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著作权的国际保护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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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著作权的国际保护,本章重点 第一节 伯尔尼公约 第二节 世界版权公约第三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四节 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 第五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本章小结,【本章重点】 本章主要介绍保护版权的主要国际公约,学习中要了解伯尔尼公约的历史背景与历史地位,理解受该公约保护的作品,掌握该公约的基本原则以及对经济权利、精神权利和保护期限的主要规定;了解世界版权公约的历史背景及其与相关国际公约的关系,掌握该公约的基本原则,理解该公约对受保护作品、经济权利以及保护期限的规定;了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历史背景,理解该条约的主要内容;了解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的历史背景,理解

2、该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和附条件自动保护原则,掌握该公约对权利内容和保护期限的规定;了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表演者与唱片制作者条约的历史背景,理解该条约的主要内容。重点了解这些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情况。,返回,第一节 伯尔尼公约,一、伯尔尼公约概述 1886年9月9日,由瑞士、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海地、突尼斯及利比里亚共10个国家参加,在瑞士首都伯尔签署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为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的宗旨在于推动国际社会尽可能有效而一致地保护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二、伯尔尼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保护的作品 1.该条界定了“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指出:一切

3、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公约确立了两项原则: (1)为一切文学、科学与艺术作品提供保护。 (2)作品的表现形式或方式不影响对该作品的保护。 2.该条对某些作品的保护提出了最低的要求。,(1)演绎作品和汇编作品。 (2)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设计。 3.对某些种类作品的选择性保护,主要包括: (1)对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官方文件及其正式译文的保护问题。 (2)对政治演说和诉讼过程中发表的言论是否全部或部分提供保护,对公开发表的讲课、演说或其他同类性质作品,在什么情况和条件下可为新闻报道目的通过报刊、广播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对这等些问题。,4.不保护的作品。公约明确排除了对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

4、息性质的社会新闻的保护。在起源国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显然也不再受公约保护。 除此而外,在公约中还涉及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问题。,(二)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3.独立保护原则。,(三)经济权利 伯尔尼公约对受保护的作者在各成员国至少应享有的经济权利规定了以下几项: 1.翻译权。 2.复制权。 3.表演权。 4.广播权。 5.公开朗诵权。 6.改编权。,(四)精神权利 1.作者身份权。 (1)署名权 (2)身份声明权 2.维护作品完整权 除上述两项意义较普通的权利外,一般认为传统的精神权利还应包括发表权与收回权。,(五)权利保护期 著作权的保护期一般仅指经济权利

5、的保护期。伯尔尼公约第7条规定了著作权保护期,一般的原则要求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后50年内的期限。但是,基于某些作品的特殊性,该公约又作了以下不同的规定: 1.电影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同意下自作品公之于众后50年期满。如自作品完成后50年内尚未公之于众的,则自作品完成后50年期满。 2.未署名作品或假名作品的保护期自合法公之于众之日起50年内。,3.本联盟成员国有权以法律规定摄影作品及作为艺术品加以保护的实用美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但这一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时起25年。 4.合作作品的保护期同前述规定,但作者死亡起算时间自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时起算。,返回,第二节 世界版权公约,一、世界版权公约

6、概述 为建立一种新型的国际著作权关系来协调伯尔尼联盟与泛美公约成员国之间的关系 在美国的积极推动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起草新的国际版权公约。1952年9月6日,日内瓦召开的政府间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世界版权公约,又称为1952年日内瓦公约。并于1955年9月16日生效。我国于1992年10月30日加入。世界版权公约同时兼顾了欧洲大陆法系和美洲国家不同的立法习惯和传统,与伯尔尼公约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二、世界版权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 3.独立保护原则。 (二)受保护的作品 公约确定了成员国至少保护的7种具体作品,即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

7、品、电影作品、绘画作品、雕刻作品和雕塑作品。但文学作品中,如法律条文、司法判决、公开场合的演讲、新闻报道等,成员国有权不予保护。此外,口头作品显然未列入公约保护的范围。,(三)经济权利 世界版权公约要求成员国至少应保护作者享有四项经济权利,即复制权、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翻译权。 (四)保护期限 一般情况下,受公约保护的作品的保护期限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25年。,返回,第三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概述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主要内容 (一)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1.对于伯尔尼公约联盟成员国而言,条约系该公约第20条意义下的专门协定。 2.条约承诺,

8、其任何内容均不减损成员方相互之间依照伯尔尼公约已承担的现有义务,同时,条约要求缔约各方应遵守伯尔尼公约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实体性规定以及伯尔尼公约附件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别规定。,(二)版权保护的范围 条约规定,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三)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数据库) 1.条约把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第2条意义下的文学作品加以保护,而无论这些计算机程序的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 2.条约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但是,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亦不损害汇编中的数据或资料已存

9、在的任何版权。 (四)发行权、出租权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1.条约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的发行权作了规定。 2.条约对计算机程序、电影作品和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作者的出租权作了规定,该三类作品的作者应享有授权将其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 3.条约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的公众传播权作了规定。 (五)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明确要求缔约各方对于摄影作品不得适用伯尔尼公约第7条第4款的规定。,(六)限制与例外 1.在某些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作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下,缔约各方可在其国内立法中对依条约授予文学和艺术作品作者的权利规定限制或例

10、外。 2.缔约各方在适用伯尔尼公约时,也应将对该公约所规定权利的任何限制或例外限于某些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作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七)技术措施的义务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 1.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2.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补救而言有合理根据知道其行为会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对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而故意从事以下行为: 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任何权利管理

11、的电子信息; 未经许可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或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或作品的复制品。,(八)适用的时限 缔约各方应将伯尔尼公约第18条关于追溯力的规定适用于本条约所规定的一切保护。 (九)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 1.缔约各方应当根据其法律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条约的适用。 2.缔约各方应确保依照其法律可以提供执法程序,以便能采取制止对条约所涵盖权利的任何侵犯行为的有效行动,包括防止侵权的快速补救和为遏制进一步侵权的补救。,返回,第四节 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一、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概述 二、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国民待遇原则 (二)附条件自动保

12、护原则 (三)权利内容和保护期限 1.权利内容。 2.保护期限。 (四)关于表演的规定,返回,第五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概述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主要内容 (一)与其他公约的关系 1.条约承诺,其任何内容均不减损成员方相互之间依照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以下称为罗马公约)已承担的现有义务。 2.依条约授予的保护不得触动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的保护。,(二)受保护的受益人 1.缔约各方应将依条约规定的保护给予系其他成员方国民的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 2.其他成员方的国民应被理解为符合

13、罗马公约规定的标准、有资格受到保护的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 3.允许成员方事先声明在国民待遇方面其将不执行发行标准或录制标准,或者其将只执行录制标准,但也应履行罗马公约所规定的通知程序。 (三)国民待遇 (四)表演者的权利 1.表演者的精神权利。 2.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的经济权利。,3.复制权。 4.发行权。 5.出租权。 6.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 (五)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六)适用于表演者 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共同条款 1.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 2.限制与例外。 (1)缔约各方在其国内立法中,可在对

14、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方面规定与其国内立法中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所规定的相同种类的限制或例外。 (2)缔约各方应将对本条约所规定权利的任何限制或例外限于某些不与录音制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3.保护期。依本条约授予表演者的保护期,应自表演以录音制品录制之年年终算起,至少持续到50年期满为止。 4.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 5.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 6.手续、保留和适用时限。 7.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返回,【本章小结】 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伯尔尼公约的历史背景与历史地位,理解受该公约保护的作品,掌握该公约的基本原则以及对经济权利、精神权利和保护期限的主要规定;了解世界版权公约的历史背景及其与相关国际公约的关系,掌握该公约的基本原则,理解该公约对受保护作品、经济权利以及保护期限的规定;了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历史背景,理解该条约的主要内容;了解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的历史背景,理解该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和附条件自动保护原则,掌握该公约对权利内容和保护期限的规定;了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表演者与唱片制作者条约的历史背景,理解该条约的主要内容。,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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