客户经

14、理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主责任人。第十三条 实行银(社)团贷款管理制度。信用社在资金充裕且符合银行业监管有关限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谨慎开办社团贷款业务。具体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银(社)团贷款管理办法办理。第十四条 建立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对客户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等变更,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破产、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影响贷款质量的重大经营事项,信用社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逐级上报至该户贷款

15、风险分类的最终决定管理层级,上一级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制定应对措施。第十五条 实行尽责激励及追究制度。实行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各环节主责任人制度。根据主责任人尽责表现和经营业绩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追究相关责任人失职责任。第十六条 实行阳光信贷制度。公开信用社的信贷业务品种、受理条件、办理方式等相关信息,限制性公开或披露客户的信用状况。第三章基本规定第一节信贷业务种类第十七条 贷款是指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申请,对其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一)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

16、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二)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为解决借款人在正常生产经营、商品流通过程中,临时发生流动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按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为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提高和维护再生产能力,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购置设备以及土建工程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固定资产贷款要从紧掌握,确需发放,主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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