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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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 规范篇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市监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为保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全面推 行和准确实施,现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 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XX年11月1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 作的规范运行,根据省政府

2、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全面推行农 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XX 75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实行组织监 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第三条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有关 部门每年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市、县 (市、区)监察、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每半年对奖励扶助 对象的确认、奖励扶助资金的拨付、管理和发放等环节进行 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评估机构进 行。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对奖励扶助金的管 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第四条在

3、省、市、县三级建立监督员制度。监督员应具 备以下条件:(一)熟悉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金融、审计等法律、 法规和相关政策;(二)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敢讲真话,忠于职守,敢 于维护国家和广大农民的利益;(三)熟悉农村情况,有基层工作经验;(四)能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 能力。第五条监督员由各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工作协调小组聘请,并发给聘书或证书。监督员对奖励扶助 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省辖市的监督 检查结果报送省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监察厅派驻省人口计生委监察室)监督员应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被检查地区的情况, 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奖

4、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条件、程序和奖励扶助 金发放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二)是否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金直接发放的管理运 行机制;(三)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到位情况和奖励扶助资金 专户运行情况;(四)委托发放机构的奖励扶助金发放管理情况;(五)相关配套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六)该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广大农民的 诉求。监督员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监督检查 报告。第六条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享有以下权利:(一)听取开展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情况汇报,参加有 关会议,并提出质询;(二)查阅开展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三)提出并听取各级干部和农民的意见;(四)监督员在监督检查工

5、作中发现重大情况,需要立 即向省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报告的,可以专题报告;(五)监督员根据被监督检查地区的情况,可以建议省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对被监督检查地区奖励扶助资金管理与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第七条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如实汇报被监督检查地区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工作情况;(二)不得与被监督检查地区串通,编造虚假监督检查 报告;(三)不得接受被监督检查地区任何形式的馈赠、报酬;不得在被监督检查地区报销费用;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借监督检查工作 之机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四)未经许可不得向被监督检查的地区和其他部门透露监督检查

6、报告的内容;(五)未经批准或者授权不得对外公布监督检查报告的 内容。第八条监督员履行检查公务时,实行回避。回避由监督员本人或被检查人提出,由该检查组的负责人决定。检查组负责人的回避由派出该检查组的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决定。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执行的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考核内容,作为衡虽相关部门及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标准。对重视不够,组织协调不力,政策执行出现重大问题,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领导责任。第十条对在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中,把握政策不严,执行 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上一级人口计生委会 同相关部门追究主要负责

7、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 报。第十一条对奖励扶助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地 区,有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省财政将停拨省级补助资金;没有 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由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 要负责人纪律责任。第十二条受委托的奖励扶助金发放机构不能按委托协 议履行义务,或因管理不严造成专项资金流失、挪用,不能 及时足额发放的,按协议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三条对虚报、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 一经发现并查实,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 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名义借

8、发放奖励扶 助金之机,抵扣各类贷款、税费及其他费用或搭车收费。情 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第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或监督检 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弄虚 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冒领奖励扶助金的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 教育,责令其退回已领取的奖励扶助金,并上缴奖励扶助资 金专户。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监察厅、省财政 厅作出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 注意事项一、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表填写注意事项1、

9、申请(确认)表(原件,不得复印)一式三份,单寸同底照片 四张(其中三张贴申请表上,另1张在背面写上乡镇、村居及奖扶对象姓名,夹申请表左上方),夫妻双方均符合的要 分别填写。2、婚姻状况栏填:初婚、再婚、丧偶、离婚四 种,婚姻变动日期栏指上述四种婚姻状况发生的时间。3、曾经生育子女数栏和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等)栏应填写 男孩或女孩的数字,不得在男孩女孩后打4、曾经生育 (收养等)子女情况 栏,如子女非亲生的在备注栏在注明 领养或继子女。5、申请人(签名盖章)栏要求申请人签名 并按指模。申请人委托他人填写的,必须有委托书,且双方 均须签名并按指模(见附件 2)。6、村委会评议意见栏经办 人由村长

10、签字,加盖公章。乡(镇、街道)审议意见栏经办人必须由计生办主任、驻村干部和分片的计生专干签名篇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确认条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确认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三)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 生育。(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其他说明(一)申请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向户籍所在地申报,非湖南省户籍的,不受理其申报。(二)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不得纳入奖励扶助范围。(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均不得纳入奖励扶助范围:1、本人或配偶没有户籍的;2、本人或配偶非农业户口或界定为

11、城镇居民户口的;3、现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等)的被顶替工(轮换工) 户口返迁为农业户口的;4、因土地征用将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户口变更为城市居民户口的;5、违法生育子女的;6、违法收养子女的;7、同时存活子女数虽曾经超 过两个的;8、夫妻终身未生育的。四、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一年发放一 次,奖励扶助对象已超过 60周岁的,从确定奖励扶助资格 时发放奖励扶助金;3月31日以后死亡的,可享受当年的奖 励扶助金,下一年度退出奖金扶助范围。(五)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户口发生的变化,不再 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奖励的扶助对象,应自发生时起终止发 放奖励扶

12、助金。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及计生特别扶助对象确认 程序一、本人申请,并带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复印件、相片 4张等材料,填写湖南省农村部分计 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申请表,交村民委员会。二、村(居)民委会员会主评议并张榜公示。将拟上报 名单交村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时将 张榜公示十日。如无异议,村填报申请表一式三份,连 同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计生办审核。三、乡计生办对村委员上报的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对象 资料逐一进行审核并张榜公示十H ,同时设立举报信息,公 布举报电话,对无异议的审核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上报区 人口计生局。四、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公布、上报。区人口计生局对 乡人民政府所上报的拟奖励对象逐一审查确认,经初步复核确认后,将奖扶和特扶对象名册引发至各个村(居)民委员 会张榜公布,如无异议,在规定时间内将最终确认对象名册 提交区财政部门,并上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奖扶每人每年 960元,特扶对象每个每年扶助1320或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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