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办公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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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浙人民法院办公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管理,确保网络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院正常办公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体干警和聘用人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办公网络包括法院政法网(简称内网) 和Internet网(简称外网)。第四条 我院办公网络包括网络硕件设备、软件设备、各种 网络信息及其它相关设备。硕件设备包括:网络所连接的服务器、 交换机、光纤收发器、终端电脑、网络打印机、网络模块以及未 连入网络的电脑、打

2、印机、电脑桌、网络模块等设备;软件设备 包括:各设备上安装的操作系统、办公专用软件、文字编辑软件 以及办公室安装的其它软件;网络信息包括:组织人事、司法统 计、财务工资等系统中录入的各种信息。第五条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系本院计算机网络建设、管理 的领导和监督组织,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划、管理、协调办公网 络工作,负责办公网络设备和办公网络信息的管理、维护等工作。第二章设备安全管理第六条 网络管理员应对机房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停 电等安全措施,确保机房的服务器及其他网络设备的不间断运行。 网络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巡查网络线路、交换设备,发现问题应当 及时处理,确保传输线路、交换设备及路由设备的安全运

3、行。第七条 除系统管理员以外的人员不准擅自进入计算机中心 机房,外来人员因参观、业务交流确需进入机房,必须经主管部 门领导同意,并登记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进入。第八条 每位干警应当做到上班时打开计算机,下班时关闭 计算机,不准频繁地开关计算机,开、关机应规范操作,避免损 坏硕件。第九条 已经安插计算机设备的电源,不准再安插电加热器、电风扇、热水器、取暖烤火器等强功率的电器设备。每位干警不 得擅自打开计算机机箱,不得自行更换机箱内的插件,不得自行 改变计算机系统的资源配置和参数设置。上班时间不得用计算机 玩游戏,不得打印和存入与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在网上进行非 工作性质的操作和交流。第十条 计算机

4、的日常维护由使用者负责,H常维护包括: 计算机外部清洁、运行杀毒软件及其他计算机安全管理软件、计 算机设备的电源管理。计算机的故障处理由办公室安排系统管理 员负责,为防止涉密信息的泄漏和其他不必要的损失,严禁不经 办公室批准将出现故障的计算机交由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理。第十一条 计算机及其他网络设备的报废处理由办公室负 责,在报废处理时应做好涉密信息的销毁工作。严禁将淘汰或报 废的计算机及其他网络设备随意放置或出售。第三章信息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每位干警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家秘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第十三条每位干警应对专用工作站的系统软件密码及局域 网软件应严格

5、保密,防止密码被他人盗用。第十四条 处理涉密文件的并不得与外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 连接。第十五条每位干警应当定期对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清 理和安全检测,杜绝各类病毒的传播与破坏,并停止带病毒的计 算机运行。第十六条每位干警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一)未经批准将内网数据(包括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提供给内网用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二)在网上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秘密的各种活动;(三)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和留存国家秘密 载体;(四)制作、复制、传播或浏览各种内容不健康的信息;(五)在网上发布不真实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六)存储、使用、传播黑客程序和技术;(七)使用来历不明的

6、光盘、移动磁盘等电子公文介质;(八)在计算机上安装和运行大型单机或网络游戏;(九)破坏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的正常运行;(十)窃取保密信息。第四章设备维修管理第十七条 计算机在正常工作中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告知院办公室,由院办公室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故障排除。第十八条 需更换或者更新计算机配件的, 应向院办公室提出 申请。由院办公室按照规定报批后统一安排购买和更换。院内不 再使用的计算机及配件需交回办公室统一处理。第五章考核奖惩第十九条 各庭、处、室、队和个人运用计算机网络情况纳 入岗位目标考核,由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结果作为年 底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各庭、处、室、队领导有责任督促、检 查本庭、处

7、、室、队使用计算机网络的规范情况,院保密工作领 导小组组织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第二十条 禁止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网络,禁止让非法院工 作人员上机操作,违者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仍不改 正的,或造成系统混乱、损害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二一条 违反国家、上级法院及本院有关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因各种原因造成计算机病毒侵入、系统崩溃的,应对不良后果负责;使法院整个网络受到病毒侵入、系统崩溃的, 由监察部门给予肇事者纪律处分,并取消其及所在部门当年的评 先评优资格,对其所在部门领导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第二十三条对于在信息输入、信息使用和信息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庭、处、室、队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十四条对于未按照规定格式或要求及时输入计算机信息的庭、处、室、队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违反信息管 理规定,妨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 律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计算机网络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XXXX市人民法院保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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