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消防安全设施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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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險物品消防安全設備,適用範圍 一、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之場所。 二、加油站。 三、加氣站及天然氣儲槽。,石化廠之火災,北誼興液化石油氣廠之爆炸,氣槽區,灌氣棚,林園某石化廠之爆炸,儲槽火災與訓練,危險物之強化管制,危險物之軟體與消防設備,危險物品消防安全設備,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總則 2、消防設計 3、消防安全設備 危險物品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消防設計 2、消防安全設備,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決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考量因素 樓層 面積 高度 空間特性 (為第14條至第30條之規定原則),危險物品消防安全設備,決定危險物品消防安

2、全設備之考量因素 1、面積 2、高度 3、樓層 4、危險物品種類 5、危險物品數量 6、製造、儲存、處理、販賣等類型 (為第201條至第208條之規定原則),設備要求,顧問設計公司:如中鼎、中興、其他國內外顧問公司等 保險公司 政府單位,消防救災,消防戰略:法規要求 消防戰術:指揮人員現場調度 消防戰技:救災人員個人技能,用語定義,製造場所 處理場所:加油站、販賣場所、輸送場所、一般處理場所 儲存場所 室內儲存場所 室外儲存場所 室內儲槽場所 室外儲槽場所 地下儲槽場所 簡易儲槽場所,製造場所,加油站,販賣場所,輸送處理場所,一般處理場所,室內儲存場所,移動儲槽場所及室外儲存場所,室內儲槽場所

3、,室外儲槽場所,地下儲槽場所,簡易儲槽場所,顯著滅火困難場所,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者。但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或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 (三)製造或處理設備高於地面六公尺以上者。但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 (四)建築物除供一般處理場所使用以外,尚有其他用途者。但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

4、分隔者,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二、室內儲存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儲存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一百五十倍以上者。但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或高閃火點物品者,不在此限。 (二)儲存第一類、第三類、第五類或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但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內,以無開口且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 (三)儲存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易燃性固體或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閃火點未滿攝氏七十度,其總樓地板面

5、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但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內,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 (四)儲存第一類、第三類、第五類或第六類之公共危險物品,其建築物除供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以外,尚有其他用途者。但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 (五)儲存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易燃性固體或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閃火點未滿攝氏七十度,其建築物除供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以外,尚有其他用途者。但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 (六)高度在六公尺以上之一層建築物。,三、室外儲存場所儲存塊狀黃磷、硫化磷、赤磷或硫磺,其面積在一百平

6、方公尺以上者。 四、室內儲槽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但儲存高閃火點物品或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 (一)儲槽儲存液體表面積在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儲槽高度在六公尺以上者。 (三)儲存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未滿攝氏七十度之公共危險物品,其儲槽專用室設於一層以外之建築物者。但以無開口且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五、室外儲槽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但儲存高閃火點物品或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 (一)儲槽儲存液體表面積在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儲槽高度在六公尺以上者。 (三)儲存固體公共危險物

7、品,其儲存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者。 六、室內加油站一面開放且其上方樓層供其他用途使用者。,一般滅火困難場所,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總樓地板面積在六百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一千平方公尺者。 (二)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未滿一百倍者。但處理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或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達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 (三)未達前條第一款規定,而供作噴漆塗裝、淬火、鍋爐或油壓裝置作業場所。但儲存高閃火點物品或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操作溫度

8、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二、室內儲存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一層建築物以外者。 (二)儲存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未滿一百五十倍者。但儲存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或高閃火點物品者,不在此限。 (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三、室外儲存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儲存塊狀黃磷、硫化磷、赤磷或硫磺,其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一百平方公尺者。 (二)儲存公共危險物品管制量在一百倍以上者。但其為塊狀黃磷、硫化磷、赤磷、硫磺或高閃火點物品,不在此限。

9、,四、室內儲槽場所或室外儲槽場所未達顯著滅火困難場所規定者。但儲存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或高閃火點物品者,不在此限。 五、第二種販賣場所。 六、室內加油站未達顯著滅火困難場所者。,滅火設備分類,一、第一種滅火設備:指室內或室外消防栓設備。 二、第二種滅火設備:指自動撒水設備。 三、第三種滅火設備:指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設備。 四、第四種滅火設備:指大型滅火器。 五、第五種滅火設備:指滅火器、水桶、水槽、乾燥砂、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及天然氣儲槽之防護設備分類如下: 一、冷卻撒水設備。 二、射水設備:指固定式射水槍、移動式射水槍或室外消防栓。,顯著滅火困難場所之

10、滅火設備,顯著滅火困難場所之滅火設備,顯著滅火困難場所之滅火設備,前項場所除下列情形外,並應設置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 一、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儲存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之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其設置之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之有效範圍內,得免設第四種滅火設備。 二、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室外儲槽場所或室內儲槽場所,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二具以上。 三、室內加油站應設置五種滅火設備。,顯著滅火困難場所之滅火設備,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室內儲存場所、室外儲存場所、第二種販賣場所及室內加油站設置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其第五種滅火設備之滅火效能值,在該場所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

11、品數量所核算之最低滅火效能值五分之一以上。 二、室內及室外儲槽場所,設置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各一具以上。 前項設第四種滅火設備之場所,設有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時,在該設備有效防護範圍內,得免設。,一般滅火困難場所之滅火設備,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室內儲存場所、室外儲存場所、第二種販賣場所及室內加油站設置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其第五種滅火設備之滅火效能值,在該場所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所核算之最低滅火效能值五分之一以上。 二、室內及室外儲槽場所,設置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各一具以上。 前項設第四種滅火設備之場所,設有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時,在該設備有

12、效防護範圍內,得免設。,依場所別適合之消防設備,可燃性氣體之防護設備,下列場所應設置防護設備。但已設置水噴霧裝置者,得免設: 一、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 二、儲存可燃性高壓氣體或天然氣儲槽在三千公斤以上者。 三、氣槽車之卸收區。 四、加氣站之加氣車位、儲氣槽人孔、壓縮機、幫浦。,室內消防栓設備,不同點 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0.35MPa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二百六十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五支時,以同時使用五支計算之。 水源容量在裝置室內消防栓最多樓層之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但該樓層內,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五支時,以五支計算之。,室外消防栓設備,不同點 放水

13、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或0.7 Mpa時,應採取有效之減壓措施外,其設置準用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全部室外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瞄子出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0.35MPa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以上。但全部室外消防栓數量超過四支時,以四支計算之。 水源容量在全部室外消防栓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但設置個數超過四支時,以四支計算之。 (Pa=牛頓/),自動撒水設備,不同點 防護對象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一點七公尺以下。 存放易燃性物質處所,撒水頭迴水板下方九十公分及水平方向三十公分以內,應保持淨空間,不得有障礙物。 開放式撒水設備,每一放水區域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

14、尺以上。,水霧滅火設備,不同點 放射區域,每一區域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 水源容量在最大放射區域,全部水霧噴頭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最大放射區域水霧噴頭同時放水時,各水霧噴頭之放射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0.35MPa以上。,泡沫滅火設備,泡沫滅火設備之適用圖,儲槽分類,固定泡沫放出口之種類一,IV型,底部放出方式,防震特型泡沫放出口,固定泡沫放出口配管例,補助泡沫消防栓設置例,連結送液口(N=Aq/C),連結送液口二,送液口之計算,N=Aq/C :連結送液口應設數量 :油槽最大水平斷面積。但浮頂儲槽得以環狀面積核算()。 :固定式泡沫放出口每平方公尺放射量(L/min.) :

15、每一個連結送液口之標準送液量(800L/min) 若一50m直徑之油槽,使用型,則需幾個送液口? 答:25254/800=10個(但設計之放出口僅5個即可),各型放出口之放出率,註:泡沫水溶液量單位L/,泡沫頭方式,手動啟動裝置,碼頭射水槍滅火設備,第二百十五條 以室外儲槽儲存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顯著滅火困難場所者,且設於岸壁、碼頭或其他類似之地區,並連接輸送設備者,除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外,並依下列規定設置泡沫射水槍滅火設備: 一、室外儲槽之幫浦設備等設於岸壁、碼頭或其他類似之地區時,泡沫射水槍應能防護該場所位於海面上前端之水平距離十五公尺以內之海面,而距離注入口及

16、其附屬之公共危險物品處理設備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三十公尺以內,其設置個數在二具以上。 二、泡沫射水槍為固定式,並設於無礙滅火活動及可啟動、操作之位置。 三、泡沫射水槍同時放射時,射水槍泡沫放射量為每分鐘一千九百公升以上,且其有效水平放射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上。,遙控泡沫噴嘴設置例,泡沫遙控噴嘴例,泡沫消防栓之設置,配管例,排液方法,限流孔方式混合器,文氏管方式混合器,泡沫液槽,泡沫液槽內部構造例,三點組合,3%水溶液16.6L/分 泡原液0.5L/分60分,泡沫滅火設備標識,第4種滅火設備之設置例,第4種滅火設備構造例,第五種滅火設備之設置例,小型滅火器之構造例,小型滅火器之構造例二,自動火警警報設備,避難標識,加油站之消防設備,加油站設泡沫頭之例,加油站設探測器之例,泡沫滅火設備之計算例,配管摩擦損失,固定屋頂且用型,泡沫放出口:13公尺以內之內故只要1個以上。 泡原液等 泡水溶液量:1010/4220=19707公升 泡原液量:197070.06=1182公升+34+400200.06=1696公升 管內必要量:若內徑為0.105m,管長為6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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