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订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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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 法,第一章 刑法概说,一、刑法的概念: (一)概念: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 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现行刑法: 1、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2、1997年3月对旧的刑法典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刑法典 3、截止2007年底,共通过了六个刑法修正案,以作为新刑法的补充规定。,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罪刑相当原则 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牛刀小试: 1、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2、?( ) A、聚众淫乱罪 B、组织淫秽表演罪 C、寻衅滋事罪 D、无罪,2、某妇女甲于1999年8月将某男乙(1985年6月出生)拐骗并卖给他人,甲的拐卖行为能否构成犯罪?,第二章 犯罪,一、概念:犯罪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1、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即刑法第13条所列举的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或者法益)的侵犯性。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由于社会危害性是对法益的侵犯性,所以,只有当某种行为对法益造成了侵害或者有造成侵害的危险时,该行为才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并非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3、都是犯罪。,牛刀小试: (1)甲心胸狭隘,因琐事与乙产生矛盾后,怀恨在心,用稻草扎了一个小人,上写乙的名字,每日用针扎稻草人,并念咒语诅咒乙,甲的行为构成犯罪吗?,(2)甲某(15岁)借自己身体强壮经常在学校打骂其他同学,一日,甲见乙拿了一部新手机上学便上前索要把玩,遭到拒绝后,甲便从乙手中抢夺,乙拽住手机不放,甲便一脚将乙踹翻在地,将手机夺走。后在老师的帮助下,乙将手机要回。对于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2、刑事违法性:或称刑法的禁止性,即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刑事违法性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3、应受刑罚处罚性:是指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注意:从立法角

4、度而言:即使刑法明文禁止某种行为,但只要刑法没有对其规定刑罚(法定刑)后果,该行为就不是犯罪。 从犯罪行为的一般性质而言;即构成犯罪的行为通常会受到刑罚处罚。但是,这不意味着任何犯罪都必然受到刑罚处罚。,二、犯罪构成 (一)概念: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的有机整体。,(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1、犯罪客体: (1)概念: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与犯罪对象的区别:,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物质表现。 (1)特定的犯罪

5、对象在某些犯罪中是构成要件,行为只有作用于特定的对象,才能构成犯罪,如拐卖儿童罪。 (2)特定的犯罪对象在某些犯罪中影响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如盗窃财物与盗窃枪支 判断: 贿赂;赌资;行为人伪造的文书;走私、运输、贩卖的毒品;用于诈骗的伪造信用卡;受雇杀人后取得的酬金。,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一般不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 例如,同样是盗窃电线,某甲盗窃的是库房里备用的电线,某乙盗窃的是输电线路上正在使用中的电线,那么前者构成盗窃罪,后者则构成破坏电力设施罪,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一是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一是危害公共安全。 2、犯罪对象是某

6、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 例如刑法典第152条的走私淫秽物品罪,其犯罪对象只能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而像偷越国(边)境罪,脱逃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等,就很难说有什么犯罪对象。但这些犯罪无疑都侵害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具有犯罪客体。 3、犯罪对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胁。 例如,盗窃犯将他人的电视机盗走,侵犯了主人的财产权利,但作为犯罪对象的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而一般情况下,盗窃犯总是把窃来的东西好好保护,以供自用或卖得高价。 4、犯

7、罪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而犯罪分类则是犯罪分类的根据。,2、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什么后果。 其内容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1)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客观、外在)。 首先,危害活动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是客观外在的。 思考:思想;言论 其次,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或者是意识的外在表现。 思考:睡梦中的行为;精神错乱下的举动,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1、作

8、为:禁止做而去做 举刀杀人,投毒下锅等 2、不作为:有义务且能实施某行为而未实施,如果造成严重危害性构成犯罪。 义务的来源: 1、来自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如:遗弃罪。 2、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受雇为他人照顾小孩的保姆有确保小孩安全的义务。 4、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如汽车司机交通肇事撞伤行人,有义务送伤者去医院抢救,牛刀小试: 1、甲带其3岁的侄子出去玩,结果因照料不慎小孩跌入沼气池,甲因嫌脏不愿下池援救,致使其侄子死亡。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一日,王某的儿子在玩耍时不慎掉到

9、井中,围观的人中,只有身材瘦小的甲能下井救人,甲拒不救助,最终导致王某的儿子失血过多死亡。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3、今年2月,家住百色市某县的杜凌怀疑妻子代芳与他人通奸,多次引发夫妻争吵。2月25日晚8时许,双方又因此争吵,杜凌指责代芳:“丢尽老公的脸面,我没脸再活下去了”。代芳觉得自己深受委屈,也被激怒了,她当即找来绳子和椅子,对杜凌说:“你没脸活就去上吊,工具我都给你准备好了,你敢吗?像你这样小气的男人,活在世上真没意思。”杜凌见妻子这样一说,不假思索拿起绳子当场悬梁自缢。气头上的代芳站在一旁,既没有制止,也未解救。过了一会儿,见杜凌停止挣扎后,代芳才喊人来救人,但为时已晚,杜凌已

10、死亡。 问:代某应否对杜某死亡承担法律责任?,(2)危害结果通常是指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 其特点为: 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3)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必然因果关系说; 偶然因果关系说; 条件说(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 合法行为、自然力作用等及其所引起的某种 结果,不属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范畴。 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牛刀小试: 1、某小学生上课经常捣乱,老师向家长反映,家长教育方式粗暴,动手打了这个学生。该生一时想不通,喝毒药自杀了。 问:老师是否对学生的死负刑事责任?,2、行为人甲与乙有仇,一

11、日甲在山脚下将乙的腿打断,致乙无法自由活动,后甲离开。当日由于山洪引发山体滑坡造成乙死亡。 问: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吗?,3、犯罪主体: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 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某些犯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具有这两个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特殊身份。例如,叛逃罪,(1)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如果行为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其实施的行为就不可能成立犯罪,故刑事责任年龄事实上是犯罪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规定:,完全无刑事责任

12、期(不满14周岁) 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即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相对负刑事责任期(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意:此规定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案例:甲(15岁)为勒索财物将乙(2岁)绑架,后乙因惊吓高烧不退死亡,甲是否构成犯罪?,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即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注: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

13、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死刑。,牛刀小试: 甲(17岁)唆使乙(15岁)、丙(13岁)二人在某中学门口抢劫,乙、丙共抢劫3次,抢得手机6部,现金600余元。对于甲乙丙三人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B、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C、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D、三人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处罚,(2)刑事责任能力 概念: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认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通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对于无责任能力的判断,应同时采用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 间歇性精神病在精神

14、正常时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犯罪的主观方面: 概念: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基本内容是故意与过失(合称罪过),此外还有犯罪目的与动机,(1)犯罪故意 概念: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种类:A、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B、间接故意,是指明

15、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主要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 追求一个非犯罪性的结果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的发生。 主要追求一个犯罪的结果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的情况。,牛刀小试: 1、甲在公园里面打鸟,鸟在树枝上,位置很低。节假日公园里人很多,树对面不远的地方就有很多的游客来来往往。行为人在一个比较高的位置朝树上的鸟射击,全然不顾附近的游客。一枪开过去,结果子弹飞过那棵树击中了人,2、 一个人想毒死他的妻子,然后在妻子咖啡罐里面放了毒药。她的妻子拿来了招待客人,把客人毒死了。 问:如何判断此人行为性质?,3、甲为了掩盖自己贪污罪行,企图放火烧毁公司二楼会议室,深

16、夜放火时发现乙在会计室睡觉,明知放火行为可能烧死乙,但仍然放火,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乙死亡,乙果真被烧死。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什么() A、故意杀人罪 B、放火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失火罪,(2)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A、疏忽大意的过失, 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是一种预见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法令、职务与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B、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1、甲是保姆,一日甲为某家的婴儿乙洗澡时突然听到电话响,便将乙放在浴缸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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