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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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资料推荐附件一:建设部备案号:JXXXXX-2010DB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 XXXXX-2010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Decoration design code for indemnificatory residential buildings(征求意见稿)2010XX 发布 2010XX 实施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Decoration design code for indemnificatory residential buildingsDB XXXXX-2010主编单位:重庆大学批准部门: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X

2、X月XX日2010 重庆前 言为推动我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体系,提高我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水平,提高保障性住房居民的居住生活质量,重庆大学根据重庆市建设委员会的工程标准编制计划(渝建2010265号文),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了本标准的编制工作。本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其他省市的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各功能空间装修设计; 4. 套内装修配置及选用材料;5. 电气设备设施配置;6. 装修防火要求;7. 室内环境质量控制;8. 装

3、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图纸深度要求。重庆市行政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装修建设应严格执行本标准。本标准由重庆大学负责具体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建筑系(重庆市沙坪坝区,邮政编码:400045)。本标准主编单位:重庆大学本标准参编单位:重庆市地产集团重庆城市投资建设公司重庆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目 次1 总则2 基本规定3 各功能空间装修设计3.1一般规定3.2起居厅(室)或兼起居的卧室3.3 卧室3.4 厨房3.5 卫生间3.6走道、储藏空间3.7 阳台3.8住宅建筑内的户外公共空间3.9光源与灯具4 套内装修配置及选用材料5 电气设备设

4、施配置6 装修防火要求7 室内环境质量控制8 装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图纸深度要求本标准用词说明条文说明 总则1.0.1 为进一步完善重庆市保障性住房配套政策,大力促进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及室内装饰装修工作,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规范(或标准)及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泛指廉租房、公共租赁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经适房)、限套型限房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两限房)等受国家政策扶持的城镇住宅。1.0.3 保障性住房中,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室内装修应遵循“整体设计、整体装修、一次到位、方便使用”的原则,实行成品住宅交房制。成品住宅是指房屋交付使用前,所

5、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应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应全部安装完成,能满足基本生活要求。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应逐步实施本原则,实现成品住宅交房。1.0.4 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充分协调、高度统一,强化建筑设计与装修设计相互衔接,使室内空间功能组织和界面处理更趋合理。1.0.5 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应遵循“小居室、大功能”的基本思路,符合“面积紧凑、功能齐全、配套精细、装修完善”的基本要求;在设计上应以“简洁明快、实用耐久、安全舒适”为指导方向,力求在有限的套内面积空间中尽可能地创造适合大众基本生活需求、符合时代潮流的生活居住环境。1.0.6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范围内所有的保

6、障性住房的室内装修设计。条文中未专门指出的“装修”均指“室内装修”,包括住宅套内空间及住宅建筑内部公共空间的装修。1.0.7 我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基本规定2.0.1 保障性住房的装修设计应与住宅主体建筑设计同步进行。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是住宅建筑设计的延续,装修设计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设计阶段应强化与建筑设计的相互衔接,避免“二次装修”带来的结构破坏、材料浪费和工艺的重复。2.0.2 保障性住房的装修应推广工业化、集约化的方式,宜做到装修部品工厂化生产、成套化供应、组合式安装,减少湿作业。2.0.3 保障性住房的装修材料和配套

7、设备设施应选用绿色环保、低污染、低能耗、高性能、高耐久性产品。所选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行业产品质量标准,符合设计、施工的相应标准。2.0.4 保障性住房的装修造价应根据不同标准进行整体控制,在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和美观大方的前提下,应做到节约、实用、安全、舒适、充分利用空间。2.0.5 保障性住房的装修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做到齐全完整,内容深度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方案图应能反映装修设计思路、所用材料和基本设施配置等;施工图应能满足编制工料计划、工程预算及指导施工的需要。2.0.6 保障性住房的装修设计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2.6.1 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墙面、顶面、

8、地面、内门、门窗套及固定隔断、固定家具的设计。2.6.2 厨房、卫生间及其他功能空间需装修完成的设备和设施设计。2.6.3 住宅建筑内公共空间各界面设计及设备和设施设计。2.0.7 保障性住房的装修工程应首先进行装修设计,应由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单位通过管理部门认可的程序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完成装修设计。2.0.8 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应按照不同套型提供相应的设计。同一建设项目中,同一面积标准和组合方式的套型的装修设计方案不宜过多,且同一栋建筑内应采用一个设计方案。2.0.9 装修施工企业在装修工程完工时,应向保障性住宅的建设和运营单位提供水、电、气管线和其他暗埋管线的竣工图。2.0.10

9、 保障性住房应具有包括室内装修、设备使用说明在内的住宅使用说明书。2.0.11 保障性住宅的装修设计不得改变建筑设计中各空间的使用功能;不得破坏建筑外立面;装修所形成的使用荷载应在结构设计所允许的范围内;严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装修中不得在承重墙上开洞;不得改变公用给水排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破坏厨房、卫生间的防水功能。住宅装修不得降低建筑设计执行的本市规定的节能标准。2.0.12 保障性住宅装修完成后的墙体和楼板的隔声性能应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和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有关规定。2.0.13 保障性住房的建筑及装修设计应避免套型之间的视线干扰,建筑门窗尺寸

10、和物理性能应符合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DBJ01-79)的有关规定。2.0.14 保障性住宅的装修设计应执行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100-2001),厨卫设备与管线的布置应符合净模数的要求,适应住宅装修工业化生产的要求,提高装配化程度。2.0.15 保障性住房的装修设计应充分考虑残疾人使用要求,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的有关规定。2.0.16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室内装饰装修所涉及的相关工艺流程及验收标准,包括防水工程、抹灰工程、吊顶工程、门窗工程、墙地面铺装工程、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电气安装工程及智能化工程等,均应严格执行重庆市地方标准成

11、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DBJ/T 50-080)的相关要求。3 各功能空间装修设计标准3.1 一般规定3.1.1 保障性住房的的装修风格应以简洁明快、素雅大方的现代风格为主基调,不得采用复杂繁琐的装饰风格与手法。3.1.2 除本标准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保障性住房的起居厅(室)或兼起居的卧室、卧室(以下简称“居室”)的顶面均不应做吊顶。3.1.3 居室的墙面色彩应清爽、柔和、温馨,宜采用白色或饱和度较低的浅色乳胶漆作为饰面材料。3.1.4 除本标准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居室的全部墙面均不宜做有凹凸变化的造型处理。设计上可考虑采用后期装饰手法(如装饰挂画等)体现不同空间个性。3.1.5 居室的地面

12、应选用使用寿命长、耐磨、防滑、抗污染、易清洁、隔声性能良好的材料。3.1.6 居室的电源插座数量及位置应充分考虑必要的家用电器摆放位置和数量,合理布局。3.1.7 厨房、卫生间的地面应选用防滑、耐用、抗污染、易清洁、使用寿命长的防滑地砖。墙面应铺砌光洁、抗热、易清洁的面砖。3.1.8 厨房、卫生间防水层的材料和厚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除本标准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并至少高出厨房、卫生间地面标高300mm。3.2 起居厅(室)或兼起居的卧室3.2.1 保障性住房的起居厅(室)或兼起居的卧室的装修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采光、通风、日照的有关规定,应充分考虑不同套型的平面组合

13、特点,合理布置以方便家具摆放,并具有满足使用者个性化需求的可能性。3.2.2 廉租房和公租房应在起居厅(室)或兼起居的卧室里合理划分出就餐区域。3.2.3 起居厅(室)或兼起居的卧室的顶面如遇以下情况时,可做局部吊顶处理:3.2.3.1 遮挡穿过顶面的建筑结构构件或管线,如结构梁。3.2.3.2 不同使用功能的空间进行适度划分,如兼起居的卧室中就餐区、起居区与睡眠区。3.2.3.3 装修标准较高时,重点部位(如电视上方或沙发顶部空间)的装饰或加强造型处理。3.2.4 起居厅(室)或兼起居的卧室的墙面不宜采用大面积过分鲜艳刺激性的颜色作为墙面装饰,局部小面积重点装饰的墙面除外。3.2.5 公租房

14、宜采用玻化砖或强化木地板作为起居厅(室)或兼起居的卧室的地面铺装材料。3.2.6 廉租房地面可采用瓜米石地面或普通地砖作为起居厅(室)或兼起居的卧室的地面铺装材料。3.1.7 公租房居室厅墙面与地面连接处应设贯通踢脚线,宜采用浅色高分子材料或玻化砖作为踢脚线材料。3.2.8 起居厅(室)或兼起居的卧室的电源插座数量及位置应充分考虑电视机、空调机等家用电器的摆放。沙发位置至少一侧应设置一组电源插座。3.3 卧室3.3.1 保障性住房的卧室装修设计应根据不同套型、不同面积合理布置,符合人体工程学和心理学的要求。3.3.2 卧室设计应保证床、床头柜、衣柜等家具的合理摆放位置。卧室中布置的床头不应面对

15、或背对窗户摆放。3.3.3 公租房宜采用玻化砖或强化木地板作为卧室的地面铺装材料。3.3.4 廉租房地面可采用瓜米石地面或普通地砖作为卧室的地面铺装材料。3.3.5 卧室的墙面色彩不得选择刺激性较强的颜色。3.3.6 公租房卧室墙面与地面连接处应设贯通踢脚线,宜采用浅色高分子材料或玻化砖作为踢脚线材料。3.3.7 卧室应充分考虑电视机、空调机、台式电脑等家用电器的合理摆放、安装位置。床头位置至少一侧和书桌摆放位置均应设置一组电源插座。3.4 厨房3.4.1 保障性住房的厨房装修设计应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合理组织储、洗、切、烧的操作流线。3.4.2 厨房的应设置洗涤池、操作台,应合理布置灶具、抽油烟机、热水器、电冰箱、微波炉、电饭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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