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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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概述,二、普通合伙企业,三、有限合伙企业,四、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合伙企业法概述,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种类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类型。,特征: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法律基础,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

2、系。即合伙人之间存在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指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每个合伙人均以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而且,当任何一个合伙人无力清偿自己应承担的债务时,其他合伙人有代替偿还的义务。 例如,甲乙丙三人合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约定债务平均承担。当企业产生债务,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时,债权人请求甲偿还企业全部债务,甲有义务用自己个人的财产偿还全部的企业债务,然后再向乙丙分别追偿1/3的债务份额。,有限责任,是指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例

3、如,甲乙丙三人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是有限合伙人,只要丙按照合伙约定履行完了出资义务,则丙就无须对企业成立后产生的债务再继续承担责任,若丙未完成出资义务,则在约定的出资范围内承担企业债务。,法律地位,我国合伙企业具有商业团体资格,而不具备法人资格。,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它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取得财产;在税务关系中,合伙企业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合伙企业以企业的名义参与诉讼活动。,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其适用,狭义的合伙企业法仅指合伙企业法,该法由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2006年8月27日

4、进行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除了合伙企业法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关于合伙企业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合伙企业法的范畴。,二、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设立程序,(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且均依法承担无限责任,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名称,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确定合伙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1)企

5、业名称应当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以核定;,(2)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名称相同或相近;,(3)企业名称一般应由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4)普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1申请登记注册 2登记审核,申请须提交关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快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6、(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等等,如果确定了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登记事项中还应当包括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机构的情况。,案例分析,甲、乙、丙、丁、戊是某村村民,其中乙是甲的儿子,年龄17周岁,戊是甲的弟弟,是本县地税局副局长。甲、乙、丙、丁、戊五人于2007年8月1日在本县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一普通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零售,合伙协议规定:,(l)合伙企业名为“洪达服装经营部”,营业地点为本县县城集贸市场南大街一号。租房4间。 (2)经营范围:服装零

7、售。合伙目的:共同经营,共同享受收益。 (3)甲、乙、丙、丁、戊各出资人民币 1万元,于1997年8月10日前缴付完毕。 (4)利润平均分配,亏损平均承担。 (5)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由甲负责分派任务。 (6)合伙企业解散时,各自取回自己的出资。,当时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于当日各自缴付出资。甲持该协议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9月20日电话告知戊:对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洪达服装经营部,因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问:本合伙企业成立过程中,有哪些事项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分析: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的设立”的规定,本案中有下列事项不符合法

8、律规定:,(1)乙不能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9条规定:“合伙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乙当年才17周岁,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7岁的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乙不能充当合伙人。,(2)戊不能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的党政机关文件中都有规定:党政机关干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从事第二职业。戊作为该县地税局副局长,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3)合伙协议记载的事项不全。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3条规定,合伙企业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

9、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本案中,合伙协议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人伙与退伙、违约责任等事项。另外,“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费”方面规定的不明确、不具体,应当载明合伙企业解散事由、清算等事项。,(4)甲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受理登记时提交的文件不全。 合伙企业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本案中,甲还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5)登记机关,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

10、登记过程中违反了法定期限和方式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据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9月2日以前,书面告知甲,并将不予登记的理由予以说明。本案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到9月20日才予以答复,且不是向登记申请人甲,而是向县地税局副局长戊打电话告知,因而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三、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 性质 转让,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

11、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当合伙人的出资转入合伙企业时,就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财产性质: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由合伙人共同共有,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合伙企业财产转让的限制性规定:,1对外转让合伙财产份额 2内部转让合伙财产份额 3合伙人的优先受让权,对外转让合伙财产份额,(1)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属于合伙企业财产组成部分的,合伙人对其所占有的份额,如果转让予合伙人以外的

12、他人时,则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2)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必须是一致同意,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决定; (3)合伙人所转让的合伙财产,无论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必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的优先受让权,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处理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

13、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一)事务执行的形式:,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形式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被授权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应由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以外的某些事项,如果没有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

14、执行时,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给某一个特定的合伙人办理。,接受委托的合伙人在执行受托的合伙事务时不得超越授权的范围,执行未受委托的其他合伙事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事务,(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例: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共同委托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甲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自

15、行决定聘任丁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同时决定转让合伙企业的一项专利权和合伙企业拥有的一间厂房以筹集合伙企业经营资金。甲上述三项决定是否合法?,甲的上述三项决定都不合法。因为,按照合伙企业法第31条之规定,该三项事项都是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方可生效的事项,不能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自行决定。,(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权利与义务,权利:,(1)合伙人平等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3)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4)合伙人查阅账薄权。,(5)合伙人提出异议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义务:,(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

16、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法定的决议办法:由合伙企业法规定决议办法,如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等,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约定的决议办法:全体合伙人约定决议办法。这种约定有两个前提:一是不与法律相抵触 ;二是在合伙协议中作出的约定 。,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决议办法可以有以下几种:,1.须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2.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3.其他决议办法 如由全体合伙人视所决议的事项轻重而作出约定决议办法。,合伙人持有的票数如何决定:,按合伙人出资的财产份额确定持有的票数;,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实行一人一票的前提: 不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四)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组织可以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经营管理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该项规定的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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