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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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 为促进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监察分局(站)及相关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监察分局(站)对本级和下级及其执法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局机关各处室、各监察分局(站)各科室及其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互相监督。 局执法监督处具体负责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监察分局(站)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分局(站)也要指定科室或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条 局机关、各监察分局(站)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和同级机关对履行职责

2、情况的监督;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重大执法行为、重大事项的许可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前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指导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确保依法行政。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是: (一)本局、各分局(站)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包括和外单位会签文件); (二)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五)重大事项许可的合法性(各类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同时、中介机构资质等);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3、: (一)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二)对重大具体执法行为进行事前审理; (三)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执法文书和事故案卷检查; (四)根据有关人员反映的情况或行政相对人投诉等情况组织专项调查;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 执法监督中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处室或监察分局(站)提供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资料; (二)查阅、复制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 (三)询问相关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其他措施。 第八条 在执法监督中,事前审查规范性文件,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应当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后告知起草处室。规范性文件已经发布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局长办公

4、会议审议。 第九条 在执法监督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提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报告,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执法监督处理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涉及的执法处室、分局(站)或者执法人员; (二)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三)对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四)判定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法律依据、理由; (五)处理建议。 第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违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修改或者废止; (二)执法主体不具有执法资格的,责令停止执法活动; (三)具体执法行为无合法依据或执法不当的,责令予以变更、撤销或责令重新做出行政处理; (四)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督促其履行或限期执行; (五)行政执法文书不齐全、不完善的,责令按相关规定补充、完善。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执法监督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公务员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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