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债的履行教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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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二章 债的履行 第一节 债的履行概述 一、概念 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一)它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即给付) 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就是履行给付义务。,严格说来,给付与履行有所不同。给付重债务人的行为,履行则重结果债权的满足。债之履行,乃指给付之结果,非给付行为本身。 给付有时与交付的含义相似,但二者不同,交付一般指的是将标的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仅指物和金钱的交付。,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可分为主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债的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以之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债务人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从给付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担的主给付义务以外的给付

2、义务。 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原因有三: 一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二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 三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的补充解释。,(二)它是债务人履行其全部义务的行为 即债务人不仅须履行给付义务,且还要履行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又称为附从义务,指给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3、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4、附随义务的种类 大致包括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说明义务、保密义务 、忠实义务及不作为义务等。 就其功能而言,可分为两类:一为有辅助功能的,即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二为有保护功能的,即维护对方

3、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关于附随义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其内容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 B 仅存续于合同有效期内 C 由法律直接规定 D 乃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三)它要求债权人予以协助 债务人与债权人均为债的履行主体,只不过债务人在债的履行中处于主要的、主动的地位。 (四)它是债消灭的主要原因 债的履行是债消灭的原因,并且是最常见的最正常的债

4、的消灭原因。,二、债的履行的分类 (一)完全正确的履行 它须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履行全部债务。 也就是履行主体、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等都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因此,完全正确的履行应是债的履行的正常状态。当事人是否完全正确即适当履行债,是决定其是否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的标准。,(二)不适当履行 债的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不适当履行的情况比较复杂,其中较为常见的为期限上的不适当履行即迟延履行,较为特殊的为加害履行,同时受领迟延也为不适当履行的一种情

5、形。,履行迟延 概念:是指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债务。它是一种在期限上履行不适当的情形。 (2)法律后果: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 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履行迟延而受到的损失; 债务人的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的,债权人得解除合同而请求损害赔偿; 债务人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加害履行 概念:又称为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它也属于履行不适当的一种 (2)法律后果:合同法第122条 在加害给付时,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债务人负债的不履行责任或侵权的民事责任。当然,在受害人的损害不能依违约责任获得赔偿时

6、,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给付的行为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案 例 甲出卖某猪给乙,交付的猪有口蹄疫,致乙的猪群遭受感染。 甲医生为乙开刀,因过失致乙残废。 甲出售某运动机器给乙,未告知必要注意事项,致乙发生运动伤害。 甲承揽修缮乙的屋顶,施工不善,发生漏水,污损乙的名画。 甲高价让售某羊肉炉店于乙之后,另在附近开站营业,拉走老顾客,致乙生意锐减。,受领迟延 概念:指债权人未及时接受债务人的适当给付。 (2)法律后果: 债务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 债务人得请求债权人赔偿因受领迟延而受到的损失; 继续履行对债务人无利益的,债务人得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债权人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三)债的不履

7、行 是指债务人根本就没有履行债务,包括履行不能与拒绝履行两种情形。 履行不能 概念: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依其情况可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等。 法律后果: 履行不能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造成的后果 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拒绝履行 概念: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 构成条件: 须债务人负有债务而且能够履行债务。 须债务人表示不履行。(表示可为明示、默示。) 须债务人的不履行为违法的,法律后果: 债务履行期届至而表示不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并得请求赔偿损失。 债务履行期未届至前而表示

8、拒绝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债务人承担不履行的赔偿责任。 第108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节 债的适当履行 一、债的履行主体适当 第64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5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二、债的履行标的适当 通说认为,履行标的即给付标的,是指债务人应给付给债权人的对象。 1、履行标的为货物的,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

9、应当符合约定的或规定的标准。 2、履行标的为劳务的,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数量和质量完成工作或者提供劳务。 3、履行标的为货币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三、债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适当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

10、)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四、合同履行的特殊情况 (一)受领不能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

11、标的物提存。,(二)提前履行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部分履行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司有权应当如何处理? A.拒绝接收货物 B.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C.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D.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甲超市与乙运输公司订立运输合同:由乙公

12、司将1000 辆摩托车一次运到甲超市所在地。由于乙公司的运输车辆临时有其他任务无法一次运完,遂与甲超市协商,分三次运输,多余的费用由甲超市和乙公司分别承担,遭到甲超市拒绝。后来经过乙公司调查,甲超市在摩托车运到后,并不马上出售,而是先用于展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甲超市可以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这是合同的约定B 甲超市无权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拒绝分期履行对其没有利益损害C 如果乙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则甲超市不能拒绝D 即使乙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甲超市也可以拒绝,(四)超额履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

13、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概述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概念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利。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同时履行抗

14、辩权构成要件 1、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例1 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后甲交付了7吨货物,同时请求乙付款100万元。 问:乙应如何行使抗辩权? 例2设上例中,甲已经给付乙10吨货物,但未交付与货物有关的一般

15、资料。 问:乙可否以此为由拒付货款? 例3设例1中,乙同意付款70万元,但又提出甲应先交付另外3吨货物,乙再付款。乙的主张有无道理?,(三)同时履行抗辩制度适用范围 主要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有疑问的是合伙合同是否为双务合同。 (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而仅有产生使对方请求权延缓的效力。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并非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三、不安抗辩权 (一)概念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

16、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二)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须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 3、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1、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 2、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3、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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