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旅客运输合同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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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apter V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Passengers by Sea,本章的适用范围:国际、沿海旅客运输即江海、海江之间的直达旅客运输。 一、Definition of the Contract(第107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二、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CMC Art. 110 :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合同法第293: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预订客票、上船补票合同何

2、时成立?,三、Responsibilities of the carrier (一) The 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CMC Art. 111: 海上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客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运送期间并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时间,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设施内的时间。旅客的自带行李,运送期间同前款规定。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交还旅客时止。,(二) The Basis of compensa

3、tion responsibility CMC Art. 114: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请求人对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应当负举证责任;但是,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论由于何种事故所引起,

4、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1974年雅典公约的 2002年议定书已做修改,航行事故部分实行严格责任,非航行事故部分实行过错责任。,(四)No liability of carrier: CMC Art. 115(2):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的,或者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Art. 116(1):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旅客与承运人约定将前款规定的物品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承运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七

5、条的规定负赔偿责任;双方以书面约定的赔偿限额高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负赔偿责任。,(五) LOL of the carrier: 1、The amount of LOL: CMC Art. 117 :除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计算单位;(二)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计算单位;(三)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计算单位;(四)本款第(二)、(三)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计算单位。承运人和旅客可以约定

6、,承运人对旅客车辆和旅客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但是,对每一车辆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计算单位,对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计算单位。在计算每一车辆或者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的损失赔偿数额时,应当扣除约定的承运人免赔额。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国内旅客运输限额:4万 Case 25,2、The lost of LOL:Art. 118: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

7、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3、The clause with no effect: Art. 126 :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一)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二)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三)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四)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前款规定的合

8、同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四、Rights and liability of the passengers (一)Rights:要求安全运到目的港;免费携带一定数量的行李;对人身伤亡或行李灭失、损坏,有权向承运人索赔等。 (二)Liabilities 1、支付票款:第112条有补票的规定。 2、在船期间,遵守客运规章,服从船长的指挥与管理。 3、不得擅自携带或夹带违禁品、危险品。 第113条、合同法第297条 4、提交行李灭失或损坏的通知。 第119条 五、Liabilities of the actual carrier Art. 121-125,第121条 承运人将旅客运送

9、或者部分运送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程运送负责。实际承运人履行运送的,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第122条 承运人承担本章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章赋予的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经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的,对实际承运人发生效力;实际承运人是否同意,不影响此项特别协议对承运人的效力。 第123条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均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限度内负连带责任。 第124条 就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限额。 第125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相互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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