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管理制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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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瓦斯管理制度 第一节瓦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一般规定 1.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 必须 立即停产 , 撤出井下所有人员 , 查明原因 , 进行处理。同时按照瓦斯超限事故追 究相关责任。 2.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 度超过 1.5%时, 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 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同时按照瓦斯 超限事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 必须停止用电 钻打眼 ; 爆破地点附近 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

2、达到1.0%时, 严禁爆破 ; 必须 采取措施 , 进行处理 , 否则采掘工作面立即停产, 罚款 5000 元。并按照瓦斯超 限事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 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 必须停止工作 , 切断电源 , 撤出人员 , 进行 处理。否则采掘工作面停产 , 罚款 10000 元。并按照瓦斯超限事故追究相关人员 责任。 5.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 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 1.0%以下时方可通电启动。 否则罚款 10000 元, 并按照瓦斯超限事故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 6.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

3、碳浓度达到1.5%时, 必须停止工作 , 撤出人员 , 查明原因 , 制定措施 , 进行处理。否则采掘工作面立即停产, 并罚款 10000 元, 并按照气体超限事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整改完毕, 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7.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 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及送电的安全技术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 所有受到停风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影响的地点 , 都要经过通风和瓦斯专职检查人员检查, 当瓦斯和其它有毒有害 气体不超限时 , 方可恢复工作 , 否则罚款 500 元。 8. 临时停工区域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

4、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 必须在 24 小时内封闭完毕 , 否则罚款 1000 元。 9.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域或采掘工作接近封闭区域时, 必须事先排放其中 积聚的瓦斯 , 排放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 区域内作业 , 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0 元。 10. 矿长、 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 采掘队长、通风科科长、工程技术 人员、 班长、 流动电钳工以及独立的排水工、电焊工、 安监员、通风工下 井时, 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 否 则罚款 500 元。 11. 所有采掘工作面

5、、硐室、 使用中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 有人员作业的 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通风部门应根据本矿的具体情况, 对各工作地点、巷 道、 硐室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时间和瓦斯检查员责任区域的划分、 巡回检查的形式以及瓦斯检查员的设置等提出计划, 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 并根据采掘情况及时调整, 否则每缺失一项处罚责任者200 元。 12. 瓦斯检查员检查次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 无空班漏 检、 假检现象 , 不得虚报瓦斯 , 否则追究瓦斯检查员的责任, 并罚款 1000 元。 13. 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认真填写瓦斯 检查班报 , 每次检查结果必须

6、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 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 且瓦斯手册不得涂改。否则一处罚款500 元。 14. 瓦斯检查应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 否则对瓦 检员每次处罚 500 元。瓦斯日报表 ( 其内容反映当日瓦斯情况、隐患情况、 重 大问题、处理意见、”一通三防”重点调度等) 每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 审阅, 未在规定时间内报批 , 对通风科处罚 500 元。 15. 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交班时应向接班人员就本班的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工作内容、瓦斯检查情况和重点问题 , 下一班注意的事项逐一交待

7、清楚, 并在 交接班手册上签字 , 做到有记录可查。否则对瓦检员罚款500 元。 16. 瓦斯检查员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1 年, 且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 可上岗作业 , 否则罚款 500 元。 17. 矿井因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因故造成瓦斯积聚 的, 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严格按措施进行排放, 否则必须立即停 产处理 , 并罚款 1000 元。 18.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 , 在恢复通风前 , 首先必须检查瓦斯 , 只有停 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 且符合煤矿安 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 方可人工开

8、启局部通风机 , 恢复正常通风 , 否则对责任者罚款 500 元。 19. 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 过 1.5%时, 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 统内的供电 , 否则罚款 500 元。 20. 每年必须开展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鉴定报告书由公 司分管部门审核 , 并经公司审定后 , 各矿专人负责上报新疆煤碳工业管理局审 批, 否则罚款元。 21. 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报告书每有一处错误, 处罚责任者 100 元。 22. 盲巷或无风区域未按规定设栅栏警标, 一处罚款 200 元。 第二条 瓦斯等有害

9、气体检查制度 1. 采煤工作面需测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地点 (1) 工作面进风流 ( 指进风顺槽至工作面煤壁线以外的风流) 。 (2) 工作面风流 ( 指距煤壁、 顶、 底板各 20cm和以采空区切顶线为界空间 风流) 。 (3) 上隅角 ( 指壁式回采工作面回风侧顶板未冒落时切顶线以里范围) 。 (4) 工作面回风流 ( 指距采煤工作面煤壁10m以外的回风顺槽内不与其它风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流汇合的一段风流 ) 。 (5) 电动机及其集中放置开关附近20m以内风流 ( 指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沿 工作面风流方向的上风流和下风流两端各20m范围内的风流

10、) 。 2. 掘进工作面需测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地点 (1) 掘进工作面风流 ( 指风筒出风口到掘进工作面的一段风流) 。 (2) 掘进工作面回风流( 指风筒出风口到全负压供风巷口处之间的巷道风 流) 。 (3) 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m范围内的风流。 (4) 局部高冒区。 (5) 电动机及其集中放置开关附近20m以内风流 ( 指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的 上风流和下风流两端各20m范围内的风流 ) 。 (6) 放炮地点 20m以内风流 ( 放炮的掘进工作面向外20m 范围内的巷道风流 , 并包括本范围内盲巷的局部瓦斯积聚) 。 3. 测定瓦斯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上部, 测定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 下

11、部。巷道风流划定为 : 有支架的巷道 , 距支架和巷底各为50mm 巷道空间内的 风流, 无支架或用锚索、锚喷、 锚杆、 砌碹支护的巷道 , 距巷道顶、 帮、 底 各为 200mm 的巷道空间风流。在巷道风流中测定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时应取最大 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 煤仓内的瓦斯检查及煤仓堵塞后的瓦斯检查与处理 应按处理煤仓卡堵措施执行。 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瓦检员必须在现场交接清楚: (1) 发现瓦斯超限和积聚未处理完的; (2) 排放瓦斯工作未结束的 ; (3) 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未查明原因和未进行处理的; (4) 发现工作地点风流不正常未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的; (5) 发现可能危机安全

12、生产的隐患事故未安排处理的。 5. 矿井必须按规程规定和实际工作配齐瓦检员, 瓦检员应从事井下采掘 工作不少于 1 年, 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6.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瓦斯检查牌板设置位置 (1) 综采工作面风流牌板设在工作面向外回风巷距工作面煤壁2030m的安 全地点 , 工作面回风流牌板设在距回风口1015m的安全地点。 (2) 掘进工作面牌板设在距工作面迎头3050m的巷帮上 , 回风巷牌板设在 工作面风流中距全风压回风口1015m的巷帮上。 (3) 串联通风工作面设在被串联回采工作面进风流距入口35m的巷帮

13、上。 (4) 其它瓦斯检查地点设在被检查地点附近5m范围内的适当位置。 7. ”三对口”管理制度 (1) 瓦斯检查牌板字迹必须清楚, 牌板未擦干净或牌板脏未及时汇报更换的, 每块牌板处罚 100 元; (2) 在牌板上填写检查气体数据后, 未将牌板上的隔班数据擦掉, 每处处罚 瓦检员 100 元; (3) 瓦斯检查员每次检查完后 , 作业地点人员必须签字 , 签字少签一处罚款 100 元。 8. 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0%, 瓦检员必须立即向生产指挥中心及通风 科汇报 , 撤出作业地点所有人员 , 并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悬挂警标。瓦检员监 督落实不到位 , 对瓦检员按脱岗处理罚款500 元。

14、 人员违章作业 , 对责任单位处 罚 元, 带班队长处罚 500 元, 并追究责任。 9. 采掘工作面、回风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每班检查次数至少2 次, 其它硐 室、 使用中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每班检查次数至少1 次。 10. 采、 掘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做好”一炮三检”及检查记录, 否则对瓦检员每次处罚 200 元。 11. 瓦斯检查员入井前必须检查所携带的仪器是否齐全、完好, 严禁携带不 完好的检查仪器入井 , 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 元。 入井后必须在新鲜风流中标校 光学瓦斯检查仪 , 检查过程中保管、看护好仪器 , 造

15、成丢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12. 电焊、 气焊、 喷灯焊必须持有审批单 , 现场须由瓦斯检查员检查气体,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签字后方可作业。否则对瓦检员罚款100 元。 13.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气体每月至少采3 次气样送通风实验室分析化验, 少一次对通风科罚款500 元。 14. 综放工作面的回风隅角安设便携式甲烷、氧气报警仪 ; 进风隅角必须悬 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 在综采工作面进、回风隅角必须设置火灾预测预报检查 牌板( 检查 CH4、 CO2、 CO、 O2、 H2S、 温度) , 检查次数 2 次/ 班, 否则罚款 50

16、0 元。 15. 有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迎头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采煤工作面采 煤机检修期间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报警仪未按要求悬挂, 每次罚款 1000元。 16.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 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 1.0%以下时方可通电启动 , 否则罚款10000 元, 并按照瓦斯超限事故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 17. 瓦检员进入停风或瓦斯积聚巷道时, 要佩戴、 打开数值准确的沼氧两用 仪, 并用手举在正前方 , 当发现报警仪报警且瓦斯浓度达到1.5%或氧气浓度达 到 18% 时, 停止前进 , 撤出巷道。 第三条 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定时汇报制度 1.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及瓦斯检查的制度, 采掘工作面瓦斯浓 度的检查次数 : 低瓦斯区域、 电器设备摆放点、配电点每班至少检查1 次; 采 掘工作面、回风每班至少检查 2 次; 其它地点检查 1 次。 2. 每次停风后、 恢复通风之前及放炮前后, 动火作业前、 溜子开启前等都 必须先检查瓦斯 , 只有在瓦斯符合规定时方可作业。 3. 矿井需根据通风系统和检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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