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管理制度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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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安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保安值勤工作,使保安人员值勤执行任务有所依据,特订定本准则。第二条 保安人员的工作范围为全公司。第三条 保安勤务应每日 24 小时执行,其各班服勤时间,由总经办人是行政部制定呈准公布实施。第二章 保安人员的职责规定第四条 职责和规定4.1门卫职责任务:1)对出入公司人员进行验证检查、登记,严禁外部人员随便进入,对来访者要经被访部门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2)对出入车辆携带或装载的物品进行检查。对进出货车作特别查验,经确认载货与提货、发货单据无误后方可放行。3)指挥、疏导出入车辆、清理无关人员,维护出入口的正常秩序。 4.2 巡逻职责任务:1)对公司全部区域

2、、地段、目标,定时或不定时地进行巡逻,发现和消除不安全隐患,发现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并上报。2)及时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4.3 守护职责任务:1)对存在贵重财物、危险物品的场所依法进行守护。2)对公司的人员、库房、厂房、生产生活设施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人守护。3)保卫公司大型文化、体育、展览展销等活动的安全。4.4 交通和车辆停放管理:1)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行车指示标志,规定车辆行驶路线,指定车辆停放区域。对进出的各类车辆进行管理,保证车辆便于通行、易于停放; 2)非机动车定点停放与管理。4.5 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

3、巡视、检查和维护,保持其完整、完好,能正常使用,如发现消防器材有异常情况,及时予以调换或报修。4.6 灾害预防:如遇暴雨或其他灾害性天气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1)对停车场、公告栏等露天设施的抗强风能力进行检查和加固;2)对排水系统进行检查疏通,清除杂物,确保排水畅通;4.7 其他交办事项的处理。第五条 保安人员除前条各项职责外应恪守本公司一切规定,尤应严遵下列守则:1)应绝对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不得偏袒徇私。2)平时应谨言慎行,执行职务时态度和蔼严正,不亢不卑。3)服勤中应整肃服装仪容,对于应急及防身器具等应经常佩带,或储备齐全,以应不时之需。4)服勤中应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或酗酒、

4、闲聊、阅读书报、睡觉等失职行为。5)应熟记厂内各处之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放置地点,以免临急慌乱,对重要路口电灯、门窗、围墙等有缺损时,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6)应管制入厂人、物、车辆,对未挂识别证(厂牌/工作牌)或未办妥入厂手续者,一概不准入厂,并绝对禁止携(夹)带违禁品入。7)应遵照与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制订的巡逻路线定时或不定时巡逻公司各处。保安巡逻路线及时间表班别 值班时间 值班安排 巡逻范围 巡逻频率白班 07:30 19:30 2 人全公司(除正在生产车间)每 3 小时晚班 19:30 07:303 人(其中 1 人在保安室休息,以便机动应急)全公司(除正在生产车间)

5、每 2 小时注:值班人员应在规定交接时间前 15 分钟到岗,与上一值班人员现场交接。8)交换班时,应检查所有值班物品,并将注意事项交代清楚,并将值勤中所见重要事项或事故,以及巡逻时间等登列入“保卫日志簿” ,并附有关资料逐日分呈上级主管部门核阅批示。第三章 人员管制第六条 确实管制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加班人员的请假卡、出门条等记录。并于次日交公司主管部门。第七条 员工工作时间因公外出或事(病)假离厂时,应切实查验和收存人员外出凭证和请假手续后放行。每日收存的各类手续应在当天下午下班前送至公司总经办。1)上班时间员工外出需填写外出手续,经直接主管审批后方可外出,部门经理需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外出

6、。2)公司部分指定人员的车辆进出公司,保安值班人员应敬礼示意(限总经理、厂长) 。第八条 上班时间内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谢绝会客。如有特殊或紧急事项,须安排来访者在保安室等候,并立即请示人事行政部,按上级指示进行处理。第九条 外界来宾到厂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的营业、采购、检查、安装人员等应至保安室办理入厂手续,发给来宾证,并联络有关单位接待。第十条 休息日、节假日加班人员或因事需进厂者,应登记后准予进厂。第十一条 厂内住宿人员,在公司正常作息时间外,凭住宿证进出公司,但夜间不按规定时间出入厂者,应立即通知宿管员处理。夜间进出公司规定由人事行政部另行通知。第四章 物品管制第十二条 公司成品

7、出厂出厂物资必须凭核准的出门手续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1) 经公司指定人员批准后的出门条由保安室按顺序装订保管。按月呈送人事行政部存档。2) 核准放行公司物资(主要是成品)的权限由公司另行通知保安室执行。第十二条 供货厂家出厂 各供货厂家送货时所随带其他公司物品的运出,在进厂时先由保安人员查验登记,于离厂时再经保安人员依原先登记查对符合后始予放行。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离厂1)离厂人员经保安查获有私带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暂扣留物品,并以下列程序处理:a 记录携带人所属部门、姓名、时间、地点。b 由携带者说明物资名称、数量、由何处取得等。c 情况严重时,不得让当事人离厂,并迅速上报公司处理。2)厂内

8、住宿人员携带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出厂者,由保安人员查验后放行。第五章 车辆管制第十四条 公司各类公用车辆出厂凭用车申请表登记后放行。各类货车出厂按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放行。第十五条 进出公司车辆(主要是货车)应一律检查,进厂车辆当注意确认未载有违禁、危险或易燃物品,出厂车辆载有货物时,应凭出门条查验无误后放行。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车辆(含非机动车)应按指定区域有序停放管理。第六章 紧急事件处理第十七条 发现窃盗时,以收回失窃物为首要,并应立即呈请处理。第十八条 保安人员应熟练消防器材的使用。了解配置地点,紧急事件发生时应镇静以最有效方法使灾害减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张误事,视情况按下列程序处置:1)判断情况若尚可协调解决时,立即采取行动,并报告上级及通知相关部门。2)判断事故无法镇压,应急速通报上级及通知相关部门。3)遇突发事件,保安人员应尽力协调处理,实属不能协调的,需上报公司主管部门,经公司同意后呈报派出所、消防单位或救难单位。第十九条 夜间或休假日公司附近发生灾难时,应将所知及判断是否波及本厂等情形,迅速通报有关主管。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以命令补充或修正。第二十一条 人事行政部对本制度拥有解释权。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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