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权属更新调查技术方案(二期工程)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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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资料推荐合肥市市辖区城镇地籍更新调查与测量技术方案第一部分国有土地权属调查(二期工程)技术方案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目 录1、权属更新调查21.1作业流程21.2准备工作31.3行政区、街道(乡、镇)和街坊的划分及编码41.4宗地编码与权利人编码41.5地籍号51.6地籍预编号与宗地用途分类51.7告知51.8权属证明材料52、技术方法与要求62.1权属调查62.2地籍调查表的填写112.3宗地草图143、资料整理143.1资料和成果的整理143.2资料和成果的审查153.3资料和成果的立卷154、质量检查154.1 质量检查原则154.2 作业单位检查164.3 预检164.4 初步验收16

2、5、提交成果165.1 基本成果165.1 数据成果17附录A:合肥市市辖区土地权属调查表18附录B:合肥市市辖区界址调查表19附录C:合肥市市辖区宗地草图样式20附录D: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21附录E:指界委托书22附录F: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231、权属更新调查1.1作业流程准备工作:宣传、培训、准备工作图、制定调查工作计划;查阅工作区地籍资料、地籍图;复制权属调查表一、二页、土地证附图等。 熟悉工作区(街坊),制定工作路线、计划,发放权属调查通知书和指界通知书。实地调查,收取权源材料,收回指界通知书,会同指界人实地核实界线、设置界标、绘制宗地草图、丈量界址边长、填写调查表,划分地块、标注地类

3、,双方签字盖章 。 统编宗地号和界址点号,完善调查表,绘制街坊图,做到图、表、数据相互一致。自检:资料、成果分类整理,提交检查组核查。 预检:核查组对资料、成果进行20%的抽查和重点核查。初步验收,项目组资料、成果重点审查。1.2准备工作1.2.1宣传与动员由市地籍更新调查与测量领导小组行文发送到市辖区各单位,并在调查区内张贴地籍更新调查与测量通告,同时通过广播、有线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地籍更新调查与测量的目的和重要性,争取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市民的理解和积极配合。同时,在开展地籍调查的区域,以街道为主体,分片召开动员会,参加人员为各社区有关负责人,为地籍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1.2.

4、2学习与培训所有参加作业人员进行地籍调查工作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设计书的学习培训,使作业人员充分掌握变更调查方法、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确保调查成果的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1.2.3工作底图1、市国土局1:1000、1:2000地籍图;2、市测绘院1:500地形图;3、2004年度1:1000航片。 1.2.4调阅地籍档案资料1、按街坊调阅全部地籍档案资料,了解街坊内情况,复印权属调查表及发证附图,有界址点坐标的一并复制,在复印图上标注界线的内、中、外;2、记录指界人信息;3、已发证的宗地用红色签字笔,将批准用地附图统一转绘到工作底图上,并注记地号和单位名称,按规定进行外业核查;4、有用地批文

5、、未领取土地证的宗地用兰色签字笔,将批准用地附图统一转绘到工作底图上,并注记地号和单位名称,按规定进行外业核查;5、已申报、已调查、未发证的宗地重新设宗调查;6、未申报的宗地,动员土地使用者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并设宗调查。1.2.5印制表格印制土地权属更新调查与地籍测量公告、土地权属更新调查与地籍测量通知书、指界通知书、指界委托书、权属调查表、宗地草图。1.2.6购置权属调查工具和用品购置笔、纸、尺、仪器以及野外作业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1.3行政区、街道(乡、镇)和街坊的划分及编码1.3.1行政区的编码行政区采用一位字母码编排,使用现行的四个行政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瑶海区)第一个汉字的第

6、一个汉语拼音大写字母为字母码,庐阳区代码为“L”、蜀山区代码为“S”、包河区代码为“B”、瑶海区代码为“Y”,建库时将其与国家行政区划代码表规定的6位数字码相对应。1.3.2街道(乡、镇)的划分和编码依据现行的行政上的街道(乡、镇)的管辖范围来划分,街道(乡、镇)代码采用行政区划代码提供的方法进行编码,街道(乡、镇)代码仅作为统计汇总使用,不作为正式地籍号的组成部分。1.3.3街坊的划分和编码街坊以相对稳定、不易发生变化的自然地物来划分,在区级行政界内采用2位数字码,从“01”开始统编街坊号,街坊代码作为地籍号的组成部分。1.4宗地编码与权利人编码1.4.1宗地编码宗地编码采用3位数字码,在街

7、坊范围内从“001”开始统一编排。1.4.2权利人编码一宗地内只有一个权利人的,其用户编码为“000”;一宗地内有多个权利人的,采用3位数字码,作为用户编码,从“001”开始统一编排。1.5地籍号地籍号由“区代码+街坊代码+宗地编码”组成。其中:区代码采用“一位字母码”,街坊代码采用“二位数字码”,宗地编码采用“三位数字码”,如:L08009庐阳区第8街坊第009宗地。1.6地籍预编号与宗地用途分类1.6.1地籍预编号在地籍调查之前,为保证地籍编号的唯一性,掌握街坊内宗地总体情况,应预先设定地籍编号。1.6.2宗地用途分类1、宗地用途分类采用2001年颁布实施的土地分类标准全国土地利用分类(国

8、土资发2001255号),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2、对一个有多种用途的宗地,以其中一种主要用途作为该宗地的地类。但宗地内部的所有地类,应当使用地类界线进行划分,做到不重不漏,满足图形剖分的要求。1.7告知 在调查前,以送达的方式按街坊发送土地权属更新调查与测量通知书和指界通知书给土地权利人,要求其填好应填项目(用碳素墨水填写),准备权属证明材料,约定现场指界的时间,并按时携带有关证件到现场指界。1.8权属证明材料土地权利人应根据以下情况提供权属证明1.8.1已发证的,提交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8.2未发证,已领取用地批文的,提交用地批文、批复及附图的复印件。1.8.3 未发证,没有用地批文的,

9、提交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1.8.4共同使用一宗地的,须提交共有权人使用该宗土地的约定、协议等材料。2、技术方法与要求2.1权属调查2.1.1基本要求1、必须查清每宗地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用途和土地利用现状等基本情况;2、每一宗地填写一份权属调查表;一宗地内有多个权利人的,应另外填写一份本权利人权属调查表;3、实地勘丈界址点连线的长度;4、持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且界址清除、界标物未发生变化的,界址认定必须由本宗地指界人到现场指界;5、新设宗地(依照“基本要求第11条”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或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界址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指界人到现场指界;6、多

10、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共有(用)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或各自委托,共同到场指界;7、已发证的宗地,要求提供土地证复印件,经与原土地证核对,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界标物未发生变化,经指界人现场指界,界址位置清楚,设置永久性界标,填写调查表,本宗指界人应在地籍调查表签字盖章,原相邻单位的签字或盖章的表格、图件复印后,作为权属调查表的附件。(2)界标物发生变化,经相邻双方指界人现场指界,界址位置清楚,设置永久性界标,填写调查表,本宗指界人签字,邻宗指界人应在地籍调查表上发生变化的界址位置签字盖章。(3)权属发生变化,按照原土地证的内容调查,并书面通知土地使用者办理变更

11、登记手续。8、未发证的单位用地,要求提供有效的权源资料,经相邻双方指界人现场指界,无纠纷的,设置永久性界标,填写调查表,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并书面通知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登记手续;9、未发证的个人用地,要求提供有效的权源资料,经相邻双方指界人现场指界,无纠份的,设置永久性界标,填写调查表,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10、小区、新村、成片住宅区及类似社区内设置的共用宗,设置永久性界标,只填写调查表,一般不要求签字盖章;11、土地的他项权利需要调查;12、有纠纷的界址,根据土地的使用现状设置临时性界标(白色漆标或木桩);13、本次调查,对有纠纷或权属争议的宗地、界线、界址点

12、,要认真记录纠纷缘由,并使用规定的界址、界线表示争议,不要求调查单位解决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问题。2.1.2.宗地划分原则1、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即被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2、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可划分为共用宗地,简称共用宗;共有使用各权利人独自设立分宗,按从下至上(楼),从东至西(平面)、自北向南(平面)方向编权利人分宗地籍号。3、小区、新村、成片住宅区及类似社区的,其外为界线应当根据有效的权属来源材料确定;内有独立大院的独立设宗;同一单位或几个单位共同所有的建筑物应独立设宗;敞开式的以单栋楼为单位设置共用宗,调查到户;小区内公用的基础设施、道路、绿化等用地,暂不

13、设宗调查,但需要根据土地分类标准,使用地类界线划分土地利用类别,调查土地利用类型,测量不同利用类型的土地面积;4、私房能独立设宗的设宗调查 ,成排连体房屋(测图时各户应有分隔线,不能综合),设共用宗,调查到户(权利人);5、大宗地中包含小宗地的(宗包宗),大宗、小宗各自独立设宗调查;6、未发证的公用广场、停车场、道路、绿化用地、市政设施等暂不设宗调查,但需要用地类界线划分土地利用类别,调查土地利用类型。2.1.3界址线的划定原则1、界址线应根据界标物的权属,标明内、中、外;2、宗地界线一般应沿相应的界标地物之间作界址点连线,当界标物相邻拐点间距离小于10CM 时,以外侧拐点为界址点。如果使用范

14、围无明显地物线,且没有权属纠纷,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界线;3、单位门口的内折“八”字形道路用地,可以确定给该土地权利人;4、墙基线外占用人行道的台阶、雨罩等构筑物用地一般不作为确定权属线的依据;5、实地弯曲的围墙、河岸线等,按照矢距不大于20cm为原则设置界址点,两界址点间为一条直线,界址线的表达可采用过点曲线拟合;6、界址线是使用土地的权属范围线,实际使用情况与建(构)筑物占地范围不一致,根据有效的权源资料确定界址线;7、墙体为界标物时,应明确墙体用地的归属,尤其要注意确定其公用界址点位置;8、两个用地单位使用土地的界标物间隔宽度在一米以内的非通道夹巷、沟渠等,有权属来源材料的,按权源材料确认,没有权源材料的,一般不确认土地使用权;9、新征(拨)用、出让的土地及在建工程项目用地的界址线,以批准的用地红线作为依据,城市规划道路、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予以扣除;10、住宅楼以墙体拐点连线(含围墙内天井及凹凸部分用地)定界;综合楼用地,以用地红线和实地情况定界;11、城镇、村居民户的宅基地,以有合法证照的建筑物墙界定界;有院落无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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