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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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灵宝市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制度为加强本院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合理安排使用资 金,保障审判执行业务及各项工作顺利完成,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办法和三门峡市三财行 6号 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部门预算管理第一条财务管理的原则:依法理财,注重效益;统筹兼 顾,保证重点;厉行节约,虽入为出。第二条预算管理范围:财政基本预算拨款、纳入预算管 理的诉讼收费、罚没收入等其他合法收入。第三条预算编制:行管科根据市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 本院工作实际,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草拟下年度部门预算, 报主管院长审核并提交院党组审议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第四条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和其他专项拨款必

2、须按照批 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二、收入管理第五条收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 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第六条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除财政基本预算拨款外,要 根据有关政策和法院实际工作需要,与财政沟通联系,积极 争取经费。第七条非税资金收入,主要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诉讼收 费。诉讼收费要依法收取,做到应收尽收;严格减、免、缓 审批手续。对缓交诉讼费要严格按标准审批,并做好缓交后 的管理和催收工作。第八条罚没收入是指依法收缴的赃款赃物、防碍执行公务的罚金。罚没收入要及时上缴市级国库,争取市财政返还弥补经费。第九条除财政预算拨款外的各项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

3、规定取得,统一由财务部门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三、支出管理第十条支出是指人民法院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资金大毛费。第十一条全院的一切开支报销必须经院长或院长授权 的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第十二条公务开支报销程序:支出前,需填写公务支出事前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签字批准。支出后报销,报销票据连同公务支出事前申请单经主管会计审查、行管科长审核后,报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第十三条必须经院长审批方可报销的:因公务紧急出差确需乘坐飞机的;对外捐增、赞助的;院统一组织到外地参观学习的;购置单项或批虽资产一次性用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发放年度奖金的;其他需经院长审批的报销款项。第十四条差旅费的报销按

4、 三财行6号文件规定执行。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 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 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标准:1、伙食补助费:出灵宝市辖区到三门峡市属其它县出差每人每天20元;三门峡市辖区外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2、市内交通费:出灵宝市辖区到三门峡市属其它县出差每人每天10元;三门峡市辖区外出差每人每天20元。3、工作人员出差时,用本院车辆或相关单位车辆的, 单位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出差住宿费: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正、副市长及相 当职务人员限额标准 300元/人天,其余

5、人员150元/人天, 超出规定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 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外出就医:经单位主要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 准,需到外地治病的,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 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医院病 床紧张,病人需要在医院外住宿的,按照出差住宿费规定等 级标准,在省内可报销 3天以内、在省外可报销 5天以内的 住宿费,超过期限和规定等级标准的住宿费由个人自理。第十五条财务室每周四至五为集中收报销票据时间,次 周一为财会人员整理、分类、填单时间,为周二或周三报账 做好准备。第十六条凡乘坐本院车辆出差、看病的,报销时应附派 车单,否则,报销票据

6、不予受理。凡报销票据的背面报销人 必须签名。第十七条部门内勤负责本部门报销票据的收集,在规定 收票据时间内将报销票据交财务室。报销票据最长不得超过 三十日,无任何理由超过规定时间的票据不予报销,特殊情 况需经院长审批。第十八条报账完毕后,财会人员应及时通知部门内勤领 取报账款项。第十九条由于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核算定我院周 转金有限,财会人员应及时报销加快周转金,保证周转金的 现金库存。第二十条因公事原则上不予借款,但工作确实需要,必 须经行管科长审核、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借款由部门内 勤统一到院财务办理,借款应在下次报账中扣收,确保周转 金的正常流转。因私事一律不得借款。第二一条工作人员退休、调离时,应到财务部门结清 所借款项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一三年三月十九H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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