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学离线作业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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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线作业考核行政管理学满分100分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1、谈谈你对行政管理概念的理解。答:行政管理( public administration)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 行政管理最广义的定义是指一切社会组织、团体对有关事务的治理、管理和执行的社会活动。同时也指国家政治目标的执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狭义的定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又称为公共行政。2、 什么是行政职能?行政职能具有哪些特点? 答:行政职能也称政府职能,是指政府在社会中的职责与

2、功能。其核心的价值在于回答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问题。也就是职权范围、职责深度、职权方式。它既包括政府的行政职责,也包括政府的行政职能,是行政职责和行政职能的辩证统一。行政职能是国家职能的具体执行和体现,行政职能的行使受立法机关的监督;反之,行政职能发挥的程度又制约和影响其他国家职能的实现程度。 特点:(1)阶级性与公共性。行政职能是国家职能的构成和体现。国家有两种基本职能,一种是政治统治职能,一种是社会管理职能。行政职能一方面必须执行和体现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体现国家意志的要求,反映政府所代表的国家的性质和活动方向,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所赖以存在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服务,具有一定的

3、阶级性;另一方面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它必须适应国家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承担和执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以服务社会公共利益的面目出现在世人面前。(2) 执行性与强制性。在现代社会中,国家的行政职能与立法职能、司法职能区别开来。相对于立法职能而言,行政职能具有明显的执行性质,表现为执行国家意志的管理方面的职能。正如美国学者古德诺指出的,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 (3)多样性。从静态分析,行政管理的范围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职能广泛渗透到整个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涵盖社会的各个领域,并且每种职能都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这种职能范围的多样性不仅是非政府机构的职能无法比拟的,

4、也是其他国家机关职能如立法、司法职能所望尘莫及的。 (4)动态性。另一方面,由于行政职能的内容、范围及活动方式源于国家的性质和社会的需求,它与社会变化直接相联系,它对持续的社会变迁与复杂化极为敏感,往往以各种机动灵活的方式渗透到社会生活中去,以解决这些问题。因此,行政职能是动态变化的,行政职能的范围、内容、主次关系、作用方式等必然随 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适应环境变化需要,及时调整和转变行政职能,是搞好行政管理的重要前提基础,也是政府行政系统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前提条件。 (5)整体性。政府行政系统和行政行为是整个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行政职能是整个社会职能系统的一部分。从国家机构系统来看,国家职

5、能是由立法职能、行政职能、司法职能组成的,行政职能是整个国家职能系统的一部分,它与国家其他职能有机地联系着:行政职能的行使既受立法机关的监督,又以司法机关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从行政系统自身来看,行政职能本身也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职能结构极为庞大和复杂。3、人事行政与企业人事管理有哪些方面的区别? 答:(1)管理对象不同。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管理对象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后,人事行政将以国家公务员为主要管理对象,企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将由过去的限于管理人员的管理逐步扩大到对全体员工的管理。 (2)管理权不同。人事行政管理权来自国家行政机

6、关的授予,是国家行政权的一个方面。人事行政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行政人员实施管理。而企业的人事管理权来源于对企业资产的产权和经营权。这种产权和经营权视经济成分的不同而不同,如股份制企业的人事权掌握在由股东组成的董事会手中;如属私有企业,其人事权就掌握在私营企业主的手中。由于人事管理权不同,又衍生出:其一,人际关系不同。在国家行政管理系统中,从国务院总理至乡镇政府的办事员,他们之间虽有上级和下级、领导和被领导的区别,但都具有国家公务员的平等身份。而在企业中,特别是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中,厂长、经理、董事长等领导层和职工之间除上级和下级、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外,还有雇主和雇员、老板和工人

7、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不相同的。其二,行为性质不同。人事行政中的录用、考核、奖惩、职务任免升降辞退、退休、工资福利等均属政府行为,而企业中的这些人事行为则是企业行为。 (3)法律规范不同。人事行政是法制化管理。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备有关国家公务员的法规体系,为人事行政提供法律依据;人事行政必须依法管理。国家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惩、职务任免和升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人事行为都必须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任何领导者都无权随意更改,也不能以领导者的个人好恶为转移。但企业单位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规(如企业法、劳动法等)的条件下,对本单位的人事行为有较大

8、的自主权,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人事规定和采取较为灵活的人事措施,有些人事行为还带有领导者个人的风格和色彩。 (4)宗旨不同。企业人事管理以营利为主要宗旨,人事行为遵循市场规律;人事行政则以服务国家和社会大众为根本宗旨,而不以营利为目的。 人事行政的这些主要特点使它区别于一般的人事管理而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管理领域,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4、选择合适的行政领导方式主要应考虑哪些因素?答:(1)领导者因素 (2)下属成熟度 (3)工作性质 (4)组织环境二、论述题(每题15分,共60分)1、试论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答: (1)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是辩证的统一,是不可偏废或

9、分割的。 (2)集体领导是个人分工负责的前提,个人分工负责是集体领导的基础。(3) 集体领导的决策是个人分工负责的方向、目标,个人分工负责是集体领导意志实现的途径。 (4) 离开集体领导的个人分工负责就是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离开个人分工负责的集体领导,只能是“清谈馆”。 (5)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就要反对个人说了算和不敢负责的官僚主义倾向。2、试论述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答:存在的问题:1).监督主体的多样性,使多元化的监督力量缺乏有力度的结合 ,监督合力较弱。每个监督主体都存在着监督的权限、方式 、程序、范围等。而在实际中,这些问题的划分往往不够明确,各

10、监督主体间彼此又缺乏联系和沟通,使其监督工作虽密却杂,工作中往往各自为战,尚未形成一个分工合理 ,协调互动的有机整体。从而降低了监督的效率,削弱了监督的整体效能。监督主体的监督动力不足,也是影响监督工作无法顺利展开的原因之一。监督主体的监督动力直接影响到监督的功效,如果监督主体无监督的动力导致外在的监督的丧失,则被监督主体就会为所欲为,法律不被遵循的现象再所难免。 2).行政监督的法规不完善 ,监督缺乏可操作性。监督主体缺乏压力。由于行政监督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所遵循,因此,其监督体系往往杂乱无章,各监督主体的权限划分不明确,给监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阻碍了行政监督工作的进行。对监督主体疏于

11、监督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监督主体错误监督没有规定适度的法律责任 ,这有可能激励监督主体疏于监督或错误督。如果法律对监督主体疏于监督的 责任规定过轻或根本没有规定,或对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主体消极违法或积极违法的违法成本过低 ,监督主体因此会为所欲为。而且,行政监督偏重事后监督,忽视了事前和事中的监督。这样做的后果只是注重了事后处罚的力度,并未起到预防和制止的作用。一旦事后监督出漏洞 ,就会影响整个监督的工作。 3).行政监督的人员素质不高 ,影响了监督的效能。在行政监督的行为活动中,行政监督的人员代表的是监督主体,行使的监督权利是监督主体赋予的。因此,监督人员是监督主体的象征。他们的一举一动

12、都受到密切的关注,如果这些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低下 ,办公过程中采用野蛮的做事方式,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那么,行政监督主体势必受到强大的影响,行政监督工作将更难进行。 完善措施:1) .提高行政机关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行政务公开的方式,了解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言行,从而展开监督。只有实行政务公开,才能杜绝各种幕后交易,权钱交易。只有实行政务公开,使其工作有一定的透明度,这样工作人员的效率才会加强,可以防止懒散的工作行为.现阶段,我国的政务公开程度不够,缺乏法律的约束这样,就保证不了行政机关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行政监督的进行将受阻。2) 对监督主体而言,既要进行激励,又要进行规制,从而使其获得

13、强大而良好的监督动力,即要配置合理的监督权力,又要设置相应的监督责使其有监督能力的同时又不滥用权力或疏于行使监权。所以,我国应尽快采用法律形式健全公开办事制度. 3、 我国人大监督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应当如何进一步完善人大监督?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监督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特色。一直以来,国家高度重视人大监督工作,但是成效并不明显,原因之一就是现行的人大监督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即人大监督程序的缺失。人大监督程序是人大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人大监督权要付诸实施,就必须要有明确的监督程序。只有明确的监督程序,人大监督工作才可以开展,人大监督制度才可以运转。人

14、大监督程序的缺失,造成人大监督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人大监督制度虚设,或者带来人大监督工作的随意性。 长期以来,人大监督权行使中的程序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程序松散,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加强。程序的规定总是以假想事情的发生为前提,当遇到什么情况发生时,总能根据情况的发生来一步步加以应对。从程序制定的出发点来说,是为了保证在实际中得以有效应用。程序规定得越深越细,在实际中就越具有可操作性。从我国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监督程序则相对比较松散,对事情发生的假想还不够严密。在监督程序的提起环节,虽然也设置了一些前提条件,如罢免案、质询案的提出,必须是规定的团体或一定数量的人大组成人

15、员,但缺少实质性的前置条件,即究竟在怎样的条件下,针对怎样的情况启动罢免案、质询案,法律没有规定,监督程序的目的性不强。在监督程序的调查环节,由于缺少听证程序的法律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调查容易流于形式,难以深入。 在监督程序的审议环节,缺少辩论(充分讨论)程序,在实际工作中,只是进行一般性的讨论。一件重要的监督案,如果不进行辩论,那么对其表决结果是否公正就是个问题。在监督程序的处置环节,一般只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监督程序的四个环节相互连接不紧密,每个环节也都存在缺陷,因而难以对监督职权的行使发挥实质性作用。 (二)对监督对象的了解缺乏有力的组织支持。如县级人大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对

16、预算进行初审的工作主要由财经工作委员会承担,而财经工作委员会一般只有 1-2 人,工作人员大多不具备足够的财政、审计、税收专业知识;况且审计机构又设在政府,人大缺乏专业化、科学化的辅助机构去充分了解预算执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结果是政府怎么报,人大就怎么批,预算监督不能不流于形式化。 (三)监督程序难于启动。按照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有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越权、违反上位法或规定不适当的规章应予以改变或撤销;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但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审查程序由谁来启动,通过什么方式来启动。最有积极性启动程序的是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相关政府规章决定命令损害的公民、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但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这类行政相对人有向地方人大提出审查建议的权利。因此,尽管越权、违反上位法或规定不适当的规章和违法的红头文件不是没有,但罕有被地方人大撤销的。又如,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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