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环境资源法概述教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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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环境资源法概述,2,第一节 环境资源法的概念,一、环境资源法概念的发展 有关环境与资源方面的法律,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名称。甚至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也有着不同的称谓。 如:环境法、环境资源法、国土资源法、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资源法、生态法等。,在美国,称为“环境立法”或“环境法”,此乃其广义之称谓;而其狭义之称谓则为“环境保护法”,或“环境政策法”。 西欧国家大多称为“污染控制法”; 东欧一些国家则普遍称为“自然保护法”,其包括了环境保护、名胜古迹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等。 在日本,称为“公害法”。,本书的环境资源法也简称环境法。,本书采用简要的方法进行定义: 环境资源法(简称环境

2、法):是指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渊源的总和。,二、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及其含义,环境法是法的一种; 环境法不是指某一个法律规范、某项法律规定、某部法律法规或某种表现形式,而是具有共同宗旨、性质相同、相互关联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法律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表现形式的集合; 环境法是一种因环境行为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即因环境问题或环境事务而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始终与环境有关; 环境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两个方面。,包含4点含义:,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尔姆斯指出,法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奥利弗霍尔姆斯(Oliver Wendell Ho

3、lmes Jr.), 19021932年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页法的历史相当于一卷法理学书籍。 只有掌握环境资源法的发展过程,才能从总体上掌握并深刻理解环境资源法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第二节 环境资源法的发展概况,一、国外环境资源法的发展概况,一、国外环境资源法的发展概况,(一)概述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可以将人类社会环境法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第二个时期,第三个时期,古代环境法虽然历经几千年,但发展相当缓慢,所保留的资料很少,一、国外环境资源法的发展概况,从80年代末至今,“斯德哥尔摩时期”,“可持续发展时期”,现代环境法可分为两个阶段,是现代环境法全面、蓬勃发展的

4、阶段。这个阶段的时代特征和历史背景是“可持续发展”或“和平发展”,故叫做“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法或“和平发展时期”的环境法,是现代环境法逐步兴起、不平衡、多样化发展的阶段。从环境保护角度看,这个阶段以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故叫做“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法,二、中国环境资源法的发展概况,中国环境法的发展概况,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环境法的发展概况。,二、中国环境资源法的发展概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环境资源法规,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也是一个环境资源大国,有关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规定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可以找到。 例如:公元前11世纪,西周颁布

5、了伐崇令,其中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尽管中国环境法有着久远的历史,但是,现代环境法主要是现代环境保护工作的产物。中国古代的环境法之所以没有发展成为现代环境法,主要是中国自19世纪以来长期处于经济、社会和科学不发达的状态,缺乏诸如发达的市场经济、科学技术、工业化、城市化等现代环境法赖以发展的必要条件。,1、产生阶段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七十年代初 1951年的矿业暂行条例 1956年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1957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条例 1959年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 1963年的森林保护条例 1965年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等 这些法规比较

6、零散、杂乱,自然保护和污染防治之间缺乏有机联系,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环境保护的概念,环境立法处于起步阶段。同时,环境问题也未引起高度重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环境资源法,在第一次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时,我们对待世界性的环境问题差不多是采取事不关己、幸灾乐祸的态度;那时候,我们相信不存在什么世界性环境危机和生态危机,只有资本主义制度的危机;公害是资本主义罪恶制度的产物,社会主义制度是不可能产生污染的;“我们参会的目的只能是政治斗争,回国以后上报的会议总结里,说得全都是政治斗争的事情,对于会议的中心议题环境与发展,几乎只字未提。” 曲格平(世界著名环境科学专家 ) (只有一个地球中文版序)

7、,2、发展阶段从七十年代初到1978年 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将环境保护提到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制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1974年,我国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它标志着国家一级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从此诞生了。 从1973年到1978年,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纲要,并且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环境污染防治的制度或措施,如“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1978年我国颁布了经修改的宪法,在该法第11条专门对环境保护作了如下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这样环境保护首次被列入国

8、家根本大法之中,为其它专门环境法律的制定奠定了宪法基础。,3、环境法的迅速发展阶段从1979年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实施 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真正进入法制阶段,也标志着中国环境法体系开始建立,之后全面开展环境与资源的立法工作。 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改的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1989年制定了环境噪声污染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野生动物保护法; 1991年制定了水土保持法、大气污染法实施细则; 1992年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发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 1993年全国人大设

9、立了环境保护委员会(后更名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1995年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1996年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总之,从1979年至今,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几十部。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了地方性环保法规和规章700余件。国家还制定了环境标准1000余项。这些法律法规及规章形成了我国环境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第三节环境法体系,环境法体系:一个国家全部环境法律的规范,按照其内在联系而分类组合在一起的统一整体,是按不同法律文件的级别、层次、内容进行的排列与组织。,关于环境法体系的类型,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划分

10、。 例如,按照国别来分,包括中国环境法和外国环境法; 按照法律规范的主要功能来分,包括环境预防法、环境行政管制法和环境纠纷处理法; 按照传统法律部门来分,主要包括环境行政法、环境刑法(或称公害罪法)、环境民法(主要是环境侵权法和环境相邻关系法)等; 按照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来分,包括国家级环境法和地方性环境法等。,中国环境法体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国务院通过,.,省、市人民 代表大会通过,.,地方人民 政府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有关部、委、办、局通过,宪法(环境保护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基本法),相关法律 (环境保护条款)

11、,污染防治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 资源法,环境保护 部门规章,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环境保护 地方性法规,环境保护 标准,国际环境 保护公约,环境保护 地方政府规章,线状,第四节 环境资源法的性质和特征,环境资源法与一般法律的本质的不同集中反映在阶级性问题上。 目前法学界大体有三种观点: 1、没有阶级性: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出现环境法,关注整个人类的环境问题,所以没有阶级性。 2、强调阶级性:否认阶级性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的基本点。 3、不否认环境法具有阶级性,但认为阶级性不是环境法的惟一本质属性。,二、环境资源法的特征 (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

12、和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反映了法的共性,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了环境法的特性。从总体上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的基本原因。 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也是环境法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和公益性的基础。,(二)综合性 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法的主体广泛,客体及内容丰富。 环境法的调整机制包括市场机制、行政机制和社会机制等三大机制,它的法律措施涉及经济的、行政的、技术的宣传教育的各种手段。 环境法的法律规范是有关法律规范、技术规范和道德规范的综合。,(三)科学技术性

13、现代环境保护工作是一种科学技术性很强的活动,旨在解决环境问题、为环境工作服务的环境法必须建立在科学理论和科学技术的基础上。 含有许多法定化的技术性规范和技术性政策。如环境标准、环境监测规程、生产工艺技术要求等。环境法中的许多规定措施都来自环境科学研究成果,没有环境科学技术,就没有切实可行的环境法规。,(四)公益性 环境质量的恶化,对任何地区、任何国家(无论体制如何)、任何阶级、任何团体或组织,甚至个人的影响都是同等的;环境质量的改善,不仅对所有阶级社会带来利益,而且造福其子孙后代。为支持、保障环境保护工作,环境法的制定、完善和实施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一种公益事业。,第五节 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和

14、作用,环境资源法的目的 关于环境法的直接目的, 学理上主要存在着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学说。 一元论 二元论,旧: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新: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六节 环境资源法的适用范围,环境法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法在什么范围内有效。可以将环境法的适用范围概括为适地范围、适人范围、适事范围和适时范围。,一、适地范围(空间) 适地范围是指环境法在地域或空间的什么范围内有效,也称空间适用范围。适地

15、范围主要调整人与自然的地域关系。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我国环境资源法的适地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海洋环境保护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不同的环境法律可能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一般而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环境法律,以及由国务院制定的环境行政法规,在全国领域内生效;由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环境

16、法规,在其管辖范围内生效。 由于环境法律所保护的环境要素可能不同,所以某些法律、法规仅适用于某些区域。例如,水污染防治法仅适用于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而不适用于我国海洋的污染防治。,二、适时范围(时间) 适时范围是指环境法规在什么时候有效,包括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对开始生效以前的活动和事件有无效力(溯及力)等与时间有关的问题。它调整人与自然的时间关系。,环境法规的生效时间 1、法规不对生效日期作明确规定,习惯上从法规颁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法规规定具体生效日期,或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或规定在法规颁布后的某个日期生效。,环境法规的失效时间 1、随新法颁布施行,旧法不需要新法宣布其失效而自行失效。 2、在新法颁布时宣布与新法相抵触的法律或旧的法律失效。 3、经修订的法规在颁布布时宣布相应的旧法规失效。,三、适事范围 适事范围是指环境法对什么活动或事实有效。总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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